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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讨债——微信聊天巧作证
最近有个“我们是谁”非常火,不知道朋友们有没有找到属于自己独特的小群体呢?
小安给大家分享两个法学生版本的我们是谁:
这两张是小安感触最深的,看完真是一把辛酸泪——不过终究只能在心里想一想,咱们文明人儿该讲法律讲法律,该回答问题必须完美给大家解答~(想咨询的筒子们别犹豫,去找律师吧haha~)
回归正题,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亲兄弟明算账,可惜有的人他就是借钱不还,不是亲戚就是朋友或者朋友的朋友……
更难办的是没有借条,咋办?
就比如这位两位求助者所说:
“亲戚借钱几年拒不还款,又没有借条,什么证据也没有!怎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微信给朋友借钱,有转账记录和截图,怎么要回?”
偷偷告诉大家,小安和同事们的个人聊天记录差不多只剩下“金钱交易”了,买水买饭买零食,全都靠手机和小伙伴。
那么既然很多人都通过微信来进行交易、借钱等等,一旦发生争议,微信的文字、图片、语音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吗?
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但和传统的书证物证不同,微信不是完全实名制的,身份比较隐蔽,聊天记录也可以轻松删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微信证据的证明效力。
所以想让微信记录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要满足一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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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这就意味着必须符合作为“证据”的三个要素:
真实性【应当确定使用者身份及内容未被删除篡改;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
关联性【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合法性【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此外,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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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单独的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资料,单独作为证据并不充分,最好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那么咱们在生活中,如何更好地保证微信记录具备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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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身份。别觉得这一步没必要,如果是非实名注册的账号,一定要能证明账号主体,否则其他证据再完美,也是白费了。
司法实践中能够确认身份的途径一般是这几种:
对方自认(最好说话前提到对方名字,能减少不少麻烦)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这种办法不太保险,因为假冒微信头像非常容易,容易被反驳);
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软件供应商的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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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易将记录导出后删掉原始记录。可以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尽量保证自己重要的记录未经处理、连续、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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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语音还是文字,纪录一定要清晰明确,比如借钱的问题,如果不涉及“借”、“还”,那么证据的证明力就比较低。所以大家在试图用微信催款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自己的用词。
最后小安还要提醒大家,微信证据因为非常生活化,证据可能比较零散,一旦不完整,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一定会要求其他辅助证据。
在如今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的情况下,即使去公证、鉴定都存在瑕疵或者缺漏的可能。
建议大家借钱务必与借款人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于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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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17-08-30 17: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