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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之謙未必不渣,但這並不必然證明,站在他反麵的李雨桐就是朵白蓮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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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非非馬

“2012年,我和薛之謙一起開了一間淘寶店……”

一場昔日怨侶的“年度互撕”事件,自9月12日李雨桐的這條微博,開啟了序幕。

十天來,李雨桐和薛之謙已來回交鋒多次,劇情不斷“反轉”,各自都不斷有新料爆出,彼此都在稱對方有“說謊”、“捏造”的行為。

而今,除了薛之謙的“鐵粉”之外,路人幾乎是一麵倒地選擇“站李雨桐”,認為她的話更可信。包括我們讀者群裏的討論,也高度一致,站李懟薛。現在,同情李雨桐、甚至認為李雨桐的幾輪回應堪稱“寫作教科書”的聲浪,很大。

但是,我想提醒的是:

薛之謙未必不渣,但這並不必然證明,站在他反麵的李雨桐就是朵白蓮花 。

一個人當下言論的可信度與ta整體的信譽度,是相關但不能混淆的兩件事兒。

通常而言,一個人長久以來所建立的個人整體信譽度,可以作為參考,幫助我們去分析一個人在某個具體言論上的可信度。但是,高信譽度的人,也可能會在某些言論上撒謊;低信譽度的人,也可能會在某些言論上說了實話。

而這些具體的言論,則並不足以,也不應該上升為我們“整體性”判斷一個人的信譽度、甚至是人品的全部依據。

對於李雨桐,也同樣。

因此,我不會簡單地選擇站誰懟誰。

我隻想理性地、站在一個中立的立場地,來嚴肅比較分析下,這兩人的整體信譽度問題,以及提出些我的疑問,說說雙方在這幾輪交鋒中的漏洞與前後不一。

一、對李雨桐、薛之謙整體信譽度的比較

因為人設坍塌,薛之謙目前在很多人的心裏,已被視作“戲精”,也因此,他一放出聊天截屏作為證據,鋪天蓋地而來的,是對他證據是否造假的猜疑和分析。

整體而言,薛之謙作為一名公眾人物的信譽度,目前已受到幾近摧毀式的暴擊——他如今的擁躉,幾乎隻剩他的鐵粉。

但是,因為薛之謙的整體信譽坍塌,站在他反麵的李雨桐,就必然一定“正確”,代表“正義”了嗎?

從邏輯學角度說,站在錯誤反麵的,未必就是正確。也可能是另一個錯誤。

盡管目前“站李”已成主旋律,但對於她的整體信譽度分析,我有些不同看法。

1. 薛李協同在法庭做偽證事件

為什麼首先要說這件事兒,因為,我們判斷一個人的整體信譽度時,通常首先比如會看一個人是否曾經有違法、甚至犯罪服刑等重大汙點行為。不能違犯法規,這可以說是我們行為的最底線。

《即使薛之謙沒有騙財騙色,他也從來不是一個優質偶像》一文中,我曾質疑過薛、李兩人涉嫌協同在法庭上做偽證。而從目前薛、李雙方中達成一致的說辭看,他們做偽證是坐實了的。

簡要概述如下:

李雨桐與前經紀公司久尚模特公司之間在2011年8月簽約,合同期4年。後久尚訴李雨桐違約。久尚稱2012年3月開始,就各種推諉公司通告,到5月,基本拒接公司安排的一切工作,但她卻接私活,甚至開了淘寶店,就是李雨桐和薛之謙合開的UUJULY——2012年3月試運營,6月8日正式開張。

久尚稱這個淘寶店有上千萬高額營收,以此為據向李雨桐索賠150萬元違約賠償金。而為了證明李雨桐隻是輕度違約,李雨桐和薛之謙都給出了同樣的證詞:李雨桐沒有參與開店,隻是該店的平麵模特,且每月隻有6000元工資。

結果呢,久尚方當時就舉證,李雨桐自己的微博裏,曾寫自己是總經理,接受媒體采訪時,也公開說自己是總經理,還是造型總監。

現在我們都知道了,李、薛都已一致承認,李雨桐是股東,占股從40%到50%,後期還一度高達80%,李雨桐從網店經營的收益裏,無論是拿了500多萬,還是1000萬出頭,但肯定不止每月6000元。

