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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險資股權投資須關注五大風險

為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維護保險資金安全與穩定,今日,保監會下發《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製應用指引(第4號-第6號)》(征求意見稿),要求保險機構在股權投資時,需要關注五大風險點。

具體來看,五大風險包括:市場風險;投資範圍、交易結構及投資標的合規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道德風險。

近幾年,伴隨著保險資金規模的擴大,投資渠道的拓寬,不少保險公司將投資目標瞄準資本市場。然而,有些股權投資占用流動性資源較多,在市場行情低迷時,極易產生流動性風險。

為確保依法合規開展資金運用業務,健全投資製度和內控管理勢在必行。

該征求意見稿顯示,保險機構開展股權投資應滿足保監會規定的相關資質條件,包括公司治理、投資能力、團隊要求、最低償付能力、最低淨資產及近三年是否存在違規行為等。

征求意見稿還要求,保險機構開展股權投資,應建立規範有效的內部控製體係;明確業務操作流程、投資決策和風險控製等管理製度;規範項目立項、投資決策、投資後管理等環節的流程和要求;確定職責分工與授權批準機製;積極探索開發投資管理信息係統,確保股權投資內控有效、運作合規。

為確保股權投資業務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製約和監督,保監會要求,股權投資業務不相容崗位至少應當包括:投資決策與投資執行;投資業務與風險合規管理;投資業務與財務資金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未來,保險機構投資企業股權,將建立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製。征求意見稿要求,該應急處理機製包括但不限於風險情形、應急預案、工作目標、報告路線、操作流程、處理措施等,必要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處理機製,盡可能控製並減少損失。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對不動產投資、金融產品投資提出了防範風險點,如在涉及不動產投資方麵,包括投資範圍、交易結構及投資標的合規風險;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在金融產品投資方麵,保監會要求保險機構至少關注以下風險,如投資範圍、交易結構及投資標的合規風險;金融產品及投資對手信用風險;法律風險;投資決策風險;交易執行及投後管理風險;財務報告及信息披露風險。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征求《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製應用指引(第4號-第6號)》(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相互保險社:

為進一步推動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製製度建設,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維護保險資金安全與穩定,我會研究製定了《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製應用指引(第4號-第6號)》(征求意見稿)。現征求各公司意見。如有意見與建議,請於2017年10月23日前通過保監會電子公文傳輸係統報送信息模塊反饋至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

2017年9月28日

附件1

第一條為促進保險資金運用規範發展,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維護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安全與穩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製指引》,特製定本指引。

第二條保險機構的股權投資包括直接投資股權和間接投資股權。保險機構開展股權投資應滿足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相關資質條件,包括公司治理、投資能力、團隊要求、最低償付能力、最低淨資產及近三年是否存在違規行為等。

第三條保險機構應至少關注涉及股權投資的下列風險:

(一)市場風險;

(二)投資範圍、交易結構及投資標的合規風險;

(三)法律風險;

(四)操作風險;

(五)道德風險。

第四條保險機構開展股權投資,應建立規範有效的內部控製體係;明確業務操作流程、投資決策和風險控製等管理製度;規範項目立項、投資決策、投資後管理等環節的流程和要求;確定職責分工與授權批準機製;積極探索開發投資管理信息係統,確保股權投資內控有效、運作合規。

第五條保險機構開展股權投資,應建立針對交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正當利益輸送行為的反舞弊管理機製和相關製度程序。

第六條保險機構投資股權如涉及關聯交易,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要求,履行關聯交易限額審查、關聯交易決策、獨立董事表達意見、關聯人士回避、信息披露、單獨報告及定期報告等職責。

第七條保險機構開展股權投資,應當設置相應的部門和崗位,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股權投資業務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製約和監督。

股權投資業務不相容崗位至少應當包括:

(一)投資決策與投資執行;

(二)投資業務與風險合規管理;

(三)投資業務與財務資金管理。

第八條保險機構開展股權投資,應當規範決策程序和授權機製,確定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決策權限和批準權限。

第九條保險機構通過公司章程、議事規則、投資管理製度等相關規定和會議決議、公司文件等形成書麵授權體係,明確股權投資的授權方式、權限、標準、程序、時效和責任,並對授權體係的有效性和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第十條保險機構應當結合償付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投資方式、目標和規模等因素,建立股權投資管理製度和業務操作指引。

