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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物流服務平台服務規則 - 常見問題
為規範國際物流服務服務商相關服務,保障國際物流服務服務商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物流服務平台健康發展,特製定本規則。本規則為《國際物流服務平台線上服務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與該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國際物流服務
1.1 服務商應按約定訂艙並及時反饋訂艙信息、運輸相關信息、報關情況等服務相關信息;1.2 及時、謹慎、合理地提供各項代理服務及附加服務,保證服務內容及價格的真實、透明。
二、用戶使用規則
2.1 用戶應保證其提交的所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具體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2.1.1 訂艙、預定信息真實完整。
2.2.2 報關資料信息真實完整,並準確提供所需有關單證、資料。
2.2.3 提單信息真實完整,需在截提單信息的時間前一次性提供。
2.2.4 反恐艙單信息真實完整,需在截止反恐艙單信息的時間前一次性提供。
2.2 用戶應按協議及下述約定完成相關操作。
2.2.1 應在預期開航日期(ETD)前10天之前安排訂艙。
2.2.2 開艙後截關前安排提空箱、裝箱、進港;如需服務商安排拖車,應在訂艙時明確選擇委托服務商安排並且在做櫃前2天通知服務商具體做櫃時間。做櫃時間不得晚於截關前2天,且不得晚於反恐艙單信息截止時間前0.5個工作日(做櫃時間為拖車到廠開始裝櫃的時間)。
2.2.3 按照Shipping Order上的截放行條時間合理安排報關、放行;如需服務商安排報關,應在訂艙時明確選擇委托服務商安排並且在做櫃前1天將報關資料寄到服務商指定地址,且最晚不得晚於截關前2天。
2.2.4 按照要求提供反恐艙單信息,不得晚於截關前48小時。如遇周末/節假日等特殊情況,以實際物流服務訂單為準。
2.2.5 按照要求提供提單信息,不得晚於截關前48小時。如遇周末/節假日等特殊情況,以實際物流服務訂單為準。
2.2.6 核對提單信息,要求在收到提單COPY件之後24小時確認。如遇周末/節假日等特殊情況,以實際物流服務訂單為準。
2.3 用戶應及時支付物流費用。
2.3.1 收到服務商發送的賬單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安排付款。
2.3.2 如需開發票,應在收到賬單後3個工作日提供開票信息:公司名稱/公司納稅識別號/公司地址/公司聯係電話/銀行開戶行及賬號/開票金額。
2.3.3 使用銀行匯款,付款成功後提供付款憑證。
2.4 如遇以下特殊情況,用戶應積極配合、處理,避免擴大損失:
2.4.1 如遇特殊費用產生,積極配合確認及支付。
2.4.2如遇行政監管、或法律法規變化等情況造成的異常操作,用戶應積極配合、處理。
2.4.3如因用戶、或貨物自身原因造成的異常操作,用戶應積極配合、處理。
2.5 如因用戶未能正常履行上述全部約定,導致操作無法正常進行、產生費用或損失擴大,將由用戶承擔。同時服務商可視情況給予用戶處罰及要求用戶賠償損失。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原因導致的:
2.5.1 客戶提供的訂艙信息、反恐艙單信息、報關信息、提單信息等錯誤,導致操作異常、或產生費用。
2.5.2 虛假訂艙,導致艙位空置。
2.5.3 異常情況未及時溝通,導致操作無法正常進行。
2.6 服務商承諾
2.6.1 開放訂艙後,如訂艙信息無誤,在不爆倉的情況下服務商確保船公司開始放艙後第一時間安排放艙。
2.6.2 提單信息遞交後,服務商盡快提供提單copy件供用戶核對提單信息。
2.6.3 船開後2個工作日且訂單所有費用到賬後,服務商寄出正本提單或者提單電放(不含正本提單已簽發後再改電放的情況)。
2.6.4 服務相關承運人及其他服務商合作方,也應遵照本規則操作。
