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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宣工“越界”修改公司章程被深交所關注
河北宣工超越《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範圍去修改公司章程,企圖達到阻止野蠻人收購,此等修改行為引起了監管層關注。公司14日收到深交所的問詢函。
深交所發現,河北宣工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公司董事會作出書麵報告。股東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後,其所持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3%,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對此,深交所要求公司說明收購人未觸發法定披露義務時向公司董事會作出書麵報告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該項增加股東報告義務的規定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而且,該公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投資者違反上述規定,在購買、控製公司股份過程中未依法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在信息披露義務過程中存在虛假陳述、重大誤導、遺漏的,構成惡意收購,應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1)公司其他股東有權要求其賠償因其違法收購而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含直接和間接損失).
(2)公司董事會有權依據本章程主動采取反收購措施,並公告該等收購行為為惡意收購,該公告的發布與否不影響前述反收購措施的執行。
(3)公司董事會及其他股東有權要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深圳證券交易所追究其法律責任。
對此,深交所要求公司說明兩個問題,一方麵,“未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中所稱“依法”是否包括公司的《公司章程》,如是,將未違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但違反公司《公司章程》的收購行為定義為惡意收購是否得當,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並說明就此類收購行為(即未違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但違反公司《公司章程》的收購行為)要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深圳證券交易所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法律依據及合理性。另一方麵,“其違法收購而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如何衡量,賠償額度及相關製裁措施是否合理,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同時,深交所關注到公司增加收購特別決議。《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條規定,“股東大會審議收購方為實施惡意收購而提交的關於購買或出售資產、租入或租出資產、贈與資產、關聯交易、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等)、對外擔保或抵押、提供財務資助、債權或債務重組、簽訂管理方麵的合同(含委托經營、受托經營等)、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簽訂許可協議等議案時,應由股東大會以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3/4 以上決議通過。”
對此,深交所要求公司說明上述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和《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提高表決比例是否會導致賦予大股東一票否決權,是否有利於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記者查詢《公司法》發現,《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表決比例為三分之二。
此外,深交所還聚焦了河北宣工設置股東召集股東大會和提交臨時議案門檻的問題。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條規定,“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27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記者查閱《公司法》發現,《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的持股時段為連續九十日以上,而非270日以上。對此,深交所要求公司說明上述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是否損害股東的股東大會召集權。
關於設置股東提交臨時議案的門檻問題,深交所發現《公司章程》第六十條規定,“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連續27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連續27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麵提交召集人。”
記者查閱《公司法》發現,《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麵提交董事會”。對此,深交所要求公司說明上述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是否損害股東的臨時提案權。
深交所要求公司對前述事項進行說明,並在6月16日前做出書麵回複。同時,提醒公司及全體董事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規及《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最後更新:2017-06-18 00:5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