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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科院報告:不能把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並立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16日在PPP立法研究成果發布暨研討會上發布報告稱,政社合作立法應當定位於調整平等的合作關係,即政府和社會資本之間的民商事法律關係的立法。
今年7月,國務院法製辦全文發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
報告認為,在政社合作領域,如果把基礎設施建設與公共服務並立,會無形中鼓勵政府、社會資本方注重土木工程建設,而忽視後續的運營,這不利於形成長期穩定經營預期,導致實踐中“大幹快上”後“一哄而上”的風險。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斷深化的大背景下,應加強預期管理,引導政府、社會資本的行為長期化。建議將條例名稱修改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
報告還認為,從尊重政社合作的精神實質和內在機理考慮,條例立法應當回歸對政府方民商事合同主體及與社會資本民商事法律關係的調整,始終圍繞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的民商事合作這一主線進行。
報告建議,把政社合作防線防範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在條例中專門增加一章,規定政社合作全過程的風險識別、風險責任分擔以及風險防範原則等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報告指出,任何一部立法從製定出台的那天起就已經滯後於現實。為此,條例立法既要在已有相關法律大框架、大原則下進行,又不能受製於個別具體條款和要求,針對一些政社合作的特殊問題和特殊事項,條例可以對其作出發展性的特別規定,例如“兩招並一招”等。
同時,報告針對條例征求意見稿中的個別重要條款提出了26條具體建議。包括項目融資方麵,要明確為股東結構、公司治理、資金運用規範的公司提供融資和資產證券化方麵的保障;建議第六條“國家保障各種所有製形式的社會資本方依法平等參與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方合作模式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參照國務院42號文調整為“國家鼓勵國有企業、混合所有製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等各類型企業積極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同時建議,在目前國有資本占主導的政社合作市場中,應該通過法律的規定,鼓勵國有資本與民營資本聯合招標進入到政社合作項目,給民營資本更多機會,也是鼓勵混合產權等。
最後更新:2017-08-16 12:4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