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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通純債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 服務大廳 - 支付寶

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財通純債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釋義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況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額的分級 10
第五部分  基金份額的發售 14
第六部分  基金備案 16
第七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折算 30
第九部分  分級運作期屆滿時的基金份額轉換 31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托管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額的登記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資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財產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67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6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76
第二十三部分  違約責任 78
第二十四部分  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79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9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項 80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8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規範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基金合同有衝突,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財通純債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注冊。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於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如與基金合同有衝突,以基金合同為準。
五、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並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強製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財通純債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財通純債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財通純債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財通純債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財通純債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29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4、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5、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6、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7、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19、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0、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1、分級運作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分級運作期屆滿日的期間
22、分級運作期屆滿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2年後的對應日(如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或該公曆年不存在對應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3、基金份額分級:指本基金分級運作期內,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劃分為純債A、純債B兩級份額,兩者的份額配比原則上不超過7∶3
24、純債A:指財通純債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之純債A份額。純債A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取約定收益,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滿3個月開放一次(純債A第八次開放時,隻開放贖回,不開放申購),接受申購與贖回申請
25、純債B:指財通純債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之純債B份額。本基金在扣除純債A的本金及應計收益後的全部剩餘收益歸純債B享有,虧損以純債B的資產淨值為限由純債B承擔;純債B在分級運作期內封閉運作,且不上市交易,封閉期為2年
26、純債A的開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內每滿3個月的對應日,如該日為非工作日或該公曆年不存在對應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純債A每次開放日為一個工作日
27、純債A的基金份額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內每滿3個月的對應日,如該日為非工作日或該公曆年不存在對應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純債A的基金份額淨值調整為1.000元,其基金份額數按折算比例相應增加或減少的行為,純債A的基金份額折算日與純債A的開放日為同一日
28、純債B的封閉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後對應日止的期間。如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或該公曆年不存在對應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純債B的封閉期同本基金的分級運作期
29、財通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指分級運作期屆滿,本基金將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轉換為不分級的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轉換後的基金名稱變更為“財通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30、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31、銷售機構:指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32、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33、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34、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35、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托管等業務而引起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賬戶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麵確認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9、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4、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5、《業務規則》:指《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麵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6、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7、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8、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9、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50、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51、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52、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分級運作期內,在純債A的單個開放日,經過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成交確認後,純債A的淨贖回金額(純債A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所代表的份額淨值之和)超過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0%時的情形;也指本基金依據基金合同約定轉換為財通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後,本基金單個開放日,本基金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53、元:指人民幣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5、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6、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7、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8、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9、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互聯網網站及其他媒體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本基金在分級運作期內,基金名稱為“財通純債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分級運作期屆滿,本基金轉換為不分級的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基金名稱為“財通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
本基金分級運作期內,純債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滿3個月開放一次(純債A第八次開放時,隻開放贖回,不開放申購),純債B封閉運作,且不上市交易;分級運作期屆滿,本基金轉換為不分級的開放式債券型基金。

四、基金份額分級
本基金在分級運作期內,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劃分為純債A、純債B兩級份額,兩者的份額配比原則上不超過7:3。純債A和純債B的收益計算與運作方式不同,其中,純債A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取約定收益,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滿3個月開放一次(純債A第八次開放時,隻開放贖回,不開放申購);純債B封閉運作,且不上市交易,封閉期為2年,本基金在扣除純債A的本金及應計收益後的全部剩餘收益歸純債B享有,虧損以純債B的資產淨值為限由純債B承擔。

五、基金的投資目標
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資產流動性以及有效控製風險的基礎上,通過積極主動的投資管理,力爭持續穩定地實現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組合收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

七、基金份額發售麵值和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麵值為人民幣1元。
純債A不收取認購費。純債B的具體認購費率按招募說明書的規定執行。

