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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合規指引實施 合規職責進一步細化
中國證券業協會日前發布了《證券公司合規管理實施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該《指引》已於10月1日起實施。此次《指引》的發布是繼2008年《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之後,中國證券業協會再次對券商合規進行的規定。中國證券報記者注意到,有多家上市券商已披露公司新的合規管理製度。
多家券商修改合規製度
中國證券業協會指出,為指導證券公司有效落實《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提升證券公司合規管理水平,製定了《指引》。業內人士稱,《指引》下發之後各家證券公司首先開始健全內部合規製度,修改內部合規管理辦法,由合規總監掛帥開展相關工作。
中國證券報記者注意到,自《管理辦法》出台之後,已有包括長江證券在內的6家上市券商公告了公司新的合規管理製度或規定。記者從各地證監局網站查詢到,有多家非上市券商也在《管理辦法》出台後修改了公司相關章程,例如中郵證券設立了“首席風險官”一職;一創摩根公司章程中變更條款則包括“將原公司章程中的合規負責人變更為合規總監”。
“《指引》中規定的業務部門合規性專項考核占績效考核結果的比例不得低於15%,專職合規人員要由合規負責人考核,特別有一點是不能讓業務部門來給合規部門打分。”業內人士指出,從公司內部管理的角度看,高管和管理層不太能接受這一點,因為在他們看來合規部門和其他部門是一樣的,那麼合規部門理應也要接受其他部門的評價,所以這點較難落實。
不過記者注意到,以長江證券為例,其新頒布的《合規管理製度》中已經提到,公司應當製定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及專職合規管理人員的考核管理製度,不得采取其他部門評價、以業務部門的經營業績為依據等不利於合規獨立性的考核方式。同時,該製度中還指出公司對高級管理人員和下屬各單位的考核應當包括合規總監對其合規管理有效性、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合規性的專項考核內容。合規性專項考核占總考核結果的比例不得低於外部監管規定與公司內部規章製度的要求。
合規部門職責更加明確
上述業內人士表示,《指引》的出台反映了加強監管的趨勢,之前中國證券業協會針對合規管理的規章製度是試行規定,現在實現了從“試行”到“正式”的過程,雖然各家券商麵對的情況不一樣,但是2016年之後的處罰明顯增多,大券商也頻頻遭受處罰,說明目前券商內部控製包括合規管理上確實存在有一定的問題。
記者還注意到,與2008年頒發的《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相比較,《指引》第二章中明確了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職責,多家證券公司也在這一點上進行了細化,在新頒布的合規管理製度中相應地明確了合規總監、合規管理部等職責。
另外,在合規管理有效性上,《指引》第二章中提到,要充分重視公司合規管理的有效性,發現存在問題時要求下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及時改進。記者注意到,東北證券同時公告了公司《合規管理有效性評估管理辦法》,中信證券則在其《合規管理規定》中提到“合規部應當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業務線或分支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有關的工作製度或業務流程進行梳理,評估其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準則的要求,能否有效控製合規風險”。
(原標題:券商合規指引實施 合規職責進一步細化)
最後更新:2017-10-12 03:4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