這坐實了薛之謙、李雨桐曾為了減少賠償損失,共同對法庭做偽證。最後,法庭判決的是李雨桐賠償10萬元,而不是久尚最初訴賠的150萬元人民幣。

我查了下相關法律,盡管我國的“偽證罪”隻針對刑事訴訟案件,但無論是在刑事還是民事訴訟中,做偽證,都是法律不允許的。在民事訴訟裏,做偽證雖不會被判罪、判刑,但一旦證實,會被法庭依據嚴重程度予以相應的處罰,比如罰款、拘留等。

這件事,從情節嚴重程度來講,絕非小事,它比三個人道不清理還亂的感情與金錢糾葛要性質嚴肅得多。畢竟,前者是公域、而且涉及法律,後者是私域與私德。然而,太多觀眾盯著後者,卻忽視了這一更嚴重的原則性問題。

就我來看,在這件事情上,李雨桐和薛之謙的所作所為,對其整體信譽度的戕害程度,是一致的,都很大。

站李雨桐的朋友們,不妨問一個問題:

一個人為了保護私利,明明已明顯違約(違約認定,與此前簽訂之合約是否公平,這是兩碼事),卻敢在法庭上做偽證的人,ta的整體信譽度該如何判斷?

一個會在法庭上做偽證的人,不見得一定會在其它涉及私利的事情上都撒謊。但是,有這個可能性,而且可能不低。

這一點,當然也同樣適用於薛之謙。

2. 關於泰國車禍事件涉嫌對公眾撒謊

考察一個人整體的社會信譽係統、信譽度,我認為,是否觸犯過法律是首要考察對象,其次,是一個人在公領域內的表現,最後,是私德問題。

導致薛之謙人設坍塌的重要一錘,就包括他在泰國車禍事件中涉嫌對公眾撒謊,刻意炒作新聞。

根據李雨桐在9月14日的第三發“揭黑”材料,薛之謙被指:

1. 刻意炒作泰國車禍事件;

2. 將李雨桐的重傷傷口偽裝成自己的。

這涉嫌欺騙公眾,是發生在公領域的行為,性質嚴重。

但是,現在揭發薛之謙此舉的李雨桐,自己就完全幹淨、毫無幹係嗎?

當時,如果她沒有支持、或者至少是默許了這樣的“欺騙”行為,薛之謙欺騙公眾的事情就不會發生。她如果明確提出反對,此事也可以被阻止。

一個能明辨是非的女子,其實是可以告訴她的男人君子有所為有所不為。

對自己男人的錯誤言行,采取了默許甚或是配合態度的女子,可能其自身的品性、識見也未見得很高。

從兩人在法庭上共同做偽證,到涉嫌互相配合(雖然有主次、主動被動之別)對公眾撒謊,我想說:

兩個人能走到一起,不是沒有原因的。

泰國車禍炒作事件,我們還不能完全辨別真實性,但薛之謙之後刪掉了所有相關微博,也從未對此事做過任何回應。從目前攝影師放出的照片等看,此事為真的可能性很大。

這件事上,薛之謙的確失分很嚴重,但在我看,李雨桐也並不能因為現在揭發了此事,就一身幹淨。這件事對李雨桐的整體信譽度傷害,也很嚴重。

然而,現在發聲的各類媒體、自媒體,很多站李的圍觀群眾,卻都隻將火炮引向了薛之謙一人。

3. 薛、李兩人的私德比較

上麵我說了,一個人整體的社會信譽係統構建,包括是否遵紀守法,在公領域內表現如何,再之後,是私德問題,包括一個人對自己的父母家人如何、對愛人、朋友如何,是否自私自利、不為別人著想,等等。

就薛之謙和李雨桐現在的互相指責看,有些事情,我們看到了說辭一致的地方,但另一些地方,是完全矛盾與衝突的。這也是目前,疑問最多、最需要辨析是非的地方。

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我們先不對私德做蓋棺定論,接下來,我們也將細細分析薛、李二人各自的漏洞。

第一章小結

根據已有實錘、或者幾近實錘的證據,我認為目前可以說,薛之謙的整體社會信譽的確低,但是公德低,也並不必然意味著其私德就低,整體信譽度低,也並不必然意味著這次的發言就一定都是虛假不實的。

李雨桐一直以來被忽視了的整體社會信譽,在我看,也並不高,至少已低於均線。至於她這十天來陸續放的料,盡管已被確認部分是事實,但她的整體信譽度,以及被確認的部分事實,並不足以支撐我們對其所有言論,都賦以高信任度。

