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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付款方式與貿易風險 - 常見問題
一、T/T(Telegraphic Transfer,電匯)
案例:
寧波某A公司以T/T after receiving the copy of B/L,CIF Busan Korea(成本加保險加運費,韓國釜山)。因為從上海到韓國大約要3天的航程,所以,買家要求電放提單。A公司收到買家的匯款申請書後,就安排電放了,結果貨款遲遲未到帳。
分析:
匯款申請書不等於匯款,即使是銀行的水單(有銀行蓋章)也不一定代表實際匯款了。因為,隻要在銀行交割前,匯款人是可以提出撤消匯款的。同時,買家提供的銀行水單往往是傳真件,無法辨別銀行章的真偽。所以,最妥當的做法是以銀行查核貨款實際到帳為準。
風險防範:
(1)我方先傳真買家提單確認件(目前普遍使用照片電子郵件發送),因為一般貨代會在開船前與我方確認,上麵已有船名航次,買家大多都能接受,假如買家有疑義,可以請買家先確認單據的內容,然後再安排電匯。一般是做過幾單生意後,才有機會向買家提出這樣的要求。
(2)說明船期短的事實情況,盡量爭取買家預付部分貨款。同時說明由於船期短,買家需配合盡快付款。
二、L/C(Letter of Credit,信用證)
案例:
中國A公司與智利B公司簽單了2萬件五金工具的合同,總金額高達20萬美元,買方通過香港某銀行開出一份信用證,金額為20萬美元。
信用證規定:貨物隻能待收到申請人指定船名的裝運通知後才能裝運,而該通知將由開證行隨後經信用證修改書方式發出: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 INSTRUCTIONS THROUGH L/C OPENING BANK NOMINATING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
該貿易公司收到來證後,裝船前買方代表來產地驗貨,以貨物質量不合格為由拒絕簽發裝船通知,致使貨物滯留產地。
分析:
裝船前買家代表驗貨不合格,且信用證規定貨物隻能待收到申請人指定船名的裝運通知後才能裝運,這就直接導致了出口商A無法裝船出運。而這主要是由於執行信用證的主動權被進口商掌握,裝船需要進口商B的指示,出口商A在簽單時沒有意識到信用證中的軟條款可能會帶來的風險。
信用證軟條款是比較常見的信用證風險,它限製了出口方對信用證操作的主動權,出口人在履約操作過程中,很難獲得或者根本就不能獲得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威脅到信用證收匯的安全。對確實需要修改的信用證軟條款,應與買家協商,要求修改信用證。
風險防範:
(1)審核信用證的真實性
信用證通知行承擔鑒定信用證真實性的責任,但出口方必須審核信用證的真實性。 在實際工作中,銀行在通知信用證時,一般都附有“信用證通知函件”,描述信用證的主要內容,並明確說明該信用證是否真實。如果信用證通知行不能確定信用證的真實性,他就會明確向受益人說明他不能確認信用證的真實性,在通知函上注明“信用證密押、印鑒待核,僅供參考”,並或在信用證上直接簽章“密押、印鑒待核,僅供參考” 等類似表示。出口方必須審核通知行對信用證真實性的提示說明,確認信用證的真實性。
(2)審核信用證開證行的資信
開證行的資信好壞,直接關係到信用證使用的安全性。按照UCP600的規定,開證行開出信用證後,就承擔了該證第一付款人的責任。如果信用證開證行的資信差,受益人就應要求進口方對信用證加上保兌,由經資信好的銀行(最好是位於第三國的知名銀行)加上保兌。經保兌行保兌信用證,可以規避信用證開證行資信不好的風險,收匯有了保兌行的保證,相對比較安全。
(3)著重審核信用證軟條款
信用證是一項獨立的約定。一般說來,受益人按照信用證規定要求去執行,就應取得相應的單據,議付結匯。但是,有的信用證在開出之時就被設置了條款陷阱,就是常說的“軟條款”。信用證軟條款是比較常見的信用證風險,它限製了出口方對信用證操作的主動權,出口人在履約操作過程中,很難獲得或者根本就不能獲得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威脅到信用證收匯的安全。
