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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訂質押式回購交易規則 聚焦服務實體經濟定位
上交所、中國結算就修訂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規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聚焦服務實體經濟定位,規範融入方資質、資金用途、最低交易金額和初始質押標的範圍:
一是防止資金脫實向虛,明確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其發行的產品(第十五條),融入資金應當用於實體經濟生產經營,不得用於淘汰類產業、新股申購或買入股票。
二是設置融資金額門檻,突出股票質押回購服務於實體經濟的定位,明確融入方首次最低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0萬元,後續每次不得低於50萬元。
三是調整標的證券範圍,由於債券的持有人以金融機構為主且具備專門的質押式回購交易通道,基金作為初始交易標的規模和需求較小,不再認可債券、基金作為初始質押融資標的,但仍可作為補充質押標的。
關於就《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7年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聚焦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服務實體經濟定位,防控業務風險,規範業務運作,根據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詳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請將有關意見或建議以電子郵件形式,於2017年9月22日前同時反饋至上交所和中國結算。
特此通知。
附件:《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7年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7年征求意見稿)》修訂條文對照表
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七年九月八日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7年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
為進一步聚焦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服務實體經濟定位、防控業務風險、規範業務運作,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和指導下,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相關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海市場自2013年6月24日正式啟動股票質押回購業務。股票質押回購業務的推出,聚焦於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定位,滿足了上市公司股東的融資需求,對證券公司提升綜合業務能力、推進業務轉型具有積極意義。截止2017年6月,滬市股票質押待購回餘額4392億元,累計初始交易金額12369億元。為進一步聚焦股票質押回購服務實體經濟定位、防控業務風險、規範業務運作,上交所與中國結算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重點修訂內容
此次修訂將業務規則名稱調整為《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辦法》修訂後章節體例沒有變化,除部分文字調整外,規則正文及附件合計新增7條,修訂36條,吸收整合1條,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一)聚焦服務實體經濟定位,規範融入方資質、資金用途、最低交易金額和初始質押標的範圍
一是防止資金脫實向虛,明確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其發行的產品(第十五條),融入資金應當用於實體經濟生產經營,不得用於淘汰類產業、新股申購或買入股票(第二十二條)。
二是設置融資金額門檻,突出股票質押回購服務於實體經濟的定位,明確融入方首次最低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0萬元,後續每次不得低於50萬元(第二十四條).
三是調整標的證券範圍,由於債券的持有人以金融機構為主且具備專門的質押式回購交易通道,基金作為初始交易標的規模和需求較小,不再認可債券、基金作為初始質押融資標的,但仍可作為補充質押標的(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
(二)強化風險管理,明確股票質押集中度和質押率上限要求,允許補充其他擔保物,規範接受業績承諾股票質押相關要求,增加交易申報要素
一是多維度限製單隻股票質押集中度。一方麵,明確單一證券公司接受單隻A股股票質押數量不得超過該股票A股股本的30%,單一資產管理產品接受單隻A股股票質押的數量不得超過該股票A股股本的15%。另一方麵,加強單一股票全市場質押集中度管理,明確單隻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得超過50%。同時,為配合以上要求,滿足相關各方及時獲取質押比例信息的需求,建立質押信息公開製度,中國結算通過指定渠道發布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信息,並要求證券公司提交初始交易申報前做好查詢和前端檢查控製(第六十五條).
二是為降低質押股票價格下跌帶來的風險,明確質押率不得超過60%,並規定上交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質押率上限(第六十七條).
三是允許補充其他擔保物,在履約保障比例低於約定值時,除補充質押標的證券外,允許補充其他依法可以擔保的財產或財產權利(第七十條).
四是明確質押股票涉及業績承諾股份補償協議的,證券公司不得允許資管產品作為融出方參與相應股票質押回購。證券公司作為融出方參與股票質押回購的,應當切實防範因融入方履行業績承諾股份補償協議可能產生的風險(第六十六條).
五是落實質押登記要素采集要求,完善交易指令體係,擴展業務協議應約定的要素範圍。為落實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2017年第9號公告)中關於“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統一製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場內場外股權質押登記要素標準,並負責采集相關信息”的規定,增加了初始交易的申報要素(第三十六條),具體包括預警線、平倉線、融資投向及融資利率。
(三)規範業務運作,進一步明確證券公司開展業務的資質條件、融入方跟蹤管理等要求
一是進一步明確證券公司開展業務的資質條件,加強證券公司交易權限管理。證券公司申請交易權限的,新增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製有效等九項條件(第七條),上交所就證券公司是否符合開通條件征求證券監管機構意見(第八條)。同時,新增內部風險控製不足導致發生較大業務風險、從事股票質押回購業務時擾亂市場秩序兩種暫停、終止交易權限的情形(第十條、第十一條).
二是要求證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風險持續管理機製和資金用途跟蹤機製。證券公司應當持續關注融入方的經營、財務、對外擔保、訴訟等情況,及時評估融入方的信用風險和履約能力(第六十九條)。融入方應使用專用賬戶存放融入資金(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發現資金用途違反協議約定的,應當督促融入方采取改正措施(第七十一條).
三、實施安排
為減輕對存量業務的影響,本次修訂將適用“新老劃斷”原則,上述修訂內容僅適用於新增合約,此前已存續的合約可以按照原有規定執行,不需要提前購回,且可以進行延期。
(原標題:關於就《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7年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最後更新:2017-09-08 18: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