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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汙染事故中第三方損失可獲賠

據天津網訊息,為建立健全天津市環境汙染責任保險製度,規範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操作,推動企業履行環境責任,近日天津市環保局聯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發布《關於開展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指導意見》,環境汙染風險防範有望升級。

意見提出,重點鼓勵和推動以下企業參加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涉及重金屬汙染物產生和排放的企業,包括重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采選業、重有色金屬冶煉業、鉛蓄電池製造業、皮革及其製品加工業、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高環境風險企業,包括石油天然氣開采、石化、化工、醫藥行業,生產、貯存、運輸、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品的企業,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及二惡英排放企業;環保部及本市規定的其他高環境風險企業。

據悉,在保險期間或合同約定追溯期內,保險機構承擔的保險責任應包括以下事項:第三方因汙染事故遭受的人身傷亡與財產損失;參保企業為了避免或者減少汙染事故中第三方的損害、搶救第三方的生命和財產,所實際支付的直接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參保企業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為了減輕汙染事故對生態環境的損害、控製汙染物的擴散,或者清理汙染物而實際支付的直接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等。

意見要求,為推進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有必要將推行環境汙染責任保險與環保其他政策相結合,推進企業環境監管。將風險企業參與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情況納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係,同時作為企業參與各類創先評級、ISO14000認證、上市融資等環保審核的重要內容。對參保企業實行優惠政策。

此外,環保部門在安排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時,對投保企業申報的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汙染防治項目予以優先;在其企業新、擴、改建設項目時依法依規優先進行審批;投保企業參加各種評選先進活動時,優先進行評級。嚴厲查處環境汙染事故肇事單位。進一步加強對高環境風險、較高環境風險企業的風險管理和環保監管,加大對環境汙染事故、事件肇事單位的處罰力度。

最後更新:2017-06-23 22: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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