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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個P2P退出指引出爐:高管不可失聯

9月29日下午,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深圳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引》(征求意見稿).

退出指引指出,網貸機構退出應遵循市場化、積極穩妥、協作配合和分類處置以及三個“不可”五條原則。其中,指引強調,網貸機構退出期間,網貸機構經營地址不可搬遷,平台網站不可關閉,平台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可失聯。

退出指引稱,退出是指網貸機構終止經營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包括但不限於清算注銷、業務轉型等。

指引還要求,網貸機構應製定明確的出借人資產清償方案,妥善清理存量項目,通過郵件、短信等方式,將項目到期時間、還款金額、項目是否逾期等相關情況告知出借人。對於存在不良資產漏洞的項目,網貸平台應根據實際情況,將不良資產清理後剩餘的資金,按出借人出資額比例予以清退。

不過,據金融界網站查詢發現,目前,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的官方公眾號上已經沒有該文件,多位業內人士稱已被刪除。

以下為全文:

一、為指導、規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平穩退出網貸行業,保護出借人、借款人、網貸機構等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我市網貸行業規範、穩健的發展環境,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製定本指引。

二、網貸機構在作出退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行業(以下簡稱“網貸行業”)決定後,應遵循本指引規定的退出流程。

三、本指引所稱退出,是指網貸機構終止經營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包括但不限於清算注銷、業務轉型等。

本指引所稱退出期間,是指網貸機構作出退出決定、啟動退出準備工作至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全部結清、全麵終止的整個期間。

四、網貸機構退出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市場化原則。網貸機構在製定退出方案時應遵循市場化的原則,在網貸機構依法合規退出過程中,由網貸機構根據市場環境的情況自主選擇合適的退出路徑。

(二)積極穩妥原則。網貸機構應積極穩妥地做好退出相關準備活動,合理處置不良資產,妥善清退出借人資金,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維護社會穩定。

(三)協作配合原則。網貸機構在退出工作過程中,應加強與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溝通交流,接受協會的指導,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

(四)分類處置原則。網貸機構應如實告知協會平台存量項目風險程度、出借人信息等情況,協會根據網貸機構風險隱患的嚴重程度,分類製定相應的關注等級,並通報市、區金融辦。

(五)三個“不可”原則。網貸機構退出期間,網貸機構經營地址不可搬遷,平台網站不可關閉,平台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可失聯。

五、網貸平台業務退出一般程序為:

(一)成立退出工作領導小組;

(二)製定退出計劃和退出方案;

(三)向協會報備退出計劃及退出方案;

(四)協會提出指導意見並不定期組織相關培訓;

(五)執行退出方案,按照計劃穩妥推進退出工作;

(六)每周向協會匯報退出情況,並就疑難問題及時與協會溝通;

(七)落實出借人資金清退工作,全部結清存量項目;

(八)全麵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六、網貸機構退出工作領導小組應及時與協會建立聯係機製,向協會提供各類風險隱患信息,反饋退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和協會商討製定合理有效的處置措施。網貸機構應向協會報備退出計劃,並遞交以下材料:

(一)退出計劃書

網貸機構應提交退出計劃書,就作出退出決定的原因、退出

方案、存量項目處置及資金清算方案、退出時間表、應急預案、

承諾書等提供書麵材料,計劃書應當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

並加蓋公司公章。

(二)存量項目清單和清收情況

網貸機構應將平台存量項目和清收情況客觀、真實、全麵地

向協會匯報。根據項目到期時間、是否正常還款、是否存在抵押

物等信息提供分類匯總表,並對不良資產予以明確標注。

(三)出借人信息

網貸機構應對出借人具體情況進行統計,包括平台活躍出借

人數量、出借人平均在投金額、兌付時間、累計投資餘額占比前

10名的出借人等在內的詳細信息脫敏處理後上報協會。(四)財務審計報告

網貸機構應提供最近年度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

告,並如實匯報經營情況、償債能力等數據。

七、網貸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應選擇適當的時機向出借人發布退出公告,做好出借人的接待和宣傳解釋工作,公告須披露以下內容:

(一)平台退出原因;

(二)平台退出方案;

(三)平台退出時間表;

(四)不良資產處置方案;

(五)出借人資產清償方案;

(六)投訴協商處理渠道。

八、網貸機構應製定明確的出借人資產清償方案,妥善清理存量項目,通過郵件、短信等方式,將項目到期時間、還款金額、項目是否逾期等相關情況告知出借人。對於存在不良資產漏洞的項目,網貸平台應根據實際情況,將不良資產清理後剩餘的資金,按出借人出資額比例予以清退。

九、網貸機構應專門設立由平台高級管理人員牽頭的的糾紛調解小組,及時安撫出借人情緒,應對各類不穩定因素,遏製和化解各類問題和矛盾。

十、網貸機構應根據平台實際情況對不良資產進行分類處置,最大限度保障出借人合法利益。

(一)具有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集團等背景的網貸機構,應由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集團等提供合理範圍內的資金援助,協助網貸機構盡量縮小不良貸款餘額和待償餘額之間的差額。

(二)網貸機構應加強與第三方不良資產管理處置公司合作,將不良資產整合打包出售給第三方不良資產管理處置公司,最大限度回收資金填補不良資產漏洞。

(三)網貸機構應加強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合作,對退出方案進行合規分析和法律風險提示,對資產、負債進行評估,形成合規性報告、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協助資產評估變現、組織參與資金清退等工作。

(四)不良資產壓力過大的網貸機構可通過並購重組、債權轉讓、破產清算等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同時建立出借人權利保護委員會,公平、公開、透明地補償出借人損失。

十一、網貸機構應做好平台內部員工安撫工作,維護員工合

法權益,避免因內部管理混亂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引發出借人恐

慌。

十二、網貸機構應根據本指引做好業務退出工作,按要求推

進存量項目平穩退出,清退出借人資金,維護社會穩定,未按要

求退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協會將上報深圳市金融辦。

十三、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原標題:深圳發布P2P退出指引:地址不可搬遷 高管不可失聯)

最後更新:2017-09-29 23: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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