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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再進一步 以後想買股票可能會被“拒絕”
券商中國記者獲悉,中國證券業協會近期向多家券商發布《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征求意見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又向前推進一步:對投資者進行了五類劃分,對產品或服務也進行了五類劃分。
一是投資者的分類:明確了投資者可按其風險承受能力由低至高至少劃分為五類:即保守型、謹慎型、穩健型、積極型和激進型。
二是產品或服務的分類:包括“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以及證券投資谘詢機構”在內的證券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業務服務時,應當了解產品或服務的信息,依據《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製作風險等級評估文件,由低至高劃分,也為五類:即低風險、中低風險、中風險、中高風險、高風險。
“A股股票、B股股票、AA級別信用債、創新層掛牌公司股票”被劃入了“中風險”等級產品。按照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的適當性匹配標準,不適合購買“中風險”及以上風險等級產品的保守型投資者和謹慎型投資者,以後要想買股票,可能會被“拒絕”。

作為史上最嚴的投資者保護辦法——《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配套規則,《指引》對《辦法》中與投資者分類、產品分級、適當性匹配等相關的規則進行細化規定,券商中國記者梳理出以下六大要點。
要點一、普通投資者劃分為五類
7月1日後,中國資本市場上,隻有“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之分。
先來說說專業投資者
《辦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是專業投資者: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機構麵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托產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最近1年末淨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
3、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曆。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1、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2、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曆,或者屬於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中證協的《征求意見稿》則要求,券商將符合上述第(四)、(五)項條件的投資者劃分為專業投資者,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投資者向證券經營機構提供如下材料:
1、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資者提供最近一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金融資產證明文件、投資經曆等;
2、自然人投資者提供本人金融資產證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證明,投資經曆或工作證明、職業資格證書等。
(二)證券經營機構評估通過後書麵告知投資者為專業投資者的結果以及證券經營機構對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在履行適當性義務方麵的差別。
(三)投資者以書麵方式承諾,已了解第(二)項規定的差別。
再來說說普通投資者
而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即為普通投資者。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麵享有特別保護。
重點在於:針對普通投資者,券商則應當按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將普通投資者由低至高劃分為五類,分別為:保守型、謹慎型、穩健型、積極型和激進型。

以適用於個人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問卷”(見文末)為例,主要考察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年齡學曆等內容。問卷得分低於20分,則會被劃為保守型投資者。
而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是指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經評估為保守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固定收入來源,或者個人或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三)沒有證券期貨投資知識或者投資經驗;
(四)沒有風險容忍度或者不能承受任何損失;
(五)中國證監會、協會或證券經營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指引》要求,券商應當加強投資者投資交易行為分析,利用投資者評估數據庫,持續跟蹤和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必要時調整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
券商評估調整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應當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交投資者簽署確認,並以書麵方式記載留存;證券經營機構應當至少每兩年對普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一次後續評估。
券商可以根據差異化服務和管理需要,依據投資者的年齡、收入情況、風險偏好、生理和心理狀況、資產狀況、誠信狀況、投資交易行為特征等因素,明確可以或不得向其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的投資者類型以及可以或者不得向各類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範圍。