八、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額的分級

本基金在分級運作期內,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劃分為純債A、純債B 兩級份額,所募集的基金資產合並運作。
一、基金份額配比
純債A、純債B 的份額配比原則上不超過7∶3。
本基金分級運作期內,純債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滿3個月開放一次(純債A第八次開放時,隻開放贖回,不開放申購),純債B封閉運作,且不上市交易。在純債A的每次開放日,基金管理人將對純債A 進行基金份額折算,純債A 的基金份額淨值調整為1.000 元,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純債A 份額數按折算比例相應增減。因此,在純債A 的單個開放日,如果純債A 未發生贖回或者發生的淨贖回份額極小,純債A、純債B 在該開放日後的份額配比可能出現大於7∶3 的情形;如純債A 發生的淨贖回份額較多,純債A、純債B 在該開放日後的份額配比可能會出現小於7∶3 的情形。
二、純債A 的運作
1、約定收益率
在基金分級運作期內,純債A 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取約定收益,其約定年基準收益率將在每個開放日重新設定一次並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相關公告。計算公式為:
純債A約定年基準收益率=一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2.5%
其中,一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純債A的每個開放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並執行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當日,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屆時中國人民銀行執行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設定純債A的首次年基準收益率,該收益率即為純債A基金合同生效後最初3個月的年收益率,適用於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1個開放日(含)的時間段;在純債A的每個開放日(第八個開放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將根據該日中國人民銀行執行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基準利率重新設定純債A的年基準收益率,該收益率即為純債A接下來3個月的年收益率,適用於該開放日(不含)到下個開放日(含)的時間段。
基金管理人並不承諾或保證純債A的本金安全或約定收益,在極端虧損的情況下,純債A的持有人可能麵臨無法足額取得約定收益乃至本金損失的風險。
2、開放日
純債A 的第一次開放日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滿3個月的對應日,如該日為非工作日或該公曆年不存在對應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第二次開放日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滿6個月的對應日,如該日為非工作日或該公曆年不存在對應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以此類推。例如:基金合同於2013年11月11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滿3個月、6個月、9個月的對應日分別為2014年2月11日、2014年5月11日、2014年8月11日,以此類推。假定2014年5月11日為非工作日,該日的下一個工作日為2014年5月12日,則第二次開放日為2014年5月12日。其他各個開放日的計算類同。
3、規模限製
本基金在分級運作期內,純債A 的份額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7/3 倍純債B 的份額餘額。具體規模限製及其控製措施見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其他相關公告。
4、基金份額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滿3個月的對應日,如該日為非工作日或該公曆年不存在對應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即與純債A的開放日為同一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將對純債A進行基金份額折算,純債A的基金份額淨值調整為1.000元,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純債A份額數按折算比例相應增減。
具體折算方式見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折算”。
三、純債B的運作
1、本基金在分級運作期內,純債B封閉運作,封閉期內不接受申購與贖回申請,且不上市交易。
純債B的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後對應日止的期間。如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或該公曆年不存在對應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本基金在扣除純債A的本金及應計收益後的全部剩餘收益歸純債B享有,虧損以純債B的資產淨值為限由純債B承擔。
四、基金份額淨值計算
T日基金份額淨值=T日閉市後的基金資產淨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額的總數
本基金作為分級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額的總數為純債A份額和純債B份額的份額數之和。
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3 位,小數點後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五、純債A和純債B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
本基金分級運作期內,在純債A的開放日計算純債A的基金份額淨值;在分級運作期屆滿日分別計算純債A和純債B的基金份額淨值。
純債A的估值日(T日)基金份額淨值:

純債B的估值日(T日)基金份額淨值:

其中:
min{a, b} 為最小值函數,這裏是指取a與b之間的最小值
S為本基金總份額數
SA為純債A的總份額數
SB為純債B的總份額數
NAVT 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第T個自然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
t為自純債A上一個開放日(純債A尚未開放的,則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自然日的天數
NAVA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第T個自然日的純債A基金份額淨值
NAVB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第T個自然日的純債B基金份額淨值
RF為純債A的約定年基準收益率
純債A、純債B的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3 位,小數點後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T日的純債A和純債B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內公告。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六、純債A和純債B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計算
本基金分級運作期屆滿日前,基金管理人在計算基金資產淨值的基礎上,采用“虛擬清算”原則分別計算並公告純債A和純債B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其中,純債A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計算日不包括純債A的開放日。基金份額參考淨值是對兩級基金份額價值的一個估算,並不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獲得的實際價值。
純債A的估值日(T日)基金份額參考淨值:

純債B的估值日(T日)基金份額參考淨值:

其中:
min{a, b} 為最小值函數,這裏是指取a與b之間的最小值
S為本基金總份額數
SA為純債A的總份額數
SB為純債B的總份額數
NAVT 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第T個自然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
t為自純債A上一個開放日(純債A尚未開放的,則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自然日的天數
NAVA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第T個自然日的純債A基金份額參考淨值
NAVB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第T個自然日的純債B基金份額參考淨值
RF為純債A的約定年基準收益率
純債A、純債B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3 位,小數點後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T日的純債A和純債B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內公告。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額的發售

