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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範圍有哪些? - 常見問題
1、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的。具體包括:
(1)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內的貨物;
(2)入境廢物、進口舊機電產品;
(3)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
(4)進出境集裝箱;
(5)進境、出境、過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
(6)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鋪墊材料;進境動植物性包裝物、鋪墊材料;
(7)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裝載進境、出境、過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的運輸工具;
(8)進境拆解的廢舊船舶;
(9)出入境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和郵包等物品;
(10)旅客攜帶物(包括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骸骨、骨灰、廢舊物品和可能傳播傳染病的物品以及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和攜帶伴侶動物;
(11)國際郵寄物(包括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以及其他需要實施檢疫的國際郵寄物);
(12)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經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其他應檢對象。
2、輸入國家或地區規定必須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證書方準入境的;
3、有關國際條約規定須經檢驗檢疫的;
4、對外貿易合同約定須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證書進行交接、結算的;
5、申請簽發一般原產地證明書、普惠製原產地證明書等原產地證明書的。
最後更新:2016-12-28 06:4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