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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也能送達法律文書 最高法出台新規提升送達效率

南都訊 記者程姝雯 實習生劉嫚 送達時間長、送達地址難以確認、當事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作為貫穿整個訴訟過程的程序,送達已成為長期困擾法院人員、製約民事審判效率的瓶頸之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文件,將“微信”納入法院送達民事法律文書的方式,規定為當事人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並確認接收民事法律文書的微信號作為電子送達地址,此嚐試或將對改變送達麵臨的諸多問題。

新規明確微信可送達訴訟文書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微信”納入法院送達民事法律文書的方式。

規定為當事人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並確認接收民事法律文書的微信號作為電子送達地址。並規定了通過微信送達的要求:采用微信送達的,送達人員應當記錄收發手機號碼、發送時間、送達訴訟文書名稱,並將微信送達內容拍攝照片、存卷備查。

此外,為提升送達效率,《意見》第十條還規定,有條件的法院可以建立專門的電子送達平台,或以訴訟服務平台為依托進行電子送達,或者采取與大型門戶網站、通信運營商合作的方式,通過專門的電子郵箱、特定的通信號碼、信息公眾號等方式進行送達。

此前多地已嚐試使用微信送達

南都記者了解到,新規明確微信可送達民事法律文書並非創設新的送達方式,而是對已有法律條款的的“細化”。

“送達”是指法院將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送交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傳統的送達方式包括直接、留置、委托、郵寄、轉交、公告送達六種。

之後,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在上述六種方式基礎上新增“電子送達”,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電子送達”成為法院送達訴訟文書的第七種方式。

2015年2月施行的民事訴訟法解釋對“電子送達”製度進行了補充細化。規定“電子送達”除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外,還可以采用“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係統作為送達媒介。”

公開報道顯示,近兩年來,全國已有多地法院開展微信送達法律文書的探索,比如通過發送傳票、開庭材料等,從文書製作到發送最快隻要十分鍾。微信送達減少當事人往返法庭的不便,大大縮短了送達的周期,提高了訴訟效率。

需先征得當事人同意才可送達

但也有業內人士分析,微信送達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和送達風險,比如受送達人微信賬號有可能被他人盜用,會造成法律文書未真正送達到當事人手中;或者受送達人的智能手機有可能被感染手機病毒,對微信軟件造成破壞,導致微信無法成功送達;又或者受送達人如在邊遠的山區,因手機信號問題,可能無法及時接受微信送達的訴訟文書等等。

為避免探索中遇到的送達人無法接收、未能真正送達到當事人手中的問題,新規明確,使用微信送達,需要事先征得當事人同意並提供準確的微信號,這在《意見》的第二條有明確規定“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並確認接受民事訴訟文書的傳真號,電子郵箱,微信號等電子送達地址”。也就是說,在送達之前和當事人溝通確認並取得對方同意是適用前提。

此外,為避免當事人就是否接收到法律文書產生爭議,《意見》規定,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達的,送達人員應記錄收發手機號碼、發送時間、送達訴訟文書名稱,並將短信、微信等送達內容拍攝照片,存卷備查。

也就是說,在對法律文書進行拍照微信發送給當事人後,還應確認受送達人已成功收到,並通過手機截屏方式將全部微信對話內容保存,最後將截屏照片打印存入案卷。

最後更新:2017-08-20 01: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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