我還想提醒一點的是,薛、李二人互撕的,本是私領域的事,但因為現在被公布到社交媒體上,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其性質已發生很大變化:

第一,無論誰有謊言,它都涉嫌公開造謠與誹謗,汙損他人名譽,是觸犯法律的行為;

第二,無論誰有謊言,它都涉嫌對公眾撒了謊,並誘導了不當或者錯誤的輿論傾向與情緒,是發生在公領域的錯誤行為。

事件的性質,其實很嚴重。不是吃瓜群眾看看熱鬧這麼簡單。所以,不論是公共媒體,還是自媒體上,每一次發言或評論,也都應當更慎重。

二、對李雨桐的疑問

1. 自相矛盾的疑點

在李雨桐今天針對薛之謙做了最新反擊和爆料之後,我仔細梳理了她前後所有的言論以及她自己提供的相關證據,包括最新的錄音,發現了不少我很有疑問的地方,提出來和大家一起探討。

1. 高磊鑫要的第一筆離婚費究竟是1000萬還是300萬?

在李雨桐9月12日的第一份爆料(下簡稱“9.12爆料”)中,這個離婚費是先後兩筆1000萬,再加一套房。

但是,在李雨桐公布的錄音(李父和薛之謙之間)中,根據“疑似”薛之謙的男子語音,可以得知,薛和高最初談的離婚條件是300萬+一套房。並且,300萬這個數字,出現了不止一次。

那麼,疑問是:

首先,高磊鑫最初索要的離婚費,究竟是李雨桐在9.12爆料中所提的1000萬,還是薛之謙在語音中所提的300萬?

其次,李雨桐是知道300萬而故意說成是1000萬;還是,李真以為就是1000萬,所以才說了1000萬?

如果真是後者,唯一的可能性就是,薛之謙對她謊報、且大幅漲高了離婚費。但果真如此,蹊蹺之處在於,薛之謙對李雨桐和李雨桐的父親為何要說兩個版本?這可是一對父女。

這裏,我們倒是可以提出一個分析,供大家參考。

根據李雨桐的“9.12爆料”,當初薛之謙找她共同承擔離婚費時曾說,以現在淘寶店的收入,他們半年就能還清這筆錢。而在薛之謙的錄音中,我們聽到他說,當時淘寶店經營得挺穩定,每個月賺六十到七十萬是有的。根據這個描述,他們在半年湊足300萬,是彼此能印證得上的。但是,如果是半年湊足1000萬,那個差距就很大。

此外,根據薛之謙在第一輪反擊中的說辭,淘寶店經營三年多,總利潤大約1929萬。對此利潤總數據,李雨桐從未反駁過為假,而這也對得上薛之謙所說的“每個月能賺六七十萬是不成問題的”

那麼,假設其為真,算平均數的話,淘寶店的每年利潤大約是六百萬左右,當然,不排除有大年、小年的差異。而按照李雨桐在9.12爆料中所言,如果薛之謙確曾如她所言,曾說過半年就能湊足1000萬,而她對此也表示認同,那麼,這個淘寶店那一年的總收入豈不是就要有2000萬元?

淘寶店經營三年多,收益集中在某一年,或者某半年,不是完全沒有可能性,但可能性低,也不太符合常理。何況,就目前公布的信息看,那個淘寶店直到李雨桐2015年八九月退出之前,一直運營是比較穩定的,因此還吸引來了專業的電商運營商。

綜上所述,半年湊齊300萬給高磊鑫的說法,要更可信。薛之謙沒有跟李雨桐虛報離婚費的可能性要更大。

所以,李雨桐很可能很清楚地知道是300萬,而非1000萬。那麼,一個很值得提出的質疑就是,她為什麼要在9.12爆料中說1000萬,而不是300萬?

2. 高磊鑫真是先拿了1000萬,又拿了一套房,接著又要了1000萬嗎?