第十一條保險機構開展股權投資,投資決策層和投資執行層應當各司其職,謹慎決策,勤勉盡責,充分考慮股權投資風險,按照資產認可標準和資本約束,審慎評估股權投資對償付能力、收益水平和流動性的影響,嚴格履行相關程序,並對決策和操作行為負責。

第十二條保險機構應當明確股權投資的投資職能部門。股權投資達到一定規模的,應當設立相對獨立的部門作為股權投資的投資職能部門。

第十三條保險機構應當配備一定數量具有股權投資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開展股權投資,並配備財務評估、風險管理方麵人員。從事股權投資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十四條保險機構應明確股權投資業務類崗位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提出投資建議、組織投資調研、分析投資可行性、提請投資決策、執行投資退出及投後管理等工作職能。法律事務類、風險合規類和運營管理類等投資支持性崗位根據保險機構股權投資的管理製度和操作流程要求,承擔相應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保險機構應當根據政策法規和市場情況,建立項目篩選機製,明確項目篩選原則。

第十六條保險機構應當建立項目立項審批機製。經篩選後具備投資潛力的項目,根據決策程序和授權機製進行立項審定。

第十七條項目經立項審定後,保險機構應當對項目進行投資研究論證,自行開展或由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盡職調查和商務談判。重大談判應當由投資專業人員和具有法律背景的專業人員共同參加,形成會議紀要等書麵記錄文檔。

第十八條保險機構應形成投資決策文件,為股權投資決策提供依據。投資決策文件應當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合同文本、合規報告、法律意見書、關聯交易說明、相關專業機構出具的文件和投資後續管理方案。

第十九條投資決策層負責對投資進行決策。投資決策時可谘詢第三方專家顧問意見。投資決策結果應當形成書麵決議。

第二十條保險機構應當明確投資協議簽署流程。投資協議簽署前,應當經投資、法律事務、風險合規、運營管理等崗位的複核,確認協議條款符合投資決議和相關監管規定。

第二十一條保險機構簽署投資協議,應按要求履行相關監管機構核準、備案或報告程序,並按照投資協議約定組織支付投資資金,完成投資交割並取得權益或法律證明。

第二十二條投資資金的劃撥,應當由投資職能部門製作申請並經財務資金管理職能部門複核,確保資金劃撥與投資決議和投資合同約定一致。

第二十三條保險機構開展股權投資,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規範簽署托管協議,執行資金和資產托管。

第二十四條保險機構投資股權,應當根據監管規定加強投資期內投資項目的後續管理,建立以資產增值和風險控製為主導的全程管理製度和相應操作流程。

第二十五條保險機構應當明確投資後管理的責任部門並且指定專人管理每個投資項目。責任部門定期編製股權投資後續管理報告。投資決策層應當定期審查投資後續管理報告,全麵掌握項目投資後運營情況和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保險機構在投資期內,應當遵循投資後續管理方案對投資項目進行管理。投資後續管理方案重大事項的調整,應當經投資決策層批準。

第二十七條股權投資的後續管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持續關注或參與被投企業經營管理決策;

(二)跟蹤項目投後表現、監控項目投後風險,依據監管要求對投資項目開展資產風險分級,揭示保險資產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

(三)跟蹤分析宏觀經濟形勢、行業發展情況等因素對投資項目的經營及估值的影響;

(四)繳付出資款、回收本息分紅等投後資金往來事項。資金往來應當遵循專人統籌、多道複核的管理原則,嚴格控製資金劃轉操作風險,保證資金往來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第二十八條保險機構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被投企業的信息收集工作,收集的信息範圍包括投資團隊、投資運作、項目運營、資產價值、後續管理、關鍵人員變動、已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主要風險和重大事項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保險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規定開展投後估值和壓力測試。開展投後估值的,估值應當遵循獨立性和專業化原則,客觀真實。估值或壓力測試結果應當報送投資決策層。

第三十條保險機構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製。應急處理機製包括但不限於風險情形、應急預案、工作目標、報告路線、操作流程、處理措施等,必要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處理機製,盡可能控製並減少損失。

