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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信批迎新規 強製披露信息增至109項

繼銀監會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下稱《信息披露指引》)後,10月17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正式發布《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個體網絡借貸》(T/NIFA 1—2017)團體標準(下稱《個體網絡借貸信息披露團體標準》)及《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互聯網消費金融》(T/NIFA 2—2017)團體標準(下稱《互聯網消費金融信息披露團體標準》),網貸行業信披又迎新規。

此前,互金協會組織十餘家行業代表性會員單位開展了上述兩項團體標準的編製及修訂工作,人民銀行、銀監會、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科學院大學、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中國金融電子化公司、大成律師事務所等政產學研專家對標準進行審查與指導,經多輪修訂並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最終形成標準的正式發布版。

網貸強製性披露項增至109項

此前《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個體網絡借貸》(T/NIFA 1—2016)團體標準於2016年10月28日發布,這是互金協會發布的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係列標準的第一項標準。

此次發布的新標準是結合上述標準實施近一年以來的情況,按照“披露指標不遺漏、披露內容不衝突”的修訂原則,對從業機構信息、平台運營信息、項目信息等披露指標進行了適應性完善。

第一財經記者獲悉,修訂後的《個體網絡借貸信息披露團體標準》信息披露項為126項,較原標準增加了30項,其中,強製性披露項由原來的65項增加至109項,鼓勵性披露項由原來的31項減少至17項。

根據《個體網絡借貸信息披露團體標準》顯示,標準包括範圍、術語與定義、信息披露基本原則和信息披露內容。信息披露內容分為概述、從業機構信息、平台運營信息、項目信息四個部分。標準提供了網貸從業機構開展個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則,規定了從業機構信息,平台運營信息和項目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修訂後的標準要求對借款人的相關信息進行脫敏處理。如借款人為自然人,則借款人的姓名、證件號碼、收入及負債情況、截至借款前6個月內借款人征信報告中的逾期情況需進行脫敏處理(即對敏感信息內容僅顯示部分,其餘部分以*替代,如姓名顯示為“姓**”);如借款人為機構,則機構的全稱及簡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需要進行脫敏處理。

另外,根據《個體網絡借貸信息披露團體標準》要求,網貸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及提供網貸服務的其他互聯網渠道顯著位置設置信息披露專欄,展示信息披露內容。同時也應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全國互聯網金融登記披露服務平台及監管部門指定的其他渠道上進行披露。各渠道間披露信息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值得關注的是,針對暴力催收案件頻發現象,5月4日,深圳市互金協會發布了《深圳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催收行為規範》,將監管範圍從短信進一步擴大到了電話,嚴禁在上午8時到晚上9時之外的非正常時段催收;同一天不能超過3次用電話、短信或者匿名電話重複催收;借款人之外的相關人員明確拒絕提供協助後,嚴禁騷擾並追問借款人下落等。

為了規範網貸行業的催收行為,保障借款人與出借人的合法權益,7月28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召開團體標準立項評審會。立項評審的團體標準就涉及互聯網金融債務催收。據了解,互聯網金融債務催收等團體標準已通過立項評審,下一步,這些標準項目將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互聯網金融標準研究院的具體組織下,正式成立標準起草工作組,開展標準研製工作。

而根據此次修訂後的《個體網絡借貸信息披露團體標準》,從業機構在催收中采取的方式包含機構自身催收方式與委托第三方機構催收方式,如短信、電話等。另外,新標準還指出,逾期是指按合同規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收到是指資金實際劃歸至出借人銀行賬戶。

消費金融強製性披露指標23項

在9月召開的《互聯網消費金融信息披露團體標準》審議會上,百度金融、平安信托、拍拍貸、易寶支付、民生電商、信而富等單位提出了具體意見內容,經會議審議後,意見得到采納並通過。

《互聯網消費金融信息披露團體標準》定義並規範了27項披露指標,其中強製性披露指標23項,鼓勵性披露指標4項,分為從業機構信息和業務信息兩個方麵,以期規範廣大從業機構信息披露行為,進一步提高互聯網消費金融從業機構的信息透明度,從而更有效地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據第一財經記者獲悉,上述標準將範圍明確為團體會員內,支持未入會的從業機構參照標準開展信息披露。機構信息披露內容方麵,增加披露股東背景、資金來源等信息;要求披露平台資金來源(合作金融機構)、累計放貸規模及餘額、逾期率等內容。

根據《互聯網消費金融信息披露團體標準》,業務信息披露方麵應披露貸款合同、服務協議等內容,同時,從業機構要求對其中的關鍵和潛在重大不利條款采用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及提醒,並在消費者提出要求時予以解釋說明;不披露投訴處理,催收管理隻需列名方法與渠道即可。

今年8月24日,銀監會正式發布《網絡信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依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四條“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依據本指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對網絡借貸行業的信息披露進行自律管理”的規定,互金協會此次修訂後的標準保持了與銀監會《信息披露指引》的一致性,對從業機構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嚴格,行業信息透明度將進一步提升。

同時,該協會根據新發布的標準及時完善全國互聯網金融登記披露服務平台功能,相關功能陸續上線,為提高從業機構信息透明度、構建公平公開的信息披露環境、促進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撐。

最後更新:2017-10-17 18: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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