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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查嚴罰內幕交易尚需完善相關法律條款

證監會打擊證券市場內幕交易再出重拳。近日,證監會啟動調查2017年專項執法行動第三批共18起案件,其中15起案件已經完成現場調查,陸續進入行政處罰審理程序。筆者認為,防範內幕交易,不僅要從完善製度建設、加強監管等方麵入手,還要充分利用各種社會資源來共同打擊內幕交易,對內幕交易違法行為形成有效威懾。

內幕交易破壞了證券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擾亂了證券交易秩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近年來,全球主要經濟體都加重了對內幕交易處罰的力度(包括刑罰)。美國對內幕交易的處罰力度最大,金額最高,量刑最嚴酷。根據美國《證券安全法》,內幕交易可構成證券欺詐罪,可達20年監禁,最高500萬美元的罰款。除嚴厲的監禁,罰金方麵,自然人10萬美元至100萬美元,法人可達到250萬美元。但實際上,很多判罰的力度都遠遠超過這一水平。對衝基金SAC的CEO就因內幕交易被判罰930萬美元以及9年監禁。帆船集團案中的集團創始人更被處以6380萬美元的罰款以及11年的監禁。

我國關於遏製內幕交易的法律規範主要有以下幾部:一是《證券法》(2005年修訂),該法七十三至七十六條對禁止內幕交易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二是《刑法》(經《刑法修正案(七)》修訂),該法第一百八十條對內幕交易的定罪量刑做出了規定;三是《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該規定從細節上明確了須對內幕交易進行刑事追究的標準,這一批法律法規,已初步構成了我國對內幕交易進行製約和打擊的法律體係。

筆者認為,關於內幕交易的法律體係雖然已比較完善,但處罰的力度並不大。《證券法》對於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大概是一倍至五倍;《刑法》對內幕交易的規定是: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這對於那些“資本大鱷”來說隻不過是“九牛一毛”,對違法者沒有特別大的震懾作用。因此,還要不斷加大對內幕交易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內幕交易違法成本,讓內幕交易者不敢伸手。

與此同時,防範內幕交易還要完善製度建設,加強信息管理製度和信息披露製度的建設,規範公司信息管理流程,避免知情人士利用時間差進行內幕交易;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明確高管人員的權責,強化高管人員在內幕交易防範方麵的責任;規範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的運作,確保“三會”運作的製度化、程序化等,充分利用各種社會資源預防和共同打擊內幕交易,讓內幕交易無處遁形。

(原標題:今日視點:嚴查嚴罰內幕交易尚需完善相關法律條款)

最後更新:2017-09-05 06: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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