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131 返回首頁    go 搜狐


郭敬明VS李楓,“性侵”風波若打起官司誰的贏麵大?

23日,郭敬明已向法院起訴,指控李楓捏造事實,損害其名譽,已構成誹謗罪,應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郭敬明vs李楓,誰的勝算更大?

法律專家及律師們在企鵝問答形成觀點“對壘”,比如,代理過中國第一起“明星刑事自訴案”的易勝華律師直言李楓勝算大。

但也有法律專家認為時隔久遠,難以取證,郭敬明的勝算更大。

當然,不論誰輸誰贏,都得靠事實說話。

21日晚,這場輿論風暴的發起者,郭敬明旗下藝人李楓,發微博稱曾遭郭敬明性騷擾,稱郭敬明經常騷擾、性侵犯簽約到郭敬明公司的男作者、公司的男性職員,唿籲社會各界人士不要再與郭敬明合作。

隨後,郭敬明發微博回應稱:“1.完全捏造。2.已交由律師處理。”

談及為何幾年前的事情如今才選擇說出,李楓表示:“這件事我經過深思熟慮了,我認為必須要這樣了,想保護其他不知情的人。我沒有任何不好的動機,這件事是必須要做的。”

如今,僅憑李楓一方的言論並不能確定情況是否屬實,況且時隔幾年,取證也較為困難。那麼,郭敬明vs李楓,你認為打官司誰勝算更大?

部分專家認為,若情況屬實,李楓可能掌握證據,因而李楓勝算更大。

易勝華律師

“我看好李楓,前提是,他說的都是事實。”

郭敬明與李楓之爭,我押李楓勝出。我曾經代理了中國第一起“明星刑事自訴案”,為女星莫小棋討回了公道。很多記者采訪我,想知道我對“郭李”事件的看法。

首先,李楓突然在微博上公開他與郭敬明之間的這一段陳年往事,也許是有備而來。如果郭敬明真如李楓所言,那麼必然留下了不少痕跡。李楓若是有心之人,取證並不困難。

另外,即使李楓事先毫無準備,事後如果能夠讓那些他認為受到郭敬明“性侵”的人站出來作證,也能夠彌補“證據不足”的缺陷,使法官形成“性侵並非捏造”的內心確信,從而做出有利於李楓的處理結果。

其次,郭敬明之所以選擇刑事自訴而非名譽侵權之訴,其用意十分明顯,不在於索賠,而在於讓李楓受到刑事處罰,付出更為慘重的代價。如果郭敬明執意要讓李楓坐牢,法院也有可能根據事實和法律,判決李楓有罪並處以刑罰。然而,郭敬明卻有可能贏了官司,輸了名聲。

強製猥褻罪是公訴案件。我們談到的取證困難,是對被害人個人而言。如果有偵查機關的強力介入,動用技術偵查手段,加上其他被害人參與指控、作證,要查清事實並非沒有可能。綜上所述,我看好李楓。前提是,他說的都是事實。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律師

“從未來事態的走向看,也可能李楓會占上風。”

郭敬明與李楓之間的糾紛,從現在的訴訟情況看,似乎郭敬明勝算更大,但從未來事態的走向看,也可能李楓會占上風。

如果李楓沒有進一步的證據,誹謗罪非常有可能成立,如果李楓所說是事實,可能激起李楓所言其他潛在被害人的同情。如後續又有其他藝人實名指控郭敬明性侵,郭敬明的處境將十分艱難,輿論將會倒向李楓一邊,李楓的言論真實性將提高,誹謗罪的嫌疑也可能洗清。針對名人刑事自訴是把雙刃劍,且行且珍惜。

知名律師:北京尹富強律師

“最終要用證據說話。”

誰掌握證據誰勝。無論是李的爆“郭敬明性騷擾作家”還是郭的“指控李楓的捏造事實損害其名譽”,最終都要用證據說話。

發布的內容是否屬實,舉證責任則主要在於李,李若能舉證證明所發布的內容就是事實,則李發布的內容不屬於“捏造”。或有其他第三人提供的證據也能證明李發布的內容是事實,那麼李同樣不存在侵權。

一般情況下,隻要稍微具有法律知識的人都知道,若發布事關他人名譽的“內容”,一定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所發內容屬實,否則會引火上身,估計李應當也有這意識。或者若其有聘請律師的話,律師也必然會提示他,若如此也可推論李有證據的概率較大。

也有騰訊網友認為,時間久遠,舉證困難,李楓可能敗訴。

企鵝號:老律師說法

“以此考量,李楓險矣。”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誹謗罪的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

本事件中,因兩人都是名人,李楓微博發出後轉發評論量十分巨大,故李楓有沒有捏造事實是郭敬明控罪能否成立的關鍵,其要找出證據來證明其微博陳述的真實性,否則,可推定是其捏造了事實。以此考量,李楓險矣。

何永萍律師

現在從披露的信息顯示,如果李楓有證據支持其說法,則不存在侵權行為。關鍵看證據,其實這類案件能否成立,主要在於證據的固定、留存,因為事情已經過去一段時間,個人認為取證難度較大。

而郭敬明這方麵取證相對容易些,李楓發布內容進行網頁公證,則可以固定證據。單從目前披露的信息,二者相比,郭的證據更直接,容易被法院采信。

那麼,凱撒的歸凱撒,上帝的歸上帝,真理自會站在掌握證據的一方。

知名法律博主:法律人張一鳴

勝算大不大,要以法院查明的事實為依據!

在法庭上,這需要李楓進行舉證,如果有證據證明郭敬明確實實施了李楓所說的那些行為,則李楓不構成犯罪,否則李楓就屬於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最後一句:建議法院視頻庭審直播。

知名法律博主:每天學點法律知識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我國司法審判遵循的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首要的是事實,隻有查清事實,才能正確運用法律。

與本案有關的法律規定已經很明確了,關鍵是證明事實的證據。對於郭敬明一方來說,其律師團隊也已經調取和固定相關證據,關鍵在於李楓一方能否拿出對方持續性侵猥褻的相關證據。就21日其微博爆料的內容來看,沒有法律意義上的證據。

但是8月23日,李楓自曝遭郭敬明性侵後再度通過媒體發聲,稱指控郭是經過深思熟慮的,並非臨時起意,按照其說法,如果自己有掌握視頻、音頻、照片等證據(或者這些天其相關人員為其提供相應證據),證明郭敬明的相關行為,則官司勝算較大。

總之,如果李楓一方沒有相關證據,則意味著敗訴;如果有,則郭敬明一方的訴請得不到支持。

最後更新:2017-08-27 23:47:59

  上一篇:go 郭晶晶與霍啟剛生完二胎女兒,保持幸福的原因,是一個長年背著的包!
  下一篇:go 幹女兒滿月 張柏芝攜全家出席 Quintus越長越像外公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