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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罰沒欣泰電氣 IPO法律服務機構東易所270萬元
證監會6月30日公布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責令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東易所)改正,沒收業務收入90萬元,並處以180萬元罰款;對郭立軍、陳燕殊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東易所為欣泰電氣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IPO)法律服務機構;郭立軍、陳燕殊為《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關於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之法律意見書》簽字律師。
經查明,東易所在為欣泰電氣IPO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未勤勉盡責,違反依法製定的業務規則,出具含有虛假記載的文件。東易所的行為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及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三款所述“違反本法規定或者依法製定的業務規則”的情形。郭立軍、陳燕殊是對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原標題:證監會罰沒欣泰電氣 IPO法律服務機構東易所270萬元)
最後更新:2017-07-01 03:3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