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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上市公司受罰 投資者可依法索賠

近日,證券投資者維權又有新進展。其中,投資者訴澄星股份證券虛假陳述案已獲法院受理,30名投資者再次向金亞科技提起索賠獲得法院立案。除此之外,新力金融將麵臨頂格處罰,一旦正式處罰公布,也將麵臨投資者的維權索賠。

需要提醒投資者的是,天目藥業虛假陳述案的訴訟時效已經不足兩個月,一旦過期將喪失勝訴權,再不能得到法院的保護。

新力金融:

擬被頂格處罰

新力金融9月1日發布關於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公告顯示,新力金融涉嫌存在2015年年報虛增收入和利潤、關聯交易和重大訴訟未按規定披露、2015年度重大資產報告書披露不準確等行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擬決定責令新力金融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證券維權律師劉華浩表示,新力金融的上述違法行為已經構成虛假陳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的相關規定,如新力金融因上述違法行為被證監會正式處罰,則凡在2015年2月18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間購買新力金融,且在2017年4月1日之後繼續持有或賣出,存在虧損的投資者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索賠訴訟,要求新力金融和有關責任人賠償投資差額損失及相應傭金、印花稅和利息。

資料顯示,新力金融於2017年3月31日晚間發布公告稱,公司因涉嫌違反《證券法》有關規定,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此後公司一直停牌。經新力金融申請,公司股票於2017年4月18日複牌,複牌當天,新力金融股價即一字跌停。此後股價持續下跌,至2017年4月24日,新力金融股價跌至階段性新低10.45元,公司被立案調查前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14.27元,短短幾個交易日,新力金融股價跌幅達到27%左右。

“從新力金融近期的股價表現看,投資者損失較為慘重,建議受損投資者拿起法律武器,依法進行維權。”劉華浩律師說,此類案件勝訴概率較高,同類索賠案件如佛山照明美達股份、海潤光伏等證券虛假陳述投資者索賠案件,均已勝訴獲賠。

“早在3月底,我們率先開展投資者索賠預登記,目前正在做起訴前準備,一旦正式處罰公布,將向合肥中院起訴。”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稱,投資者應提供身份證複印件、證券開戶信息確認單(加蓋證券營業部業務章)、首次購買該股票至今的對賬單原件(加蓋證券營業部業務章)、詳細聯係方式。

澄星股份:法院受理

虛假陳述案

近日,投資者訴澄星股份證券虛假陳述案又有最新進展。“投資者沈先生打響了澄星股份索賠‘第一槍’,索賠約50萬元,南京法院已正式受理案件,預計不久會安排開庭。”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告訴記者。

回溯事由,2017年8月16日, 澄星股份發布公告稱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證監會查明,澄星股份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澄星股份未按規定披露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2011年、201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證監會擬決定對澄星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各處以警告和罰款。

“雖然證監會還沒有作出正式處罰,但根據立案登記製規定,不影響投資者現在起訴,我們提交的首批起訴材料短短兩三天就收到受理通知,比預想的更快、更順利。目前,我們正在準備第二批起訴材料。”厲健律師稱,根據司法解釋,索賠條件為:在2012年3月29日到2015年12月23日期間買入澄星股份股票,並在2015年12月23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起訴索賠損失。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天目藥業:訴訟時效

不足兩個月

2015年11月4日,天目藥業發布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5)3號】。浙江證監局決定責令天目藥業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分別處以警告和罰款。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及利息損失)。其後,投資者將天目藥業訴至法院,杭州中院一審判決天目藥業賠償投資者損失。

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劉國華律師提醒廣大受損投資者,在2013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22日期間買入天目藥業股票,並在2014年8月23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在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間買入天目藥業股票,並在2014年11月28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仍可索賠。

除了天目藥業,同樣麵臨投資者維權索賠的還有銳奇股份。2015年11月24日,銳奇股份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2016年12月7日,銳奇股份收到並披露了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6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證監局決定對銳奇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分別處以警告和罰款。

“在2015年8月25日至2015年11月24日期間曾買入銳奇股份股票,並在2015年11月25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在現階段可以起訴索賠。”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劉國華律師告訴證券時報記者。

“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該案的訴訟時效為兩年,投資者須在2017年11月4日前提起訴訟, 目前已不足兩個月,過期將喪失勝訴權,再不能得到法院的保護。”劉國華律師表示。

金亞科技:30名投資者

提起索賠獲立案

雖然證監會針對金亞科技的立案調查尚未結束,但投資者的起訴卻並未因此而停止。

8月26日,金亞科技例行發布《關於公司股票存在被暫停上市風險的提示性公告》,稱金亞科技及實際控製人周某分別於2015年6月4日及6月5日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因金亞科技及實際控製人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證監會決定立案調查,截至此次公告發布日,尚未收到中國證監會的最終調查結論。

“同樣是在8月下旬,由我們代理的30名投資者繼續以虛假陳述侵權為由向法院起訴金亞科技及其實際控製人,並已經獲得了法院的正式受理,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開庭通知。”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表示,“此前我們已經收到過部分金亞科技案件的開庭通知,但後來金亞科技方麵向法院提出希望通過協商解決,故前次庭審沒有如期進行。”

2016年1月26日,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本次調查主要針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在金亞科技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而進行的立案調查,目前尚未最終結案。

“如果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最終被證監會認定存在責任,還會將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追加為金亞科技投資者索賠的共同被告。”許峰律師稱,金亞科技索賠案已經立案多個批次,此次提交的30名投資者起訴金額約為755萬元,後續很可能還會追加立信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共同被告。

許峰律師提示,如果投資者在2015年4月3日到2015年6月5日之間買入金亞科技股票,並在2015年6月5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可提供相關證據向法院起訴,目前相關案件立案順利。

(原標題:多家上市公司受罰 投資者可依法索賠)

最後更新:2017-09-09 05: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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