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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網友:微信群聊太“任性”,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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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鵬翼律師事務所李瑞鬱律師

如今,微信已是人人必備的即時分享、溝通工具。基於某種需求,幾乎每個人都或多或少地混跡於若幹個五花八門的微信群裏(親屬群、同事群、同學群、朋友群、行業群、專業群、業主群、家長群、交友群等等)。

近年來,各類違法、有害、不良信息,在微信群聊中屢禁不止,不僅損害群聊環境,還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更嚴重破壞社會風氣和和諧穩定。因此,為了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今年9月7日印發、即將於今年10月8日生效實施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該規定),明確了平台責任和群主責任。

以下,結合本人的群聊經驗,淺談一些粗淺意見。

一、群主的法律責任

這幾天內,不少微信公眾號文章紛紛對群主責任進行解讀,甚至把該規定發布之前司法機關已追究群主法律責任的案件聯係在一起,導致不少人產生誤解,令不少群主神經緊張、如臨大敵。

其實,該規定隻是國家網信辦發布的規範性文件,法律位階在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之後,其重點規範的是群組信息內容服務和群組信息傳播秩序。真正確定群主法律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早已實施的《刑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院最高檢聯合製定的《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依這些相關之規定,判定責任的標準主要是:群主是否盡到注意義務。在群聊中,若群主對違法信息視而不見,對傳播違法信息的群成員聽之任之,不進行有效管理,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群主的法律風險防範

群主雖比群成員要承擔更多的義務,麵臨更多的法律風險,但並不是群裏出現違法信息傳播活動,群主就一律都要承擔法律責任。群主隻要加強責任意識和管理意識,主動履行注意義務,積極避免違法信息、有害信息在群空間傳播,就可以免責。具體的防範措施有以下幾種:

1、製定並完善群規。

微信群是一種較為鬆散的組織形式,規範群聊、管理群成員最有效方式就是製定群規,形成有形、明確的合同,讓各成員共同遵守、互相尊重、賞罰分明、嚴格執行、攜手成長,並逐步完善。有了群規,大家言行大體一致,方向相同,引導一股更強大的凝聚力推動著大家一起往前走。

在製定群規時,應根據建群目的或本群性質,圍繞群主題,結合全員訴求,有針對性地製定群規,規範行為準則。

2、適時關注、引導並審核群聊信息。

群主要強化自己的責任意識、管理意識以及風險防範意識,理性審視自己的威望、時間、精力、能力、方式、方法等相關條件,如條件不允許,應當及時轉讓群主身份,讓更適合的群員當群主。

群主以身作則,規範言行,有責任適時、定時關注群聊信息,有責任引導群聊主題、範圍及尺度等,有責任對群成員的言論進行必要的審核、監督。

3、及時采取積極有效應對措施。

發現普通違規行為時,群主應及時製止、警告或依群規處罰。

如有個別群成員認為群聊信息侵害了自己合法權益並提出異議的,群主應當及時協調處理,不能對此置之不理。

發現群成員間發生爭執或糾紛,群主應及時進行調停歸勸,如無法化解平息的,應轉移私聊,避免在群內產生混亂或不良影響。

發現有群成員發表或轉發違法信息或侵權言論信息時,群主應及時製止、警告。如經多次製止或警告無效的,可視情節直接將該群成員“踢”出群。

如群主已盡到了製止、警告等義務,但仍然無法控製違法信息的泛濫時,應當及時向平台運營商或有關部門舉報。甚至,也可以在采取措施無果之後,作出明確聲明,自己主動退出該群,以避免、降低自己的違法風險。

三、群成員應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

構建一個健康、文明、有序的微信群,不僅僅是群主的責任,也應當是每個群成員的責任。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每個群成員的言行也應受到法律法規的調整和約束。