第三十一條保險機構應當建立盡職免責、失職追責的股權投資責任追究製度。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違反監管規定或機構內部管理製度,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其責任。涉及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二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監管規定,明確責任部門,及時、準確、完整的向監管機構提交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第三十三條保險機構應當建立相關製度,對包含股權投資在內的投資檔案進行統一規範管理。投資檔案包括與項目有關的紙製文檔、電子文檔、音像和視聽資料等。

第三十四條保險機構開展境外未上市股權投資的,內部控製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十五條保險機構開展間接股權投資的,參照適用金融產品投資內部控製應用指引

第三十六條本指引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第一條為促進保險資金運用規範發展,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維護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安全與穩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製指引》,特製定本指引。

第二條保險機構開展不動產投資,應滿足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相關資質條件,包括公司治理、投資能力、團隊要求、最低償付能力、最低淨資產及近三年是否存在違規行為等。不動產投資的形式以及用途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規定。

第三條保險機構應至少關注涉及不動產投資的下列風險:

(一)投資範圍、交易結構及投資標的合規風險;

(二)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

(三)法律風險;

(四)操作風險。

第四條保險機構開展不動產投資,應建立明確的決策與授權機製、嚴謹高效的業務操作流程、完善的全流程風險控製製度、風險處置預案、責任追究製度,明確不動產投資研究、評審、決策、交易執行、投後管理、信息披露等環節的操作程序、方法和內部控製要求。

第五條保險機構開展不動產投資,應建立針對交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正當利益輸送行為的反舞弊管理機製和相關製度程序。

第六條保險機構投資不動產如涉及關聯交易,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要求,履行關聯交易限額審查、關聯交易決策、獨立董事表達意見、關聯人士回避、信息披露、單獨報告及定期報告等職責。

第七條保險機構開展不動產投資,應設置相應的部門及崗位,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不動產投資業務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製約和監督。

不動產投資業務不相容崗位至少應包括:

(一)投資決策與投資執行;

(二)投資業務與法律合規、風險管理;

(三)投資業務與投資運營管理。

第八條保險機構投資不動產,應當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統一的不動產投資決策程序和授權機製,確定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決策權限及批準權限。

第九條保險機構應當配備合格的人員開展不動產投資業務,並設置財務評估、風險評估、法律合規及投後管理等專業崗位,執行項目儲備、盡職調查、項目篩選、合同談判、產品設計、投資實施、投後管理及投資退出等具體工作。

第十條保險機構應根據自身投資需求、負債特性、償付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合理設定不動產投資的配置比例,並履行相應的內部審核程序。

第十一條保險機構應收集與項目相關的基本資料,包括項目位置、使用類型、建築或土地情況、投資規模、開發階段等基本信息,並對擬投資的不動產項目進行充分的評估,評估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項目在投資的相應階段是否已取得必要的證件,能否做到產權清晰、無權屬爭議;

(二)以項目公司股權方式投資不動產的,項目公司在產權歸屬、資產抵押、資產結構、不動產用途等方麵是否符合監管要求;

(三)以債權方式投資不動產的,債務人及其擔保主體的財務能力和償債能力是否穩健,還款來源及增信措施是否有效;

(四)以物權方式投資不動產的,項目在產權登記過戶、合同及對價支付等交易安排方麵是否存在法律風險。

第十二條保險機構應對擬投資的不動產項目進行充分研究論證並形成書麵專業意見,為投資決策提供依據。

第十三條保險機構應根據擬投資不動產項目的具體情況開展投資研究論證,對重大投資項目可視情況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參與盡職調查,並保存相關盡職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不動產投資應按照保險機構內部投資決策和授權製度進行審議,並遵循逐筆決策的原則,對重大投資應建立審慎的決策機製。決策人員應充分了解項目基本情況、主要風險、投資方案、盈利預測及情況分析、投後管理、資金安排及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不動產項目通過審批後,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審批通過條件進行投資執行。不動產投資管理部門應當對投資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因素是否導致投資方案出現實質性變更做出明確判斷,並及時上報決策審批機構。