證券經營機構對不配合本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無法或沒有能力確認其身份或者資金來源的投資者,不得向其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對存在惡意投訴、惡意訴訟、嚴重失信等不良誠信記錄的投資者,審慎向其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與此同時,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投資者評估數據庫並及時更新,投資者評估數據庫中應當至少包含下列信息:
(一)《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的投資者信息及證明材料;
(二)投資者在證券經營機構從事投資活動所產生的失信行為記錄;
(三)投資者曆次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問卷內容、評級時間、評級結果等;
(四)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或轉化為普通投資者的申請及審核記錄等;
(五)投資者投資交易行為分析記錄;
(六)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及證券經營機構認為必要的其它信息。
要點二、產品風險等級分為五類,股票為“中風險”
《指引》進一步明確,產品或服務可按流動性、到期時限、杠杆情況、結構複雜性、投資單位產品或者相關服務的最低金額、投資方向和投資範圍、募集方式、發行人等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同類產品或者服務過往業績等因素劃分產品風險等級,並至少分為低風險、中低風險、中風險、中高風險、高風險五類。
即“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將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由低至高至少劃分為五類:低風險、中低風險、中風險、中高風險和高風險。”
按照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符合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匹配要求,“保守型、謹慎型、穩健型、積極型和激進型”五類投資者可投資的產品,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激進型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高風險、中高風險、中風險、中低風險和低風險的產品或服務;
(二)積極型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中高風險、中風險、中低風險和低風險的產品或服務;
(三)穩健型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中風險、中低風險和低風險的產品或服務;
(四)謹慎型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中低風險和低風險的產品或服務;
(五)保守型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低風險的產品或服務。
這也意味著,被劃分為保守型和謹慎型的這兩類投資者,7月1日要想炒股,會遭到拒絕。隻能是先簽署“產品或服務不適當警示及投資者確認書”,確認了可以交易中風險以上的品種,才能買股票。
要點三、風險承受能力分為五個區間
依照“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問卷”五個答分區間,結合五類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投資者所匹配產品風險等級,7月1日之後,投資產品分布如下:
1、得分20分以下,為保守型投資者,隻能購買或接受“包括但不限於國債、債券質押式逆回購業務、債券質押式報價回購業務、貨幣型產品、銀行保本型理財產品及相關服務”(低風險)
2、得分20-36分,為謹慎型投資者,可購買“包括但不限於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銀行金融債、AA+及以上級別的信用債及相關服務;國債、債券質押式逆回購業務、債券質押式報價回購業務、貨幣型產品、銀行保本型理財產品及相關服務”(中低風險和低風險)
3、得分37-53分,為穩健型投資者,穩健型投資者可買股票,具體可購買“包括但不限於A股股票、B股股票、AA級別信用債、創新層掛牌公司股票、股票期權備兌開倉業務、股票期權保護性認沽開倉業務及相關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銀行金融債、AA+及以上級別的信用債及相關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國債、債券質押式逆回購業務、債券質押式報價回購業務、貨幣型產品、銀行保本型理財產品及相關服務。”(中風險、中低風險和低風險)
4、得分54-82分,為積極型投資者,除以上投資產品,還可購買“包括但不限於退市整理期股票、港股通股票(包括滬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質押式回購(融入方)、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融入方)風險警示股票、AA-級別信用債、基礎層掛牌公司股票、個股期權買入開倉業務、股票期權保證金賣出開倉業務、權證、融資融券業務及相關服務”(中高風險、中風險、中低風險和低風險)
5、得分83分以上,為激進型投資者,激進型投資者可購買以上所有的風險等級產品,還可以買包括但不限於複雜的結構化產品、AA-以下級別信用債、場外衍生產品及相關服務。覆蓋“高風險、中高風險、中風險、中低風險和低風險”的所有投資產品或服務。
要點四、按風險承受能力向下覆蓋產品
不過,《指引》還規定,券商向投資者銷售的產品或者服務涉及投資組合或資產配置的,應當按照投資組合或資產配置的整體風險對該產品或者服務進行風險等級評估,確定其風險等級。
券商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應當遵守所有下列匹配要求:
(一)投資期限、投資品種、期望收益等符合投資者的投資目標;
(二)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符合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
(三)其他匹配要求。
券商可以按流動性、到期時限、杠杆情況、結構複雜性、投資單位產品或者相關服務的最低金額、投資方向和投資範圍、募集方式、發行人等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同類產品或者服務過往業績等因素,評估其風險等級。
券商可以製作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評估表,根據產品或服務的評估因素與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的相關性,確定各項評估因素的分值和權重,建立評估分值與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的對應關係。
券商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應當由投資者簽署適當性評估結果確認書/產品或服務不適當警示及投資者確認書。
按照“向下覆蓋”原則,不同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普通投資者隻能對應購買其風險評級的產品或者以下的產品。被劃分為保守型的投資者或隻能購買國債、貨幣型產品、銀行保本型理財產品等“低風險”產品。而最高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激進型投資者可以買所有產品。