群聊中,各群成員盡量避免以自己的喜好為標準判斷,要顧及他人感受或接受程度,要清楚自己所在微信群的性質,謹言慎行,有的放矢,遵守法律,遵守群規;不談論和透露他人隱私、群友隱私,不對他人品頭論足、傳閑話,不傳播負能量,不將群內聊天記錄截屏外傳,不隨意濫發廣告,不對群內重要信息輕易刷屏等。

愛好分享文章的群成員(包括群主),應注意把握好自身的定位,堅定政治立場,應在分享前,先對文章進行必要的甄別再發布,分享有觀點、有專業、有新知、有態度、有深度的文章,不轉載假雞湯、三觀不正、煽動情緒、標題黨等類型的文章。

同時,群成員之間除互相尊重、團結互助外,還應相互監督,當有其他群成員發表或轉發違法信息時,群內各成員均有義務和責任(特別是當群主未及時現身時)及時發聲製止、糾正、勸說、教育。另外,如發現所在微信群有各種不良傾向或違法信息存在時,最好及時主動退出該群,以避免、降低自己的違法風險。

四、違法信息的種類

該規定出台後,各微信群中廣泛流傳“9種消息千萬別發”的半謠言式、斷章取義、一棍子打死式的過度解讀文章,令不少群成員產生了“限製言論自由”的誤解,出現了一些“人心惶惶、神經質”式的謹慎。本人認為,群聊時,每個人都應當具備並加強最基本的判斷能力、分析能力,涉及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於,個人歸納僅作參考),慎聊或不聊,慎轉或不轉:

1、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信息、言論(如:謠言詐騙、淫穢色情、傳銷賭博等)。

2、涉及嚴重政治敏感性問題的信息、言論。

3、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信息、言論。

4、醜化黨和國家及國家機關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信息、言論。

5、挑撥民族關係、煽動民族仇恨、製造民族歧視以及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的信息、言論。

6、泄露國家秘密的信息、言論。

7、低級庸俗、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內容。

8、其他明顯違法、不當的信息、言論。

五、不當的群聊行為可能構成的法律責任

1、侵犯人格權。

這是群聊中最經常、最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主要表現形式為:侵犯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比較突出的是對名譽權和隱私權的侵犯。

2、侵犯知識產權。

這也是在群聊中經常發生的侵權行為。網絡崇尚共享,但共享也要注意尊重、保護他人著作權,所以在微信群內分享、轉發他人作品(如文章、圖片)時,應當注意著作權人的版權聲明,否則可能要擔任。

3、誹謗罪。

前述侵犯人格權的不當言行,如果未得到有效製止,升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4、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傳播淫穢物品罪和賭博罪、開設賭場罪。

近年來,媒體常報道的司法機關追究群主(也有群成員)刑事責任的相關案例,多是此4類犯罪行為。這些人,要麼以此盈利,要麼以此聚攏人氣,要麼對此放任不管,最終觸犯刑律。

綜上,微信群也是個網絡社會,並非法外之地。群聊混跡,不可任性。同群是緣,群主也好,群成員也好,都應當同心同德,共同營造良好的群聊環境,努力創造晴朗的群空間、放心的精神家園。

(以上觀點係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律師介紹

簡介:

2002年3月,通過首屆國家司法考試。

2003年12月開始,律師執業至今。

2012年6月至今,福建鵬翼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副主任。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類合法權益受侵害時,往往不知該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為充分發揮律師、新媒體在普法宣傳教育、化解矛盾糾紛、促進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麵的重要職能作用,探索實踐“律師+新媒體”解決問題、回應群眾新方案,推動提升互聯網時代全社會各領域法治化水平,促進完善基層社會法治、德治、自治、共治“四位一體”善治體係,莆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學會、市律師協會、東南網莆田站聯合在全市範圍內開展“律師在線”活動。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各類糾紛,不知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犯,若權益受到侵犯又該如何維權等等相關的法律問題,均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向東南網“律師在線”反映,我們將邀請律師及時為你解答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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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龍風 朱豔貞

最後更新:2017-10-08 08: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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