第十六條保險機構應明確不動產投資相關合同協議的簽署、審批流程,確保投資業務信息與投資決議一致,合同條款合規合法。

第十七條保險機構應當對不動產投資實行資產托管機製,督促托管人實行全程監控,嚴格審查資金支付及相關對價取得等事項。

第十八條保險機構應按照投資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的約定及時辦理項目交割、解質押、產權過戶、權證登記等基本程序,並建立明確的交割流程,防範交易過程中的操作風險。

第十九條交易結束後,投資人員應及時整理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各類交易資料,並按相關製度規定及時進行歸檔,以便完整保存合同、銀行劃款指令及其他交易文檔。

第二十條保險機構應根據監管要求及投資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約定,按照項目後續管理方案對項目進行管理。應持續跟蹤關注不動產投資項目的管理運作,定期評估投資風險,維護資產安全。投資後管理關注要點應包括但不限於:

(一)項目權屬情況、生產經營和運營財務情況;

(二)項目公司的重大股權變化、重大違法違規及重大法律糾紛的情況;

(三)項目管理人、托管人履職能力及勤勉盡責情況;

(四)項目的信息披露情況;

(五)項目的後期開發進展、後續融資及估值情況;

(六)項目相關抵質押物、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及變化情況;

(七)項目開發不同階段的相關權證辦理及過戶情況。

保險機構相關職能部門或崗位應監測不動產市場情況並及時發送影響投資行為的重要提示信息。

第二十一條保險機構應適時評估不動產資產價值和資產質量,適時調整不動產投資策略和業態組合,防範投資風險、經營風險和市場風險。

第二十二條保險機構應建立不動產項目退出執行的決策機製及相關流程,並保留退出機製決策及執行的書麵依據及文件。

第二十三條保險機構自用性不動產轉換為投資性不動產的,應當符合投資性不動產的相關規定,並經過必要的授權和決策。保險機構應當充分論證轉換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確保轉換價值公允,不得利用資產轉換進行利益輸送或者損害投保人利益。

第二十四條保險機構應建立不動產投資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製。應急處理機製包括但不限於風險情形、應急預案、工作目標、報告路線、操作流程、處理措施等。出現重大投資風險時應啟動應急預案,並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

第二十五條對於有明確退出機製的不動產項目,保險機構應在投後管理過程中持續監測項目退出時機。相關責任部門應持續追蹤不動產行業政策,定期跟蹤投資項目信息,對標項目退出條款要求、結合項目交易結構,實時分析、識別項目退出時機。

第二十六條不動產金融產品投資參照適用金融產品投資內部控製應用指引。

第二十七條本指引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3

第一條為促進保險資金運用規範發展,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維護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安全與穩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製指引》,特製定本指引。

第二條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應滿足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相關資質條件,包括公司治理、投資能力、團隊要求、最低償付能力、最低淨資產及近三年是否存在違規行為等。

第三條保險機構應至少關注涉及金融產品投資的下列風險:

(一)投資範圍、交易結構及投資標的合規風險;

(二)金融產品及投資對手信用風險;

(三)法律風險;

(四)投資決策風險;

(五)交易執行及投後管理風險;

(六)財務報告及信息披露風險。

第四條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應建立明確的決策與授權機製、嚴謹高效的業務操作流程、完善的風險控製製度、風險處置預案和責任追究製度,明確投資研究、投資決策、交易執行、投後管理、信息披露等環節的內部控製要求。

第五條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應建立針對交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正當利益輸送行為的反舞弊管理機製和相關製度程序。

第六條保險機構投資金融產品如涉及關聯交易,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要求,履行關聯交易限額審查、關聯交易決策、獨立董事表達意見、關聯人士回避、信息披露、單獨報告及定期報告等職責。

第七條保險機構應建立金融產品投資業務的崗位責任製,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建立資產托管、防火牆機製,確保金融產品投資業務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製約和監督。

金融產品投資業務不相容崗位至少應包括:

(一)信用評估及授信研究與金融產品投資執行;

(二)投資決策與執行;

