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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郭敬明就真的性侵男同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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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八點

作家李楓的一條長文

讓微博熱搜上出現了一個“爆”字

大家首先會問

李楓是誰?

李楓是誰不重要

重要的是

他說他被郭敬明性侵了

他在微博指出

郭敬明利用職務之便

經常對公司的男作者、男職員進行

性騷擾、性侵犯

用粗俗的語言來說

就是強製給他人菊部開光

男星也有“職場潛規則”

性侵不算新聞

性侵每天都在發生

如果加上“一米四”“郭敬明”這幾個字眼

就成了全民討論的熱門話題

大家都在大開腦洞

“一米四的郭敬明如何性侵他人”

各種姿勢妙趣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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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躥紅的女星

會被大家說潛規則

現在躥紅的男星

會被大家說賣屁股

貴圈真亂

當明星真難

舍不得屁股套不著狼

郭敬明倒是很會處理

畢竟以前被告抄襲多了

快速簡單的做了回應

“完全捏造”

“已讓律師處理”

不管你們怎麼猜

我要保住我的粉絲

先拒絕了再說

比起那些罵罵咧咧的明星

這樣還蠻聰明的

但人民的想象力是無限的

網友扒出與郭小四相關的男人

男演員朱梓驍疑似肛裂

陳學冬小號發聲“無助”

還有網友戲稱郭敬明

“小小的身體,大大的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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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大家顧著吐槽郭敬明的時候

卻忘記了去追問

郭敬明真的性侵了男同事了嗎?

案件要交給警方取證

我們不好妄加猜測

但大家似乎忘了一個事實:

男性被性侵實錄

22歲男子學車被男教練性侵

強製被口,被咬傷下體

就發生在前兩天

大家還記不記得

還有

“林肯公園”主唱查斯特·貝寧自殺

他的自殺與其幼年被性侵有關

R.I.P

同樣

重慶小夥喝醉酒

在馬路上被另一個醉酒男性口

並脫下褲子性侵

最後警方因法律空白

把性侵者放了

這樣刺雞的事件還有很多

不僅是男對男

也有女對男

婦女被性侵

我們見過很多

但提到男性被性侵

大家卻依然很陌生

而在法律中

【強奸罪】也隻保護女性

至於男性被性侵

就隻能自己捂著菊花痛哭

包括那些被性侵的男童

男性被性侵後報案

不但不能討回公道

反而被人笑話是

胡言亂語,無病呻吟

我就想不通了

菊花這麼重要的部位

難道沒有任何的保護價值嗎?

是你穿太少

因為你太騷

這種話套用到男性身上

是不是顯得特別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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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應該如何麵對性侵?

而事實上

強奸犯根本不在意你穿多少

也不在意你是誰

性侵麵前,男女平等

你可能不相信

像硬哥這樣雄壯的男人

怎麼可能會被性侵呢?

如果我剛好身體不適

喝醉了酒,或剛好拉稀呢?

沒有男人能保證自己不被性侵

總有比你強壯的強奸犯

假如我們把性侵當做笑談

強奸犯豈不是更加猖狂

女性被性侵會留下心理陰影

男性被性侵同樣會留下心理陰影

尤其是在排便的時候

會有無盡的恐懼襲來

不要以為被女性性侵

男方就一定占了便宜

萬一對方是250斤...

所以

隻要是性侵

受害者永遠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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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因為社會的偏見

男性被性侵後

比女性更不願意報警

被男教練性侵的學員

因為被性侵後進行了清洗

導致取證困難

教練暫時隻被拘留15天

李楓、郭敬明事件還在發酵中

即使事件是真的

但因為時隔九年

想要取證也極其困難

最後

無論郭敬明性侵事情如何發展

大家更應該思考的是

男性受害者在性侵案中的困境

以及法律關於男性被性侵的有效手段的普及:

成年男性被性侵,施暴者該如何定罪?又將受到何種法律懲處?《法製日報》記者今天采訪多位專家和法律界人士,得到的答案是:在我國,性侵男性並不構成強奸罪,男性遭遇性侵還存在法律漏洞。