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發售方式
純債A、純債B將分別通過各自發售機構的銷售網點獨立進行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調整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
3、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費用
純債A不收取認購費。純債B的認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2、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3、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4、認購份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認購申請的確認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三、基金份額認購金額的限製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進行限製,具體限製請參看招募說明書。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製,具體限製和處理方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
4、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得撤銷。
四、基金份額的比例確認
基金管理人對兩級份額的認購申請製定了比例確認方式,具體規則見相關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200人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並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中國證監會書麵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募集生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並報送解決方案。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在分級運作期內,投資人可在純債A的開放日對純債A進行申購和贖回,純債B在分級運作期內封閉運作,不開放申購贖回,且不上市交易;本基金分級運作期屆滿,本基金轉換為不分級的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後,投資者可對本基金進行申購和贖回。
一、分級運作期內純債A的申購和贖回
1、申購和贖回場所
純債A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機構及其他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
2、純債A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純債A自基金合同生效後每滿3個月開放一次(純債A第八次開放時,隻開放贖回,不開放申購),投資人可在純債A的開放日辦理純債A的申購和贖回。開放日的具體計算見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純債A的運作”的相關內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純債A的申購與贖回的,開放日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
純債A的開放日以及開放日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具體事宜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純債A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
3、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確定價”原則,即純債A申購、贖回價格以1.000元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份額登記日期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5)投資人申購純債A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款項後,申購申請方為成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依法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4、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可用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不成立。
投資人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基金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後(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櫃台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原則
在純債A每一個開放日,本基金以純債B的份額餘額為基準,在不超過7/3 倍純債B的份額餘額範圍內對純債A的申購申請進行確認。
在純債A每一個開放日,所有經確認有效的純債A的贖回申請全部予以成交確認。在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時,按照本部分“10、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對巨額贖回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純債A的申購申請,如果對純債A的全部有效申購申請進行確認後,純債A的份額餘額小於或等於7/3倍純債B的份額餘額,則所有經確認有效的純債A的申購申請全部予以成交確認;如果對純債A的全部有效申購申請進行確認後,純債A的份額餘額大於7/3 倍純債B的份額餘額,則在經確認後的純債A份額餘額不超過7/3倍純債B的份額餘額範圍內,對全部有效申購申請按比例進行成交確認。純債A每次開放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確認辦法及確認結果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基金銷售機構對純債A申購和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純債A申購和贖回申請。純債A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以基金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4)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立。若申購不成立或無效,投資人已繳付的申購款項將退還投資人賬戶。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申請即為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通過登記機構及銷售機構在T+7日(包括該日)內將贖回款項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銀行賬戶,但在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除外。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5、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限製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首筆申購和每筆申購的最低金額以及每筆贖回的最低份額,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及相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餘額,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及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或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占基金份額總數的比例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及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製。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6、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純債A的申購、贖回價格為1.000元。
(2)申購份額的計算及餘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及餘額的處理方式詳見招募說明書。純債A不收取申購和贖回費用。申購的有效份額為申購金額除以1.000元,有效份額單位為份。
(3)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詳見招募說明書,贖回金額單位為元。
7、申購和贖回的登記
投資人申購純債A成功後,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登記權益並辦理登記手續。
投資人贖回純債A成功後,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應在調整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
8、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3)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4)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麵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根據申購規則和程序導致部分或全部申購申請沒有得到成交確認。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情形之一(第(4)項除外)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複申購業務的辦理。
9、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3)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4)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可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發生的情況製定相應的處理辦法在後續工作日予以延期支付。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複贖回業務的辦理並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予以公告。
10、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本基金分級運作期內,在純債A的單個開放日,經過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成交確認後,純債A的淨贖回金額(純債A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所代表的份額淨值之和)超過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淨值的10%時,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及時支付全額贖回款項或延期支付贖回款項,但純債A的贖回價格均以一元為準。
1)及時支付全額贖回款項: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延期支付贖回款項: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基金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的淨贖回金額比例不低於上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0%的前提下,對其餘已經接受的有效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體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緩支付部分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11、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當日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1個工作日的純債A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體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二、分級運作期屆滿並進行基金轉換後的申購與贖回
1、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予以公告。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2、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自轉換為不分級的開放式債券型基金之日起不超過30 日內開始辦理。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3、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4、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申請即為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後(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櫃台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投資人申購和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投資人申購和贖回申請。投資人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以基金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5、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製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首次申購和每次申購的最低金額以及每次贖回的最低份額,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餘額,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製。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6、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3位,小數點後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
(3)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
(4)本基金的申購費率、申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贖回費率、贖回金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和收費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製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等進行基金交易的投資人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7、申購和贖回的登記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成功後,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登記權益並辦理登記手續。
投資人贖回本基金成功後,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應在調整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
8、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麵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複申購業務的辦理。
9、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複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10、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並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暫停贖回: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體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11、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當日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體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製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製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製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五、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七、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隻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折算
本基金在分級運作期內,純債A將按以下規則進行基金份額折算。
一、折算基準日
純債A的基金份額折算基準日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滿3個月的對應日,如該日為非工作日或該公曆年不存在對應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即與純債A的開放日為同一個工作日。基金份額折算基準日的具體計算見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純債A的運作”的相關內容。但是,本基金分級運作期屆滿時,純債A不進行份額折算。
二、折算對象
基金份額折算基準日登記在冊的純債A所有份額。
三、折算頻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滿3個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基準日日終,純債A的基金份額淨值調整為1.000元,折算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純債A的份額數按照折算比例相應增減。純債A的基金份額折算公式如下:
純債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準日折算前純債A的基金份額淨值/1.000
純債A經折算後的份額數=折算前純債A的份額數×純債A的折算比例
純債A份額經折算後的份額數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兩位以後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計算的結果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在實施基金份額折算時,折算基準日折算前純債A的基金份額淨值、純債A的折算比例的具體計算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五、基金份額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額折算方案須最遲於實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體和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份額折算結束後,基金管理人應在2日內在指定媒體和基金管理人網站