要點五、客戶回訪檢查
《指引》要求,券商應建立健全客戶回訪製度,加強對相關崗位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工作職責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定期培訓至少每季度開展一次,將相關崗位工作人員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工作職責的情況納入績效考核範圍等。
同時,不得采取可能鼓勵其工作人員向客戶銷售不適當金融產品或提供不適當金融服務的考核、激勵機製或措施。
券商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回訪製度,對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投資者,每年抽取一定比例進行回訪。回訪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
(二)受訪人是否親自填寫了相關基本信息表、風險測評問卷等,並按要求簽字或者蓋章;
(三)受訪人是否已知曉風險揭示或者警示的內容;
(四)受訪人是否已知曉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應當與所購買的產品或者服務相匹配;
(五)受訪人是否知曉可能承擔的費用及相關投資損失;
(六)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存在《辦法》第二十二條禁止的行為;
(七)中國證監會、協會和證券經營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
對於下列普通投資者,證券經營機構必須進行回訪:
(一)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
(二)生活來源主要依靠積蓄或社會保障的;
(三)購買或接受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服務的;
(四)購買或接受高風險產品或服務的;
(五)投資者日常投資交易行為明顯與其基本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不相符的;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和證券經營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投資者。
此外,券商銷售產品、提供服務,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產品或服務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主要風險特征以及具體產品或服務的特別風險,並由投資者簽署確認。
券商應當告知投資者,證券經營機構履行投資者適當性職責不能取代投資者本人的投資判斷,不會降低產品或服務的固有風險,也不會影響投資者依法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履約責任以及費用。
監管要求,券商向普通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高風險等級產品或者服務,應當進行特別風險警示,揭示該產品或者服務的高風險特征,並由投資者簽署確認;同時給予投資者至少24小時的考慮時間,至少增加一次回訪。
要點六、非現場開戶要留痕,券商要自查
《指引》細化了告知警示環節錄音或錄像的具體要求以及互聯網等非現場開戶的留痕要求。
針對普通投資者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投資者向證券經營機構提出書麵申請,證券經營機構應當追加了解投資者信息,投資者應當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1、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資者需提供最近一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金融資產證明文件、投資經曆等;
2、自然人投資者需提供本人金融資產證明文件或者近3年收入證明、投資經曆或者工作證明或職業資格證書等。
(二)投資者以書麵方式承諾,已了解證券經營機構對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在履行適當性義務方麵的差別,並確認自主承擔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後果。
(三)證券經營機構應當通過追加了解信息、投資知識測試或者模擬交易等方式對投資者進行審慎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及理由書麵告知投資者,警示其可能承擔的投資風險。
(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營業部網點受理普通投資者轉化為專業投資者的,評估結果告知及警示過程應全過程錄音或錄像;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進行的,應當完善配套留痕並由普通投資者通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認。
按照要求,券商應當對投資者提供的信息和證明材料進行核實,不得簡單以投資者承諾等方式,將了解投資者的責任轉移給投資者。
“證券經營機構有合理依據認為投資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應當告知投資者將依法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後果,並拒絕向其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針對此規定,華北地區一家擬上市券商經紀業務部副總裁告訴券商中國記者,“這很難,最多是表麵可以做到位,完全做到絕無可能。”
券商自查更為頻繁。按照要求,券商每半年開展的適當性自查,包括但不限於製度建設及落實情況、人員培訓及考核情況、投資者投訴糾紛處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整改情況以及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中證協可以采取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多名接受券商中國記者采訪的券商經紀業務部門高管表示:
準備時間極其緊張,難度相當大,適當性管理無法做到完全到位。前期協會口徑是適當性管理暫時不涉及普通股票、債券交易,我們也是按這樣去準備的。
“關鍵是傳統股票交易能不能豁免,公募基金能不能不那麼嚴格?現在普遍做法是在7月後做好產品銷售和和兩融、期權等業務的適當性管理,普通股票交易很難做到位。如果一定要包括股票交易,那我肯定沒有一家券商會在7月1日完成任務,起碼也得給行業留出時間。” 華北地區一家擬上市券商經紀業務部副總裁說道。
(原標題:1.2億股民切身相關!股票被劃為“中風險”產品,人人都還能炒股?7月1日後,就不好說了)
最後更新:2017-06-18 00:5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