2.7 服務商根據用戶委托內容和信息操作,因用戶指示錯誤或不明等原因造成的損失由用戶承擔。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2.7.1 服務商依用戶指示配合用戶及船公司處理運輸環節中的各項事宜,但對船期延時抵港、延時開船、中轉、報關延誤等非本服務商所能控製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和費用不予承擔。
2.7.2 在訂單執行過程中,由於非服務商原因產生的額外費用(如:查櫃、改船、超期、壓車、放空等)一律實報實銷,由用戶自行承擔。
2.7.3 為確保艙位,用戶應在訂艙時將信息提供正確、完整。因訂艙單填寫錯誤或資料不全引起的貨物不能及時出運,目的港錯誤,提單錯誤不能結匯,不能提貨等而產生的一切責任、風險、糾紛、費用等均由用戶承擔。
2.7.4 用戶拒付海運費、碼頭操作費或其他相關費用時,服務商有權扣押、留置其貨物及所有相關單證,用戶對此無異議並同意執行。
2.7.5 如果發生收貨人棄貨,或海關查實為非法貨物,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及相關法律責任均由用戶承擔。
2.7.6 本服務商承接的貨物為普通貨物,如用戶實際出運的貨物為液體狀/粉末狀/一般化學品/純電池/危險品等非普通貨物,需在訂艙時明確告知並提供MSDS,由服務商確認是否能承接,如未告知所產生的一切風險與責任由用戶自行承擔。
2.7.7 運輸至日本/美加/歐盟的貨物或經歐盟中轉的貨物需在截關前48小時(如遇周末/節假日等特殊情況,以實際物流服務訂單為準)提供完整無誤的艙單信息(SI)。如不能提供或延時提供將導致櫃子無法上船或目的港產生罰金;艙單(SI)信息要求一次性提供,如提供後更改信息將會產生費用,此費用實報實銷,由用戶自行承擔。
2.7.8 貨物若是原木包裝,必須按要求安排熏蒸。若沒有熏蒸造成退運、或目的港海關罰款等後果,由用戶自行承擔。
2.7.9 如委托服務商安排拖車,請留意以下注意事項:
2.7.9.1 因船公司碼頭缺櫃原因導致的異地提櫃費用和外堆場預約費等費用由用戶自行承擔;
2.7.9.2 如因用戶原因返空產生的空箱費,超重費,壓車費及其他費用由用戶自行承擔;
2.7.9.3用戶最晚需在截關日期前2天安排拖車做櫃,避免因不能及時報關而延誤預配船期;
2.10 用戶應在開艙後再安排做櫃,如在開艙前提前做櫃產生的櫃租和艙租等由用戶承擔;如因海關查驗導致櫃子無法上船產生的艙租/櫃租/改船名費等實報實銷,由用戶承擔。
2.11 貨物到港後如遇封條有破損,需收貨人在提櫃時向當地船公司索要紙質憑證,作為後續的索賠提供書麵文件,否則視為貨物安全到港。
2.12 依用戶指示委托快遞將提單、退稅聯、發票等文件寄送到用戶指定地址,由於非服務商原因(包含但不限於快遞原因)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用戶自行承擔。
2.13 依用戶指示開票,由於用戶原因(包括但不限於金額錯誤、抬頭錯誤)造成的損失由用戶承擔。
2.14 因船公司、承運人、法律法規、政府等方麵要求,服務商通知用戶補充資料或附加操作,用戶應遵照執行,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用戶自行承擔。
2.15 用戶應保證其自身、員工、合作方的操作合法合規且不侵犯服務商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用戶自行承擔。
三、補充說明
3.1 服務商有權根據業務需要不時製定、修改本規則相關內容,並以平台公告的形式進行更新,不再單獨通知予用戶,調整後的內容將於公布之日或公布另行指定的日期開始生效。如用戶不同意相關修訂,請屆時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否則將視為已接受經修訂的內容,當用戶與服務商發生爭議時,應以最新的約定內容為準。除另行明確聲明之外,任何使服務範圍擴大或功能增強的新內容均受本規則約束。
3.2 關於其他未盡事宜,服務商及用戶都應遵照《國際物流服務平台線上服務協議》。
最後更新:2016-12-28 06:4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