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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公眾號、微信群再也不能任性了,國家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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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發展,通過微博客、即時通信工具、移動應用程序等網絡平台提供公眾信息服務的新業態不斷湧現,各類用戶注冊使用公眾賬號發布信息的規模和影響越來越大,滿足了人民群眾多樣化信息需求,豐富了網絡文化生活。但一些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落實管理主體責任缺失,部分用戶公眾賬號使用者傳播低俗色情、暴力恐怖、虛假謠言、營銷詐騙、侵權盜版等信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社會反映強烈。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規定》共計十八條,包括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及使用者主體責任、個人信息及權益保護、賬號處置、行業自律、公眾監督、行政監管及違法處置等條款。

《規定》強調,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都應當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態。

《規定》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注冊使用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發布政務信息或公共服務信息,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公眾信息需求。

《規定》明確,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製度。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應當履行信息發布和運營安全管理責任,積極傳播正能量,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維護良好網絡傳播秩序。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依法辦網、依法上網,是我們每個公民和企業的責任和義務,構建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需要多方參與和大家的共同努力。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規定》出台旨在促進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為廣大網民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隨著移動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互聯網群組方便了人民群眾工作生活,密切了精神文化交流。但同時,一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落實管理主體責任不力,部分群組管理者職責缺失,造成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傳銷賭博等違法違規信息通過群組傳播擴散,一些不法分子還通過群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破壞社會和諧穩定,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亟待依法規範。

《規定》明確,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用戶注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製度。

《規定》強調,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建立信用等級管理體係,合理設定群組規模,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並采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信息安全。

《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強調,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治理需要政府部門、互聯網企業、社會公眾等多方參與,健全完善輿論監督、社會評議、投訴舉報等手段,不斷推進行業自律規範,共同構建良好網絡生態。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確八大問題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從事信息發布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網絡平台以注冊用戶公眾賬號形式,向社會公眾發布文字、圖片、音視頻等信息的服務。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注冊使用服務的網絡平台。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是指注冊使用或運營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提供信息發布服務的機構或個人。

第四條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態。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注冊使用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發布政務信息或公共服務信息,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公眾信息需求。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提升政務信息發布和公共服務水平,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和信息安全保障。

第五條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設立總編輯等信息內容安全負責人崗位,建立健全用戶注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製度。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製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和平台公約,與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六條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對使用者進行基於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移動電話號碼等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不得為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第七條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使用者的賬號信息、服務資質、服務範圍等信息進行審核,分類加注標識,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同一主體在同一平台注冊公眾賬號的數量合理設定上限;對同一主體在同一平台注冊多個賬號,或以集團、公司、聯盟等形式運營多個賬號的使用者,應要求其提供注冊主體、業務範圍、賬號清單等基本信息,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資質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可以通過開設的用戶公眾賬號采編發布新聞信息。

第九條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在使用者終止使用服務後,應當為其提供注銷賬號的服務。

第十條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應當履行信息發布和運營安全管理責任,遵守新聞信息管理、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維護網絡傳播秩序。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管理原則,對使用者開設的用戶公眾賬號的留言、跟帖、評論等進行監督管理,並向使用者提供管理權限,為其對互動環節實施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三條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服務協議和平台公約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限製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製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公眾賬號及注冊主體納入黑名單,視情采取關閉賬號、禁止重新注冊等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指導推動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使用者製定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履行社會責任。

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建立多方參與的權威專業調解機製,協調解決行業糾紛。

第十五條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接受社會公眾、行業組織監督。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便捷舉報入口,健全投訴舉報渠道,完善惡意舉報甄別、舉報受理反饋等機製,及時公正處理投訴舉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對舉報受理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十七條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

就《規定》答記者問

《規定》所要規範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具體指什麼?

答:《規定》所稱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網絡平台以注冊用戶公眾賬號形式,向社會公眾發布文字、圖片、音視頻等信息的服務。具體而言,在各類社交網站和客戶端開設的用戶公眾賬號,如騰訊微信公眾號、新浪微博賬號;百度的百家號、網易的網易號,今日頭條的頭條號、騰訊的企鵝號、一點資訊的一點號等;在花椒、映客等直播平台和秒拍、快手等短視頻平台開設的用戶公眾賬號;在知乎、分答等互動平台開設的對公眾答複的用戶公眾賬號等,均在本規定適用範圍之內。

什麼是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

《規定》提出了哪些倡導性、鼓勵性要求?

答: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是當前網上信息發布的重要渠道,社會影響很大。對此,《規定》強調,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都應當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態。

當前,政務新媒體快速發展,在發布政務信息、引導網上輿論、提供公共服務、創新社會治理等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規定》按照建設好、利用好、管理好的思路,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注冊使用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發布政務信息或公共服務信息,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公眾信息需求;同時也要求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為之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和信息安全保障。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發布新聞信息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答:《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已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許可、運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做出了相關規定。在此基礎上,《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確,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資質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可以通過開設的用戶公眾賬號采編發布新聞信息。

在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方麵,國家和地方網信部門、用戶公眾賬號服務提供者(平台方)各方應承擔什麼責任?

《規定》明確,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具體而言,一是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設立總編輯等信息內容安全負責人崗位,建立健全管理製度;二是製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和平台公約,明確平台和用戶的權利義務,對違反法律法規、服務協議和平台公約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依法依規立即處理;三是加強對本平台公眾賬號發布內容的監測管理,發現有傳播違法違規信息的,應立即采取相應處置措施等要求。

最後更新:2017-10-08 04: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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