在李雨桐的9.12爆料中,她稱薛之謙告訴她,高磊鑫以脅迫爆料為由索要高額離婚費。順序是,高先要了1000萬,她和薛之謙自2013年開始給,“終於辛辛苦苦給到1000萬了,薛又說,高提出……,要求買好房子才願意離婚。”又拖了幾個月,在房子買好之後,她某天“半夜突然接到薛的電話,說高磊鑫得了腦垂體瘤,再要一千萬看病,否則就爆料說薛之謙殘忍拋棄患病糟糠”。

(備注:關於高第二次索要1000萬的原因,李雨桐在9.22爆料中的最新說法已經轉換成“薛描述是因為高在陸陸續續拿到錢和房子後又和他說,她其實從來都沒有想過要和他離婚,如果要離,就再給1000萬”,“腦垂體瘤治病說”已不見。而“薛之謙”在錄音中說的是,高威脅如果離婚,就要“弄死”薛之謙,並爆料他有小三,未提及1000萬。)

到此時,高、薛離婚的事情已經拖了兩年。

那麼,李雨桐上述給1000萬+給1套上海房+二度索要1000萬的說法,的確屬實嗎?至少,這與“薛之謙”在錄音中所述相去甚遠。

根據“薛之謙”的語音內容,為了離婚,他和李雨桐先給高磊鑫買了一套上海的房,這其中,有大約兩百多萬是李雨桐幫他出的。因為,當時女方和他說,給她一套房子,再給她300萬就離婚。而在買了房之後,他就想湊齊那300萬,趕緊把婚離了。但這時,“薛之謙”指,李雨桐跟他提出,她也要買房。就這樣,最後李雨桐先把兩人從淘寶店掙的錢,拿去買了一套房——薛也因此很長時間沒從淘寶店裏拿錢,最後,分期付款,“累計是500萬,還不知道是400萬”買下了。

“薛”還特別指出,說是兩個人的房,但李雨桐在房產證上寫了自己母親的名字。“薛之謙”表示自己對此也沒有計較,因為覺得“兩個人今後反正是要在一起的”。順便提一句,這也印證了薛之謙曾說的給李雨桐買房買車花了200多萬,而李雨桐雖反駁了買車說,但並未否認買房說。

“薛之謙”在錄音中說,正是因為李雨桐將錢拿去先買了房,導致他後來一直沒能把300萬給高,這也是他離婚的事一直拖了幾年的原因:如果兩年前就把300萬給她”,至少還可以問她一句話,房子和錢都給了,你離還是不離,而不是到今天突然說不肯離了。

好了,李雨桐對於這場“高額離婚費的索要與支付過程”、“薛高離婚持久戰”因由的說法,和她自己提供的錄音證據,出入相差太大,疑點叢生。究竟誰說了謊,究竟真相是什麼,公眾需要一個清晰明確的說法。

3. 從“共同承擔1000萬”到“我共承擔了300萬”

另一個特別值得提出的點是,李雨桐關於自己幫薛之謙承擔離婚費的前後說法。

前麵已經質疑了高磊鑫初次索要的離婚費,究竟是300萬還是1000萬。在李雨桐版的故事裏,則一直是1000萬。在這個基礎上,李雨桐對自己和薛之謙共同承擔這個高額離婚費的表述是有變化的,而且存在刻意誤導媒體與公眾的嫌疑。

李雨桐的表述,並不止讓薛之謙一個人誤會她的意思是她幫薛之謙主要承擔了這1000萬(後來引薛對此矢口否認),事實上,諸位可以回頭看看在李雨桐9.12爆料後,當時媒體以及大眾們的報道和評論口徑,難道大家當時不都是這麼認為的嗎?

李雨桐現在說了,她從沒有說是她給了1000萬,隻說自己是“共同承擔”,的確。但是,從客觀效果看,她在當時確是成功地將媒體和大眾導向了這個思考方向。

那她的敘述,是怎麼把大量讀者一步步引到那個思考方向的呢?

我承認薛之謙對於UUJULY前期的宣傳和快速成功功不可沒,但是之後他主要都在做音樂和火鍋店,一直不斷投錢,UUJULY可以說是他當時最重要的經濟來源,我也很支持他,而我便全身心投入在我們的店裏。”

“從13年開始就把每個月UUJULY賺到的錢100萬一筆或者200萬一筆的轉給高……”

言下之意,第一,這筆1000萬的還款,絕大多數都是從兩人共同經營的網店利潤裏支出的,“每個月”100萬或者200萬一筆——不由再次要說,這到底是1000萬還是300萬?

