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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皮書:金融科技監管步入風險整治階段
6月19日,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NIFD)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共同發布了《金融監管藍皮書: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17)》。
金融監管藍皮書指出,目前金融科技的監管基本停留在互聯網金融階段的思維,是一種相對被動的監管體係。從過去監管的發展曆程與實踐看,金融科技的監管大致經過了四個階段。
一是信息安全監管階段。在互聯網金融興起前,監管主要目標是基於信息安全的要求,此時金融科技主要對應於金融機構信息化發展,對金融科技的監管相應地集中在金融業信息基礎設施的完善以及信息安全的保障上。在互聯網金融的經典模式中,第三方支付是監管體係較早強化及完善監管的環節。
2010年6月,支付結算體係監管者——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致力於對第三方支付體係進行牌照監管,意味著第三方支付被正式納入監管體係。2010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又出台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第三方支付體係的業務進行重點規範。
二是互聯網金融發展初期的風險警示階段。隨著第三方支付機構及其業務的蓬勃發展,加上網絡借貸、網絡理財等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初步興起,欺詐等違法犯罪活動和非法集資、卷錢“跑路”以及采用多種迂回方式進行信用業務操作,如設立資金池等,成為互聯網金融初步發展階段的重要風險。
在這個階段,互聯網金融業務品種多、機構多,但業務量相對較小,多樣化的業務對應不同的監管主體,當時各個業務監管主體尚未確定,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更多的是一種風險警示,缺乏實質性以及主體性的監管政策和監管工具。
三是監管規則初創階段。2013年以來,在國家“互聯網+”戰略支撐下,特別是餘額寶呈現爆炸式增長,社會各界對互聯網金融的認識有了“顛覆性”變化,互聯網金融進入了一個高速但缺乏嚴格監管的發展階段,違法違規的風險事件層出不窮。
在這個環境下,互聯網金融發展具有裏程碑意義的文件——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在2015年7月出台。《指導意見》的出台是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大轉折,其最根本的作用是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原則以及相關業務的監管主體責任。
四是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階段。在《指導意見》的總體指導下,監管當局逐步深化完善監管體係,落實相關監管主體的監管責任,明確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底線,要求相關機構的合法經營,堅決打擊互聯網金融中的違法和違規行為。互聯網金融風險分類監管、重點排查和專項整治成為監管體係的核心任務。
2016年10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簡稱21號文),該文件成為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從政策及其實施看,21號文給互聯網金融的規範發展和風險防範帶來了較大的監管作用,致力於第三方支付、P2P網絡借貸與股權眾籌、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互聯網廣告四大領域的風險防範及處置。
最後更新:2017-06-19 19:3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