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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保利来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合同 - 服务大厅 - 支付宝
此合同及告知项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保险合同,包含合同条款、产品说明书、健康告知及重要告知声明、投保提示书、领取声明;第二部分是招财宝客户特别声明,请客户仔细阅读。
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保利来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2014年3月)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申请书、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构成。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为EVLSP。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六十五周岁释义1。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我们同意承保、签发正式保险合同并收到您交付的首期保险费的条件下,我们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释义2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情形发生时终止。如果我们已经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合同,但因为您的原因导致我们未能在和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始不生效,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我们给予您十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
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同时提供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退还本合同及首期保险费发票原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我们的体检,体检费用须自行承担。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我们将在正式收到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时退还个人账户价值,并按该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均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二、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不幸全残释义3,我们将在正式收到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时退还个人账户价值,并按该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释义4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8的机动车释义9;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释义10、跳伞、攀岩释义11、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释义12、摔跤、武术比赛释义13、特技表演释义14、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8)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默认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我们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释义15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条 申请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符合保险责任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的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及遗体火化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在符合保险责任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的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申请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医院释义16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向您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我们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是对于下列情形,我们将在六十日内作出核定:
(1) 须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2) 涉及调查与核实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3) 保险事故发生在投保所在地地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的。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确认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如果在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我们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1、一次性交纳保险费
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保险费,交纳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保险费交纳金额必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2、追加保险费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交纳追加保险费,每年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次数、时间及每次追加保险费的金额必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第五部分 保单费用的收取
第十四条 保单费用的收取
本合同不收取初始费用和保单管理费。
第六部分 个人账户权益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
我们将自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等于已交保险费。
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将于领取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我们至少每月对个人账户价值结算一次,个人账户价值将在结算期末按照我们当时宣告的结算利率累积利息。我们宣告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我们将按照日复利方式将该年利率折算成日利率释义17,并按照该日利率计算个人账户价值在对应结算期间内的累积利息。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价值结算利率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至少每月公布一次个人账户价值结算利率。该结算利率在结算期末用于计算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在该结算期间累计的利息。个人账户价值结算利率将不低于保证利率。
本条所指的利率均为年利率。
第十七条 保证利率
本合同的保证利率为2.5%。保证利率之上的收益是不确定的。
如果在尚未宣告结算利率的结算期间内,根据本合同约定需要对个人账户价值进行结算时,我们将使用保证利率按照该结算期间的经过天数以日复利方式计算累积利息。
本条所指的利率均为年利率。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的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您可随时申请从个人账户中领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将按领取金额的如下比例收取部分领取费用。
保单年度 |
部分领取费用比例 |
第1年 |
3% |
第2年及以后 |
0% |
您每次申请领取的金额和每次领取后剩余的个人账户价值须满足我们当时规定的数额要求。
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 申请书;
2、 保险合同及交费凭证;
3、 您的身份证明;
4、 若委托代理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证明书,您的身份证明;
5、 其他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第七部分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九条 您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合同犹豫期过后,您仍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二、本合同原件;
三、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果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将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书面申请之次日零时起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二十条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差额。我们将按个人账户价值的如下比例收取退保费用:
保单年度 |
退保费用比例 |
第1年 |
3% |
第2年及以后 |
0% |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本合同被撤销、解除,或发生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2)因出现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八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您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以书面方式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没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并扣除您累计已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经您和我们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您提出变更申请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才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知悉合同状态的权利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释义18后的45日内向您寄送保险合同状态报告。
第二十六条 年龄、性别的确定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周岁年龄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释义19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地址变更的通知
当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有效方式通知我们,您未以有效方式通知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所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您。有效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话变更等我们认可的形式。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部分 释义
释义1、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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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的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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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2、本合同生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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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我们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合同并收到您交付的首期保险费的条件下,本合同开始生效的日期。此日期载明于保险合同首页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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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3、全残 |
: |
是指被保险人造成下列残疾程度之一者: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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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 |
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如有异议,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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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5、毒品 |
: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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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6、酒后驾驶 |
: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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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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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8、无有效行驶 最后更新:2016-12-28 07:09: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