第二,由於網店後來幾乎靠她李雨桐一個人在打理——薛之謙之後主要都在做音樂和火鍋店,順著這樣的語言邏輯,網店掙來的錢也自然主要是李雨桐掙的。如此,這些語言輕易就讓讀者覺得,她全心投入地做淘寶店賺錢,成為薛之謙“當時最重要的經濟來源”,不僅付了薛之謙的1000萬離婚費,甚至還支持了他“不斷投錢”做音樂和火鍋店。

吃瓜群眾們的思路就是被這樣帶偏的。

然而,現實中的商業邏輯卻並不是這樣運作和理解的。從商業角度看,股東全職工作,比如擔任總經理,可以拿與總經理工作相匹配的薪酬, 兼職工作或者不工作的股東,其工作量也會體現在相應的薪酬分配上。至於說網店最後的利潤分紅,這與股東是否在公司裏任職沒有關係,隻與股東的股比有關。不然,那些投資買股票、或者做風險投資什麼的投資管理公司,豈不都慘了。不是這個邏輯。

既然李雨桐和薛之謙雙方都認可了各占五五比的股權分配,按李雨桐的“9.19發言”的說法,她認為五五股比是合理的——“無論是我所出資的投資款,還是工作內容,都可以證實50%分配的合理性”,那麼,在刨除網店日常運營成本,包括所有員工的工資與人工成本(當然也包括股東級員工)之外,網店的分紅,原則上應按五五分。

戲劇性的轉變,出現在論戰十天之後,在很多吃瓜群眾已經連續十天都在質疑薛之謙騙了她1000萬之後,她現在說,她一直說的都是“共同承擔”,從沒說過薛之謙欠她1000萬,而她,實際上,總共承擔了300萬

那麼,她為何最一開始爆料時不明確說清楚是自己一共承擔了300萬,而是拋出了1000萬,又加1套上海房產的概念,並采用了“共同承擔”這樣含煳其辭的說法?是有意為之還是無意?

我隻想說,是啊,300萬放出來的力度和聳動性,製造的話題效應與眼球效應,和“1000萬+一套房子”,的確完全不是一個量級

而更進一步分析,按照李雨桐最初的描述,1000萬的還款,自2013年開始,是從網店的利潤裏“每個月”拿出100萬或者200萬一筆轉給高,那麼按照他們股比五五分、利潤分紅五五分來計算,這1000萬不該是李雨桐至少出了500萬嗎?此外,在李雨桐的第一版敘述邏輯裏,買房子也是兩個人共同負擔的——按照“薛之謙”錄音中的說法,李雨桐大約出了200多萬買房,那麼,這加起來,不該總共是700多萬嗎?

可是,李雨桐在先甩出了薛之謙讓她“共同承擔”1000萬+上海一套房離婚費的大噱頭之後,她如今說,自己一共承擔了300萬。

就在李雨桐9.19發言裏,她高姿態地說,錢“我分文不取”,並“建議請薛之謙公開捐贈給慈善機構,也是為這個世界作出貢獻。” 但她到這時也沒有明說,這筆錢到底是多少錢。一些吃瓜群眾覺得她傻,1000萬+套上海的房,就這麼算了。現在,我們知道了,她放棄的一共是300萬。

然而,對此前後說法上的巨大落差,我目力所及卻沒有看到一家媒體或者自媒體提出些許質疑或者是疑問,目前發聲的,幾乎全網都在讚她邏輯縝密,反擊有力,再出實錘,堪稱“雷神”。甚至有很多人認為她才該去代言“錘子手機”,一個廣為流傳的段子是:“論錘子的主要成分是什麼?鋰與銅。”

2. 薛李各執一詞,孰是孰非?

上述三點疑問,主要針對李雨桐自己的言論和她自己提供的證據之間的出入。而下麵的疑問,則針對她與薛之謙的各執一詞。

有意味的是,兩人都說自己講的是真話,並願意承擔法律責任,同時指證對方撒謊、捏造謊言。

1. 李雨桐是否知曉父母跟薛索要200萬精神損失費?

