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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地認證2.0經營場地證明提交標準? - 常見問題
請根據以下標準提交經營場地證明資料:
說明:
1、《辦公場地使用說明》中的提供方與產權證上的產權所有人相同 或 與租賃合同上的“承租方”相同或 與最近3個月內的水電煤單據上的戶名相同,使用方與被認證的公司名稱相同,並加蓋公司公章或合同章;
2、其他證明,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能夠體現中供會員或相關人員對某經營地具有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證明材料,材料中必須包含以下要素:具體地址、所有權或使用權人、有效使用期限、第三方公章或合同章等內容的證明。如:1)村委會、街道辦、工業園區、物業管理會開據的證明;2)土地所有權證;3)買地合同;4)購房合同;5)房產抵押貸款合同;6)抵壓證明;7)產權評估報告、8)招商引資協議等。
3、當產權證上的公司名與客戶公司名不同時,隻需提供相應工商證明(如: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備案證明等),可以接受。
4、Q:可以用原來銷售采集的經營場地證明提交認證嗎?
A:如果資料符合2.0線上版提交要求,且資料還在有效期內,並且與貴司當前實際情況相符,銷售可以提供客戶來提交。
最後更新:2016-12-28 06: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