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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個共享單車團體標準出爐 涉三方麵內容
國內首個共享單車團體標準出爐。
7月5日,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發布共享自行車三項團體標準,包括三方麵內容:《共享自行車第一部分:自行車》、《共享自行車第二部分:電助力自行車》和《共享自行車服務規範》。
據介紹,三項團體標準的初稿在春節後的2月6日完成,並發往起草小組成員單位。隨後,上海協會分別在上海、天津召開了多次座談會,征求對三項團體標準初稿的意見。在對初稿進行了多次修改後,3月下旬形成了三項標準的草稿。
至4月25日征求意見截至日期,上海協會和天津協會共收到書麵反饋意見16份,電子郵件反饋意見7份,網上社會反饋意見54份。
兩個審定專家組各有9位專家組成。兩個專家組分別推舉了同濟大學可持續發展與管理研究所所長諸大建教授為《共享自行車服務規範》標準審定組組長,推舉了江蘇省輕工業科學研究設計院院長楊駿正高級工程師為產品標準審定組組長。
兩個專家組經過認真的審議、討論形成了三份審定結論。審定結論主要如下:
1、團體標準在製定過程中,向企業和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堅持了協商一致原則,為標準順利實行提供了有力保證。
2、團體標準送審稿的組織工作和製定過程符合規定的程序,內容和格式符合有關規定。
3、兩項產品團體標準執行了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強製性要求,在此基礎上引用了相關的國際標準,提高了關鍵項目的指標和要求,標準中一些關鍵數據的選擇和製定有科學依據,有利於規範共享自行車運營單位的服務行為,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設備設施能方便用戶和使用的安全, 填補了現有標準的空白,符合統一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原則。
4、兩個審定小組對送審稿表示同意,希望起草小組對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和完善,並按照製定程序進行公布。
審定結論一致同意,對共享自行車三項團體標準通過審定。
據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介紹,起草小組按照審定結論,對三項團體標準進行了以下修改:
1、共享自行車的定義改為 “設計用於單人日常交通代步,采用互聯網租賃方法,能實現公眾共用的城市自行車。” 增加了“采用互聯網租賃方法”。明確了共享自行車的互聯網屬性。
2、根據《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增加了共享電助力自行車服務對用戶年齡要求應在16歲以上。
3、減去了“報廢車輛不允許進行拚裝、修理後再投入市場”。對報廢零件的處理和再利用的權利和責任交有企業判斷。
4、再次核對了引用的國際、國外標準原稿,對標準進行了校正。
5、對一些文字的敘述和編排,按照標準規定的格式進行了編輯性修改。
三項團體標準起草的全部工作於6月26日完成。並於2017年7月1日正式發布,2017年10月1日實施。
發布的三項團體標準具有如下特點:
1、廣泛性
《共享自行車第一部分:自行車》有32家單位組成,《共享自行車第二部分:電助力自行車》有32家單位組成,《共享自行車服務規範》有31家單位組成。參加起草的共享自行車運營單位有16家,基本囊括了全國的服務範圍;參加起草的共享自行車生產企業有19家,全國大型的自行車生產企業都參與了其中;還有不少自行車零件生產企業也參加了標準的起草工作。
2、先進性
共享自行車的二項產品標準采用了許多國際標準和先進國家的標準,共享自行車項目多達64項,共享電助力自行車項目多達73項,比原國家標準項目增加了一倍有餘。而且創新性的對存量車質量增加了每年抽檢的規定。因此,共享自行車要達標絕非易事。共享自行車三項團體標準的發布與實施還有三個月的過渡期,共享自行車運營單位和製造企業要共同努力、嚴格按照標準的要求對照差距,製定落實計劃。
3、是協商一致的結果
共享自行車三項團體標準的完成,是我們全體起草單位共同努力的結果。在整個標準起草過程中,對有異議的內容,我們堅持協商一致的原則。有些指標的最後確定,是經過了多次討論,求大同、存小異,相互協商的結果。這也為標準的內容具有可操作性,為標準發布後能夠順利實行提供了有力保證。
隨著共享自行車三項團體標準的發布,今天在上海的共享自行車運營單位都自願簽訂了《社會團體標準自我聲明承諾書》,就是對執行三項團體標準的公開承諾。我們希望各共享自行車運營單位承擔起自己的主體責任。使我國創新的共享自行車能夠行穩致遠,成為中國一張拿得出、叫得響的名片。
(原標題:國內首個共享單車團體標準公布:明確互聯網屬性)
最後更新:2017-07-05 14:3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