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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用户协议引争议 版权保护任重道远

摘要:关于内容版权保护的话题,一直都不缺火药味,类似条款并不是“首秀”。而微博的这一动作,也点燃了内容版权保护这把“火”。

本报记者 赵碧报道

近期,新浪微博对用户协议中涉及内容版权的条款进行了更新,这一更新迅速引起围观和讨论,特别是其中有这样的一条:“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微博内容。”

而这一条款也被部分网友“解读”为霸王条款。作家马伯庸更是质疑称:“我在微博上首发了篇文,杂志想刊登,可如果新浪不同意,我本人点头都没用?”

随后,新浪微博官方发布的《微博用户内容版权权益释疑》指出,版权或者着作权理所应当属于内容创作者所有,微博作为发布平台只享有一定范围的使用权。而未经微博平台同意,用户不可自行授权、允许、协助第三方非法抓取已发布的微博内容。

业内人士认为,新浪微博此举也反映出版权竞争日趋激烈。事实上,关于内容版权保护的话题,一直都不缺火药味,类似条款并不是“首秀”。而微博的这一动作,也点燃了内容版权保护这把“火”。

内容之争成为导火索

记者了解到,新浪微博与今日头条在原创内容上早就展开了激烈竞争。比如,前段时间,今日头条以私信的方式,发给用户一个通知,如果用户点击同意,那么今日头条会把用户在微博上发的内容,同步到今日头条上。而在9月10日晚间,今日头条向用户推送信息,宣布将于近期停止提供新浪微博的账号服务。也就是说,此前利用微博接口登录今日头条的用户,今后都需要更换其他方式登录。

不仅今日头条,微信平台的用户协议中,也有类似的条款,用户想要转载微信公众号的文章到其他平台,也需要向腾讯提交申请,并取得平台的书面许可。

之前新浪微博官方公布的社区公告中,称某第三方新闻平台在微博毫不知情、并未授权的情况下直接从微博抓取自媒体账号的内容,鉴于其行为性质严重,微博先行暂停了第三方接口,并表示将会依法维权。新浪微博副总裁曹增辉也发文称其通过技术突破微博防线,并称“这种公司做得再大,也赢得不了任何尊重。”

业内人士表示,今日头条和微信的举动,微博方面认为这是不正当竞争,就发布了这个用户协议,和用户做协议更改,更改之后便于诉诸法院进行维权。如果没有这个条文提醒的话,那非常有可能在后面的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这个协议的背后其实是优质内容之争。”北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朱巍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新浪微博用户协议中说不经允许的,不得向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把微博内容转让给别人,表面上看约束的是用户的权益,实际上是为了应对其他。

另外,朱巍提到,微博、微信都有类似规定,实际微博此次用户协议,就是把这些所有行业中都存在这样的保密协议中的规定,特别是提示用户操作的部分公开出来,这样对内容市场的发展起到了更好的保护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新浪微博作出此种限制的本质在于保障自己的流量,通过流量来获得更多的广告收入,通过格式条款获得相应的权利也是为了达成这一目的。”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邹琳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

同时,邹琳提醒道,我们不能让流量绑架了商业模式,更不能让商业模式绑架了基本权利。

我发布的微博,版权归谁?

新浪微博用户协议也引发了大家的讨论,我发布的微博,版权到底属不属于我?这样的协议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新浪微博的用户协议相应条款显然不合法,甚至不符合基本的逻辑。”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孙山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说道,首先要区分用户在平台上发布内容的属性。如果是原创内容,用户享有着作权;如果是转载内容,用户根本不享有权利。对于后者,新浪微博如何能让用户授权?

孙山表示,原创内容已构成作品,新浪微博所提供的格式条款也违背着作权法的基本法理,影响到我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基本权利,限制了用户的主要权利,也未履行适当的提示义务,这一格式条款的不合法和不合理性非常明显。即便新浪方面后来作了澄清,也不能改变之前无视着作权的事实,也不能使后来的声明合法化。

然而,也有法律人士认为,该问题涉及用户生成内容的着作权保护问题,之前已经有很多学者进行了研究,但是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还未形成一定的共识,是一个比较前沿也比较复杂的问题。比如,有人认为用户生成内容的转发可定性为合理使用或者适用默示许可;有人提出“社交例外原则”,认为不需要过多地去干预;也有人提出需要通过签署“知识产权协议”的方式来减少网络平台责任的承担风险;也有人认为应该成立一个集体管理组织“微着协”来解决上述问题。

“版权归属还需要基于现有生效法条的阐释。”邹琳认为,在相关法条中都没有转载文章适用合理使用的规定,也没有提出类似默示许可制度的明确规定;社交例外原则并没有成为着作权领域一个常规法律原则;签署知识产权协议并不能完全避免平台责任;现有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都存在诸多问题,“微着协”是否能够达到理想的效果也并不能有一个明确的预期。

事实上,根据《着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着作权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些能够被确定为着作权主体的,都有一个要求,就是必须“创作作品”。也就是说,网络服务平台作为一个平台服务者,并不创作作品,不能被认定为着作权主体。

再者,着作权主体的权利范围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而对微博平台上自己上传的内容进行的转发行为可被认定为行使着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因此着作权人是应当有此自由的。

邹琳表示,对于着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使的自由,网络平台不能过分干预,不能强制要求签署书面协议,否则将被认定为属于干涉着作权人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

平台、用户合力保护版权

着作权运营已经成为一个巨大的产业,该产业最大的获利者可能不是原着作权人,而是内容运营商。如何维系一个庞大的产业链,通过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利益,来更大程度地激励原始创新,成为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目前,不论是涉及着作权侵权还是个人隐私泄露等,都会将内容网站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告上法庭,多数网络平台败诉。然而,如果互联网服务商不能进行一定的自主管理,将会阻碍互联网平台的正常运行和互联网产业的创新发展。

也有观点认为,中国内容生产领域的洗稿、盗版、抄袭横行,对着作权和知识产权的丛林蹂躏已经造成劣币驱逐良币,而微博用户协议新规是一股清流,真正地保护用户着作权。

孙山对此提出质疑,微博用户协议新规是一把双刃剑,客观上能起到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但容易被滥用,而且极大限制了作者的权利,以一种非正义的方式来实现“可能”的正义和必然的商业利益。

朱巍认为,各大平台的用户需要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用户想维护自己的着作权的话,那么在一个平台发布信息的时候,可以特别标注“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对以后的维权可以更加的方便,更加的有效率。

“应该从制度层面进行创造性的制度设计。”邹琳建议道,该制度设计应该秉承以下原则:平衡网络用户、网络平台与版权人三方利益,同时,在保障权利人能够自由行使言论自由和保障着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维护网络平台的正常运营。

“在遵循现有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实行‘网络自治’模式。”朱巍如此建议,对于平台,若需要转发,应注意“非商业性,注明来源,用户确认内容不侵权,不对原作品产生负面影响”等因素。同时,可以设置网络平台的控制权,但这个权利不能太大,只能是一些程序性规则,这些规则需包括“书面许可的及时性保障,明确网站审查的内容和流程,若由于网络平台的原因给权利人及公众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

最后更新:2017-10-08 07: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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