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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新版包裝陷著作權轉讓糾紛 授權方上訴欲解除合同

中國當代著名書畫家湘西“鬼才”黃永玉在宣紙上提筆寫下“不可不醉、不可太醉”的警語,加上為之設計的獨特包裝,讓酒鬼酒(000799,SZ)從湘西大山以入世不亂的姿態走向紛繁林立的白酒市場。
然而,在獨特、鮮明的外衣下的酒鬼酒,卻麵臨失去使用新版包裝知識產權的風險。酒鬼酒新版包裝設計知識產權所有人吉首市石磊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磊公司),向法院申請解除與酒鬼酒之間的《“酒鬼酒”新版包裝設計知識產權使用權轉讓合同》。
2018年1月12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原告石磊公司與被告酒鬼酒的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
轉讓方要求酒鬼酒停止使用包裝設計
2007年6月21日,黃永玉將新版包裝設計知識產權有價轉讓給石磊公司,同年6月28日,酒鬼酒與石磊公司簽訂了《“酒鬼酒”新版包裝設計知識產權使用轉讓合同》(以下簡稱《轉讓合同》),以0對價獲得了包裝設計的永久使用權。
根據上述《轉讓合同》約定,酒鬼酒在首單訂購後不論采取何種確定供貨商的方式,原告均享有在同等供貨條件下的優先權、知情權。
所謂同等供貨條件,雙方在2010年1月25日所簽訂的《“酒鬼酒”新版包裝設計知識產權使用權轉讓合同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中明確表示,在同質、同價的前提下,酒鬼酒向石磊公司優先采購。
據了解,此前,因石磊公司認為酒鬼酒未保障其0元轉讓本該享有的對價權利,於2009年8月發生過不愉快,但《補充協議》已就該誤解和爭議達成諒解,並再次明確了所轉讓的“酒鬼酒”新版包裝設計知識產權的範圍,並強調了酒鬼酒公司對該知識產權的永久性專有使用權及石磊公司的優先權。
石磊公司負責人石磊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石磊公司與酒鬼酒簽訂了《補充協議》之後,有一段時間酒鬼酒給石磊公司的包裝業務還是有一定的保障。但是,越到後期,石磊公司在酒鬼酒包裝采購中所占的比例越來越小。
矛盾再次發生在2016年8月,石磊公司以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為由將酒鬼酒告上法庭。石磊公司在起訴狀中認為,合同簽訂後,酒鬼酒多次違反合同約定,沒有保障石磊公司的知情權與優先權,並擅自將包裝物製作業務交予其他供應商實施,請求法院調判解除合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於2017年1月13日收到了酒鬼酒的答辯狀。酒鬼酒辯解稱,涉及的包裝物一直采用先由供應商集中報價,後經酒鬼酒包裝材料招標領導小組集中選定供應商的方式進行采購,《補充協議》簽訂後也並未對采購方式提出過任何異議。
同時,酒鬼酒表示,其向石磊公司的關聯公司湖南金泉包裝印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泉公司)通報了相關采購計劃,金泉公司也進行了投標響應,且隻要是金泉公司與其他供應商同質同價的都采購了金泉公司的產品。
根據雙方有效證據證明的事實及庭審查明的事實,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石磊公司的訴訟請求。理由是,認定在未構成根本違約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長期的合作關係,根據合同法鼓勵交易的立法目的,不宜輕易解除合同。如石磊公司認為酒鬼酒侵犯了其知情權、優先權,可以提起損害賠償請求。
是否違約成為庭審焦點
石磊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決定上訴,該案件二審於2018年1月12日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糾紛的焦點在於,石磊公司認為酒鬼酒采用招標方式選擇確定包裝材料供應商,使得石磊公司與其他投標對象享有的權利一致,不存在享有優先權。在確定采購價格後也不征求石磊公司是否願意按照評標確定的價格供貨,同時招標結束後未告知中標結果(單位、價格),沒有保障石磊公司的知情權,根據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酒鬼酒已經構成了違約。
石磊公司認為,金泉公司作為石磊公司的關聯公司,可以作為享受本案知情權、優先權的主體。即便在價格相同的情況下,酒鬼酒也不選擇石磊公司作為包裝物供應商。酒鬼酒提供的2011年、2012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五年中所涉及優先權采購條件的包裝材料總金額為5559.7萬元,其中僅有42.34%向石磊公司及關聯公司采購。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酒鬼酒提供的2015年8月、2015年10月、2016年1月的要貨計劃配套采購包裝材料招標結果注意到,上述文件中寫明2015年8月考慮到金泉公司作為酒鬼酒的原戰略合作夥伴,有大量庫存且需要返工清洗,為盡量減少供應商損失同意由金泉公司供貨。2015年10月,因金泉公司原有庫存已基本消化完成,且處於停產狀態,故本次不考慮。2016年1月,金泉公司為競標四家中報價最低,決定本次酒瓶全部由金泉公司供貨。
石磊公司表示,上述供貨計劃全部是他們起訴酒鬼酒之後,酒鬼酒才提供的數據,此前他們對酒鬼酒采購多少,向哪些供應商采購並不知情。
石磊公司代理律師田中聖認為,石磊公司以0元對價向酒鬼酒轉讓新版包裝知識產權,就是希望通過轉讓合同可以優先獲得酒鬼酒外包裝的生產權,在供貨商同質同價的前提下,石磊公司有優先權、知情權。
對此,石磊公司認為酒鬼酒已構成根本違約,符合解除合同條件,要求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若合同解除將會導致酒鬼酒不再自行使用“酒鬼酒”新版包裝。
庭審中,酒鬼酒代理律師認為,石磊公司的優先權不是專供權,是在“同等條件下”,“同質同價”的優先權,從合同條款對優先權的界定可以看出交貨時間、貨物質量、供貨價格等條件都同等的情況下,上訴人的產品才應被優先采購。
主審法官當庭向原被告詢問是否接受調解,雙方都表示可以接受調解。審判長宣布,如果調解不成,將擇日宣判。
最後更新:2018-01-13 17: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