“交織著感情的金錢糾紛”,這是“南方人物周刊”在9.22的微信公號推文裏對李、薛糾葛的形容。竊以為,很精準。

事態至此,已早不是一場愛情糾紛。

正如李雨桐自己所言,我和薛之謙的事絕非“愛情”這個範圍裏能夠釋懷和解釋的。

所以,我們首先聚焦這兩個人之間的“金錢矛盾”上。

在薛之謙的第二次回應裏,他指李雨桐母親和父親以李雨桐流產為由,先後向他索取了200萬的精神損失費,從100萬漲到200萬,其中也曾提出過5000萬的巨額賠償,最後因不能舉證,不了了之。

薛之謙提供了自己和李雨桐父親在2016年2月4日簽署的協議。

但李雨桐在9.22發言裏則稱,“當時他們達成什麼協議我之前並不知情,也從未委托父親簽字”,換句話說,她直接撇清了自己和這200萬之間的關係,甚至,完全不知情。

順帶說一句,現在李雨桐曝光的錄音就是李父和薛當時的談判錄音,而這份錄音,李說她“也是在這次事件發生後才知道有錄音,並在周日拿到了這份錄音”。也就是說,她和對前愛人背地裏錄音這樣的行為毫無關係,也不知情。

再說回200萬精神損失費的問題,李雨桐是否真的完全不知曉?對此,我提出我的疑問。

NO.1

在“薛之謙”的語音裏,我們聽到,他說李雨桐跟他要5000萬的流產費,並且要薛當天就拿出50萬給她。(李雨桐目前已承認自己曾經說過索要5000萬的氣話,目的是為了“保住孩子”。)

而根據薛之謙的第二輪回應文,2015年9月4日,在他和李雨桐麵談達成共識放棄孩子後,當晚,李雨桐的母親就給他電話,索要100萬精神損失費。他同意了,並在9月6日先支付了60萬。

如果薛之謙沒有說謊,李雨桐母親能夠在二人分手當晚就知道此事,並立刻打電話索要精神損失費,那麼可以推斷,這個消息是李雨桐告訴其母親的。當然,她的確未必知道自己的母親隨即就以她流產為名,背著她去跟薛之謙要了100萬。

在薛之謙和李父簽署的協議上,我們可以看到確有“另60萬已付給李璐禕母親”的字樣,這說明李雨桐的母親和父親,至少都知道精神賠償的事兒。也證實了薛之謙至少在這個事情上沒有說謊。

NO.2

據李雨桐的話,她承認她父親是在手術後得知這件事情的經過,也約見過薛和他的父親。也就是說,她知道自己父親找薛之謙談過,隻是,她不知具體協議內容,也從未授權簽字。

也許,她是認為自己父親找薛之謙,主要是為了教育他好好做人做事吧。

如果李雨桐知情而說自己不知情,那麼就是對公眾在撒謊。

如果李雨桐的確是不知情,那麼,就是她父母親背著她,在未經她知曉以及許可的情況下代表她,跟她的前男友談判、索要了200萬的精神損失費。

我突然想到李雨桐之前寫的,我父母親都畢業於上海音樂學院,我們家就是一個熱愛音樂的普通家庭……

我,隻是誠實提出我的疑問點,和,我的感受。

關於李雨桐是否知曉這200萬的事情,下麵我還要繼續提出疑問。

根據薛之謙的第二輪回應,今年3月,李雨桐曾再次聯係他,希望重啟淘寶店,並跟他借500萬做為啟動資金。重啟舊店和借錢,都被薛否決,薛提出自己可以送50萬啟動資金。

隨後,9月5日,李雨桐家人——根據截屏顯示看,是李雨桐父親現在的伴侶,再次聯係他,拿出自己手裏持有的薛之謙當年寫給李雨桐的分手道歉信(電子版),並據此再要100萬做為補償。

根據這個截圖,薛之謙很清楚地對“雨桐”說,“我也願意在一月底或二月10號之前支付給你140萬加已支付的60萬共計人民幣200萬整作為我對你感情的補償,請諒解我延後10天的支付,畢竟我現在的處境和能力隻具備做到這些,若今後我的財政情況富裕我也願意再支付你100萬做為額外補償,但不算做我們這次寫上範圍之內,我也會盡力做到。”(注:為便於讀者閱讀,標點符號為編者加注。)

最後,薛之謙以李雨桐前幾日剛在微博上罵過他,拒付100萬,並且放出狠話“你們愛幹嘛幹嘛 隨時恭候!!”

薛稱9月8日,李雨桐再次給他發短信,表示再給他一天時間考慮,“不然 要將這一切交給媒體”。

好的,這事兒就更複雜了。

首先,薛之謙的這些敘述以及相關截圖是否為真?