軟條款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執行信用證的主動權被進口方掌握,裝船需要進口方的指示;結匯單據依賴進口方提供;收取貨款的需要進口方同意;信用證條款與要求不配套,單據條款與操作條款不銜接,相關規定自相矛盾┅┅
如果接受信用證軟條款,出口企業必然承擔相應的收匯風險,當然,也不是說、所有的信用證軟條款都必定要求修改,出口企業可根據市場、客戶資信、產品、運輸及軟條款的具體要求等實際情況,區別對待不同條件下的軟條款。對確實需要修改的信用證軟條款,應與客戶協商,要求修改信用證。
(4)受益人繕製單據的基本要求:
準確。這是繕製單據的第一要求。要求做到“單證相符、單單一致”。“單證相符”即所有的單據都要與信用證保持一致,“單單一致”即單據與單據之間的相同內容都要一致。
完整。包括內容完整、份數完整、種類完整。
及時。在信用證項下交單必須掌握裝運期、交單期和信用證有效期
簡明。單據文字內容力求簡單明了,避免畫蛇添足。
整潔。單據的繕製必須力求表麵整潔。除了由受益人製作的單據外,對其他單據內容的修正和變更,必須在表麵上注出經出單人或出單人的授權人證實。
三、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單)
案例:
2002年2月,中國A公司與印度B公司簽訂出口合同,支付方式為D/P at sight。中國C銀行將單據寄出後,直到2002年4月份尚未收到款項,遂應A公司要求指示印度D代收行查實,D代收行回電才得知印度B公司一直沒有來贖單。
2002年5月,印度海關以貨物到港後3個月內無人提貨,和B公司取得確認,直接將貨物拍賣。致使A公司貨財兩空。
分析:
托收是一種商業信用,它的風險主要有兩方麵,一是進口商的信用,二是代收行的資信。 所以,我們必須選擇信譽良好的銀行作為代收行,但在托收付款方式下最重要的還是進口商的信用。此案的問題就出在印度B公司沒有及時去銀行付款贖單
風險防範:
(1) 對於初次合作的進口商盡量爭取預付部分貨款,餘款采用D/P形式的則盡量結合C&F和CIF。
(2)充分了解代收銀行的資信情況。
四、綜合運用
案例:
某進出口公司與G國外商簽訂1萬噸水泥買賣合同。價格術語為FOB天津。支付方式為D/P at sight。賣方備好貨物後賣方派船來天津裝貨。賣方將全套貨運單據通過銀行向賣方收款,但是買方並沒有按照約定及時付款贖單。銀行將單據退回後,賣方追索貨物時得知貨物早已被買方在沒有提單的情況下提走。賣方遂向船公司追索,得知該船公司為一資不抵債的小公司,其船隻再沒有到過中國,賣方也無法采取申請扣押船隻拍賣等措施挽回損失。
分析: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貨)條款下指定貨代,對船公司的實力未作調查,是導致貨物在沒有提單的情況下被買家提走的直接原因。但如賣方能爭取T/T預付30%,餘款采用L/C at sight,在銀行資信良好、議付單據無不符點的情況下,此單的風險將大大降低。
風險防範:
(1)在托收付款方式下,外貿企業在簽訂出口合同時,應盡量爭取使用CIF或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費)條款。
(2)如果外商堅持用FOB條款並指定船公司和貨代安排運輸,為避免外商指定的境外貨代與收貨人串通無單放貨,導致出口商貨、款兩空的情況,須上網仔細核查指定的船公司和貨代資質,盡量不要接受未經外經貿部批準在華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貨代企業或境外貨代代表處安排運輸。
(3)為避免收貨人拒絕提貨,出現提單轉讓困難的情況,建議使用“空白抬頭提單”,如,收貨人(Consignee):To Order。盡量避免“記名提單”和“憑收貨人指示提
備注:文章出自《天下網商》
最後更新:2016-12-28 06:4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