男子被性侵少被追刑責

2009年3月18日,河北石家莊兩名男子搶劫“強奸”一位打工仔,事後警察報批捕嫌疑人僅針對其搶劫環節,“強奸”事實未被提及。

2010年10月24日,廣東深圳一名保安酒後“強奸”男同事,訴至派出所無法立案,後兩人私下解決。

2011年,42歲男子“強奸”18歲男同事並導致受害人輕傷一案宣判,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這被認為是我國內地法院首次對“強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

……

近年來,男性被“強奸”案件不時見諸報端。但相較於女性被強奸案件,“強奸”男性的行為人被追究刑責的情況非常少見。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強奸罪的主體必須是男性,客體必須是女性。強奸罪的保護對象隻限於婦女,不利於保護男性,特別是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男性。”全國人大代表、西昌學院法學教授王明雯解釋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製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可見,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強奸罪和強製猥褻罪保護對象為婦女和兒童,並未將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認定為犯罪。”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說,現階段國內發生的成年男性被性侵案件,既不屬於強奸也不屬於強製猥褻,這是法律上的一個漏洞。

但阮齊林同時指出,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對性侵男性還是可以定罪處罰的。比如,若造成對方身體受輕傷(及以上),可構成故意傷害罪;若侵犯對方的人格尊嚴或名譽,則構成侮辱罪;若情節較輕,還可處以治安管理處罰;若致人死亡,也有相應罪名。

對此觀點,京師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王發旭表示讚同:“此類案件構成輕傷的一般以故意傷害罪定罪,按照傷害嚴重程度不同來量刑,如果輕傷以下則可以參考治安管理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違背意誌法律皆應禁止

2013年廣東省青少年健康危險行為監測報告顯示,男生被迫發生性行為是女生的2.2倍至2.3倍。而且,男性被迫發生性行為在我國有不斷增加的趨勢。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王明雯認為,由於不能懲治性侵男性的行為,已經對社會穩定造成一定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法律必須作出回應,及時進行修改完善,對此類行為進行刑法規製。

目前我國對強奸罪的規定還隻限於傳統意義上的性侵犯,即異性之間,而且是指男性對女性。阮齊林介紹,在國外,性侵犯已經擴展到更廣義的範圍,即對他人的強製性行為都屬於犯罪。國外有強奸罪、猥褻罪、強製性交罪等多種罪名,保護對象也不分男女。

王發旭指出,被性侵男性在大多數國家都是受保護的,尤其是發達國家,而且都是和女性一樣平等對待。無論行為人和被害人是男是女,隻要是“違背意誌的性行為”皆被法律所禁止。

如瑞典、芬蘭、挪威、丹麥、西班牙、奧地利、意大利等國的刑法典在規定強奸罪及其他侵犯型性暴力犯罪時,都將“被害人”表述為“他人”。我國香港、澳門地區,對於非禮、雞奸等行為,也沒有限定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性別。

“基於這樣的背景,建議我國刑事立法吸收國外把強奸罪對象擴展至男性的做法,在公權打擊的周延性和刑罰均衡性上,作出更大改進。”王明雯建議。

強奸對象也不應分男女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製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草案,猥褻罪不再分男女,比強奸罪的主體範圍要廣。如果草案審議通過後,性侵對象不分男女,都可以構成強製猥褻。如此一來,性侵成年男性便不需要被定性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故意傷害罪,因為猥褻罪就包括了對被害人實施暴力及故意傷害行為等,而且不需要數罪並罰。”阮齊林說。

鑒於猥褻罪的處罰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發旭建議,希望刑法修正案(九)通過後,將猥褻罪的量刑按嚴重程度分為幾檔。

王明雯指出,男性的性權利應當與女性的性權利一樣不可侵犯,受到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同等保護。從立法技術上說,強奸女性犯罪,“強奸”男性不犯罪,這是不合理的,立法不周密。從行為特征來說,行為人以發生性關係為目的,違背男性意誌,采取了暴力手段實施奸汙行為,對被害男性身心造成嚴重損害,符合犯罪特征。

因此,王明雯建議修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將“婦女”改為“他人”,將男性納入強奸罪對象,使男性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

“這樣才能符合時代發展需要,使刑法規定更完整,對公民權保障更周密。”王明雯說。

最後更新:2017-08-24 23: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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