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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之謙李雨桐事件:聊天截圖在法律上 到底能不能算“實錘”?

因為薛之謙的大戲,我這一個星期都沒好好找新聞普法了。我都不知道該怎麼總結這前前後後的風波,大概就是:

網紅李雨桐在微博發長文自曝遭薛之謙騙財騙感情。稱自己為了幫薛之謙離婚,先後從兩人合作經營的淘寶店鋪中拿出1000萬給高鑫磊。

然後就是兩個人你來我往在微博上互放“證據”反擊,隔空撕逼。昨天薛之謙放了一組聊天記錄的截圖,爆女方出軌,並被女方父親用墮胎要挾。

盡管自稱“所有截圖均來自原始數據”,結果還是被豆瓣八卦小組的網友發現圖片存在大量PS痕跡。

比如UI尺寸不一,文字有修改痕跡,甚至聊天截圖中出現的時間都沒有對齊……這就很尷尬了。

相關的技術分析貼已經很多了,有興趣的自行搜索,我這裏並不是想討論圖是不是P的,而是P聊天記錄,需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畢竟在他甩完“實錘”之後,說了這樣一句話:

很多吃瓜群眾以為P圖就是作偽證了,其實不然……首先這件事又沒進入司法程序,不涉及舉證相關問題,包括偽證。

再者就是【偽證罪】是存在於在刑事訴訟中,他兩的事還沒上升到這個高度。

律兜法律谘詢平台律師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反過來說,哪怕聊天截圖沒P,也不見得能作為法律上的“實錘”。

在今天這樣一個次元壁已經被突破的時代,網上聊天早已取代現實聊天,網上購物也逐漸取代現實購物。近年來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涉及將網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

但任何法律意義上的足以作為“呈堂證供”、並能確保其充分證明效力的證據,都必須同時具備“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等要求。

如何有效確認“網上聊天”者就是現實中的聊天人?網名就是真實人名?聊天的文字是自己手打,而不是被人竊取手機?……每條都很難認定,所以拿微信截圖打官司的,翻翻曆年裁判文書,往往也是輸多贏少。

就拿我下麵這張圖為例,這年頭微信聊天生成器這麼多,造個假還不簡單麼。何苦要自己漏洞百出地P圖呢……

所以說放張截圖,最多攪渾下輿論的焦點,真正在法律上,可能沒多大錘子用。但截圖沒用,並不是說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都沒用:

律兜法律谘詢平台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

注意,是電子數據形式存在的,聊天的截圖等這些不能確保真實性的圖片,效力是很有限的。

劃個重點,也就是說千萬別截完圖後,就可以放心把手機裏或者電腦裏的記錄給刪了。電子記錄,比你的截圖更重要,請讓專業的人來提取。

這場維持一周的撕逼,讓我不得不對自己的電子信息更加注意,在電子媒體如此發達的今天,我們如何保留證據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尤其在走司法途徑舉證的時候,如何證明電子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

我想這是每個吃瓜群眾,應該在這次事件中認真思考的事。

瓜我們大家都吃了,愛情中,確實沒有誰愛的多誰愛的少。但如果非要理個清楚,那就看庭上雙方能提供什麼證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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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17-10-10 00: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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