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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監會:代幣受香港證券法例的規管

香港證監會9月5日發布有關首次代幣發行的聲明稱,視乎個別ICO的事實及情況,當中所發售或銷售的數碼代幣可能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並受到香港證券法例的規管。

聲明指出,ICO一般涉及發行采用分布式分類帳或區塊鏈技術所創造和分發的數碼代幣。ICO計劃營辦者或會向數碼代幣的購買者保證,ICO的所得收益將用作開發代幣持有人可於日後使用的數碼平台或相關軟件。某些代幣持有人期望可透過在加密貨幣交易所轉售代幣,賺取投資回報。雖然在一般ICO中發售的數碼代幣通常被認為具有“虛擬商品”1的特點,但證監會最近觀察到某些ICO的條款及特點,可能意味著有關數碼代幣屬於“證券”。

在ICO中發售的數碼代幣如代表一家公司的股權或擁有權權益,便有可能被視為“股份”。舉例來說,代幣持有人可獲賦予股東權利,例如有權收取股息和有權在公司清盤時參與剩餘資產的分配。

如數碼代幣的用途是訂立或確認由發行人借取的債務或債項,便有可能被視為“債權證”。舉例來說,發行人可於指定日期或贖回時向代幣持有人償還投資本金和向他們支付利息。

假如發售代幣所得的收益是由ICO計劃營辦者作集體管理並投資於不同項目,藉此讓代幣持有人可參與分享有關項目所提供的回報,數碼代幣便有可能被視為“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

無論是股份、債權證及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均被視為“證券”。

聲明認為,如ICO所涉及的數碼代幣符合“證券”的定義,就該類數碼代幣提供交易服務或提供意見,或者管理或推廣投資數碼代幣的基金,均可能構成“受規管活動”。從事“受規管活動”的人士或機構,不論是否位處香港,隻要其業務活動是以香港公眾為對象,便須獲證監會發牌或向證監會注冊。

最後更新:2017-09-05 16: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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