第九部分  分級運作期屆滿時的基金份額轉換

一、基金存續形式
本基金分級運作期屆滿,根據法律法規及業務規則要求,在滿足基金合同約定的存續條件下,本基金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自動轉換為不分級的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基金名稱變更為“財通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在份額轉換基準日日終,以份額轉換後1.000 元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純債A 和純債B 將以各自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轉換為不分級的開放式債券型基金,並在自份額轉換基準日起的30日內,開始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業務。
二、基金份額轉換前純債A 的處理方式
本基金分級運作期內,純債A 的最後一個開放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持有的純債A贖回。基金份額持有人若不贖回,其持有的純債A 將在份額轉換基準日被默認為轉入“財通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份額。
本基金分級運作期屆滿日前,基金管理人將就接受純債A 贖回申請的時間等相關事宜進行公告。
三、基金份額轉換的規則
1、份額轉換基準日
份額轉換基準日為分級運作期屆滿日的下一個工作日。
2、份額轉換方式
在份額轉換基準日,本基金轉換為不分級的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後的基金份額淨值為1.000元。
在份額轉換基準日日終,以份額轉換後1.000 元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純債A 和純債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額淨值轉換為開放式債券型基金份額。
份額轉換計算公式如下:
純債A(或純債B)的轉換比率=份額轉換基準日純債A(或純債B)的基金份額淨值/1.000
純債A(或純債B)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轉換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轉換前純債A(或純債B)的份額數×純債A(或純債B)的轉換比率
在實施基金份額轉換時,純債A(或純債B)的轉換比率、純債A(或純債B)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轉換後開放式債券型基金份額的具體計算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3、份額轉換後的基金運作
本基金將在份額轉換之日起不超過30日的時間內辦理申購與贖回。份額轉換後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與贖回的具體日期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4、份額轉換的公告
(1)分級運作期屆滿時,本基金將轉換為不分級的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本基金進行基金份額轉換的相關事宜進行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在分級運作期屆滿日前30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將就本基金進行基金份額轉換的相關事宜進行提示性公告。
(3)純債A 和純債B 進行份額轉換結束後,基金管理人應在2日內在指定媒體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轉型後基金的投資管理
基金分級運作期屆滿,本基金轉換為不分級的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後,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管理程序等將保持不變。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吳淞路619號505室
法定代表人:阮琪
設立日期: 2011年6月21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11】840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貳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係電話:021-6888 666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製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製、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製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

最後更新:2016-12-28 0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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