(三)投資與合規法律、風險管理。

第八條保險機構應配備合格的人員開展金融產品投資業務,並設置信用評估、風險評估、法律合規及投後管理相關崗位。

第九條保險機構應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統一的金融產品投資決策和授權製度,以及覆蓋投資研究、投資決策、合同簽署、投資業務執行、業務資料保管、投後管理等各個業務環節的操作流程及操作細則,明確各個環節、崗位的職責要求、銜接方式及操作標準。保險機構應定期檢查和評估金融產品投資相關製度的執行情況。

第十條保險機構應根據自身投資需求、負債特性、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合理設定金融產品配置比例,並履行相應的內部審核程序。

第十一條保險機構應建立信用評估模型進行內部信用評級,構建投資對手資料庫,評估投資對手及產品的信用風險。

第十二條保險機構投資金融產品,應對擬投資的金融產品進行充分評估,評估要素應包括但不限於:

(一)管理人是否符合監管要求;

(二)管理人是否具有良好的經營管理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處置能力;

(三)擬投資金融產品的交易結構是否明晰,是否存在多層嵌套的情況,基礎資產是否符合監管要求;

(四)擬投資金融產品的信用評級是否符合監管要求;

(五)投資者的權益保護機製是否符合監管要求;

(六)金融產品相關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合同主體間的權利義務責任分配是否明晰、合同條款是否滿足交易目的等。

第十三條保險機構應對擬投資的金融產品進行充分研究論證並形成書麵專業意見,為金融產品投資決策提供依據。

第十四條保險機構應根據擬投資金融產品具體情況開展投資研究論證,對重大投資項目可視情況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參與盡職調查,並保存相關盡職調查報告。

第十五條金融產品投資應按照保險機構內部投資決策和授權製度進行審議,並應遵循逐筆決策的原則,對重大投資應建立審慎的決策機製。金融產品投資決策人員應充分了解擬投資的金融產品的基礎資產及增信情況、信用評級結果、信用增信效力、還款來源以及投資對手方的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保險機構應明確金融產品投資相關合同協議簽署的審批流程,確保投資業務信息與投資決議一致,合同條款合法合規。

第十七條保險機構進行金融產品投資,應書麵約定相關費用。保險機構與托管銀行的資金劃撥應通過銀行轉賬實現,並建立資金劃撥的審批複核機製。

第十八條交易結束後,投資人員應及時整理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各類交易資料,並按相關製度規定及時進行歸檔,以便完整保存合同、銀行劃款指令及其他交易文檔。

第十九條保險機構投資金融產品,應督促投資管理人充分發揮投資監督作用,持續跟蹤金融產品管理運作,定期評估投資風險,維護資產安全。關注要點應包括但不限於:

(一)融資主體或擔保主體的生產經營和運營財務情況;

(二)融資主體和擔保主體的重大股權變化、重大違法違規及重大法律糾紛的情況;

(三)融資主體或擔保主體是否發生合同項下的重大違約;

(四)融資主體或擔保主體是否存在外部評級出現負麵展望或下調;

(五)基礎資產狀況;

(六)管理人、托管人履職能力及勤勉盡責情況;

(七)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情況。

第二十條保險機構應為每項已投資金融產品指定後續跟蹤負責人,該負責人應及時製定後續跟蹤方案,同時妥善保存跟蹤記錄與資料。

跟蹤方案應包括但不限於獲取產品管理人對金融產品的管理信息和報告、積極收集和調查已投資金融產品發行主體信息披露情況、跟蹤金融產品運作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保險機構信用風險管理部門應持續跟蹤投資信用狀況並予以記錄,信用評級發生調整的,應及時告知金融產品投資部門。投資對手發生可能導致其信用惡化的重大事件的,信用風險管理部門應及時進行風險提示和預警,投資部門應視具體情況采取應對措施。

第二十二條保險機構應針對金融產品投資當事人出現重大負麵信息及未能按時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情況製定應對機製,並在必要時啟動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機製。金融產品發生違約等重大投資風險的,保險機構應采取有效措施,控製相關風險,並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保險機構應明確金融產品投資業務相關文件資料的取得、歸檔、保管、調閱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規定及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

第二十四條保險機構應按照監管機構對於金融產品投資的有關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向監管機構提交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第二十五條本指引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

(原標題:保監會:險資股權投資須關注五大風險)

最後更新:2017-10-10 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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