在李雨桐9.22的回應裏,她反駁了關於她出軌的那條截屏為捏造,但是,請注意,她並沒有說其它截屏為假。她也特別反駁了“送車”這種16萬級別的“糾紛”,但她卻沒有反駁這索要100萬的大問題。

那麼,我們從常情常理的角度來合理推斷下,這些沒有被她反駁的,是否就可以默認為真?當然,也不排除一種可能性,她就是很任性,不按常理出牌,她懶得都批駁,高興批駁哪一條就哪一條。可這種任性,卻與她連日來表現出的、如網友所說的那種“嚴謹”、“錘錘到位”,相去甚遠。

所以,我們姑且認為薛之謙所述,至少可信度很高。

其次,如果薛之謙所述的確為真,那麼,截屏裏的“分手道歉信”很明確地告訴了“雨桐”,自己願意支付200萬的精神損失,以及未來可能的100萬追加。

那麼,現在問題來了,李雨桐說自己不知道父親代表自己簽字,也不知道他們協議的內容。那麼,這封分手道歉信,薛之謙是怎麼發給雨桐的呢?雨桐是否收到過呢?

另一種可能,薛之謙當時已無法聯係李雨桐,於是,請李雨桐父親的伴侶轉呈這封道歉信給雨桐。她如實轉呈了,是一種可能。那麼這種情況下,李雨桐也是知情的。

第三種可能,薛之謙請李雨桐父親的伴侶轉,但是她沒有轉。所以李雨桐沒有看過這個分手信,也的確不知情。

如果是這種情況,那就是李雨桐父親的伴侶,在背著李雨桐,私自打著李雨桐的名義,跟“功成名就後的”薛繼續索要100萬追加賠償。

再次回播:“我父母親都畢業於上海音樂學院”,“熱愛音樂的普通家庭”。

但是,第三種“李雨桐不知情”的可能性有多大呢?

如果薛之謙所述為真,9月8日,李雨桐再次發短信給他,表示再給一天時間考慮,那麼,我們是否可以合理推測,李雨桐要薛之謙考慮的就是這件事情?

如果李雨桐要薛之謙考慮的就是這件事兒,她不可能隻知道100萬,而不知道200萬的事兒。不合邏輯。

如果不是這件事的話,則又是什麼事情?薛之謙和李雨桐都可以進一步解釋下。

最後,我想特別強調一下,如果薛之謙所述為真,李雨桐的確曾以“不然 要將這一切交給媒體”作為威脅獲取財物的手段,李雨桐的行為已涉嫌“敲詐勒索”。

性質,很嚴重。

寫到這裏,發現已經8500多字了(不含標點),實在太長,而我對李雨桐一個人的疑問,竟然都還沒全寫完,這還沒開始分析薛之謙……

怕大家在手機上看萬字長文實在吃不消,隻能選擇做連載了。今天先發送這8000多字兒,明天繼續。

對我的重重質疑,也許你會有疑問,歡迎你留言探討。

我隻是誠實寫下我經過深入思考後的真實想法。

我對李雨桐本人並無惡意,對薛之謙也從談不上好感,我同情李雨桐的遭遇,但我仍然認為,同情不能替代理性和中正的思考與判斷。

一個人可以采用一些計謀,有技巧地捍衛自己權益,但不應以不恰當甚至錯誤的方式,更不能對公眾撒謊。我不是在說李雨桐就一定如何如何,但我們有權站在第三方的視角,提出我們的疑問和思考。

在事發後,作為一個自媒體人,很自然地對輿情進行監測,也不得不說,有一些傾向和風潮,很值得警惕。

曾經,薛之謙爆紅時,很多人假裝看不見他這個偶像大V存在的問題,堅定地“擁護讚美”他。後來,薛之謙牆倒眾人推,很多人假裝看不見他證詞中可信、合理的部分,堅定地質疑他所有的證詞和證據,也假裝看不見他的對手——李雨桐言論中明顯的漏洞。

他們隻是將那種一麵倒式的讚美和支持,從一個人,轉向了另一個人。

哪一種一麵倒都是不可取的。任何情況下,用情緒替代理性、邏輯、冷靜,都是危險的。

PS. 在“非非馬”公號後台輸入關鍵詞“薛之謙”,可閱非非馬此前關於薛之謙的兩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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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17-10-10 03: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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