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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轉賬” 臨高一男子竟用這種方式販毒,還不是栽了……
2017年3月13日,臨高男子張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近日,海口市龍華區法院對該案進行判決,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人民幣罰金三千元。
2017年3月13日15許,經事先電話聯係,張某和購毒人員方某約定交易毒品,方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張某支付了人民幣200元。當天16時許,張某在海口市龍華區海秀中路某酒店四樓樓梯口處,將一小包毒品販賣給方某,雙方交易完成後被公安民警抓獲;當場從張某訴訟繳獲手機一部;從方某處繳獲其購買的毒品一小包(經鑒定,含氯胺酮成分,淨重1.5克)。隨後,公安民警又從張某租住的中源酒店436號房中繳獲毒品二十二小包(經鑒定,其中十九包含氯胺酮成分,淨重70.49克,三小包含二甲基碸,淨重57.28克)。
龍華區法院經審理,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罪名予以確認,對控辯雙方的量刑意見,予以采納。鑒於被告人張某當庭自願認罪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張某的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規定,龍華區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商報全媒體、臨高人網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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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17-10-08 03: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