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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建华名誉侵权终胜诉,言论自由不是绝对自由
文编:魏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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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霍建华状告网易娱乐及微博名为“函数公”的焦某某名誉侵权一案经法院终审胜诉,获得道歉与赔偿。众网友拍手称赞。言论自由公众人物遭名誉侵权频频发生,上诉也效果甚微。是有意还是无意?这其中又有哪些要注意的雷区?
头图:
一、霍建华名誉侵权终胜诉,用三年力证清白
今天(10月28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了一则案件播报,2015年霍建华状告网易娱乐及微博名为“函数公”的焦某某名誉侵权一案经法院终审胜诉,法院终审判定被告言论构成侵权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霍建华13万余元。
事件起因于2015年,名为函数公的作者在网易发布了一篇文章说“H”姓男星在横店嫖娼,后来在微博直指H姓男星就是霍建华,此时立即引起网友热议,而且波及面比较大,紧接着霍建华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新媒体快速发展起来后,信息的传播更快更广泛。一些人为了博眼球,获得关注,选择极端方式,发布一些似是而非的尤其是以明星为话题的内容。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以及对法律的了解较少。很多人谣言发布者都怀有投机心理,认为明星不会纠缠于这些造谣,因为一旦走上法律程序,搜集各种证据,不仅耗时,而且花费也不小。
想当年大明星阮玲玉因为流言的伤害自杀,勿自由,宁死。现在是法制社会,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声誉,是很多明星的第一选择。
这其中有成功的案列:
如2016年4月7日,微博用户袁某在其账号“EC品牌观察”上登载博文,借用网上热火的“江南皮革厂“的段子,直指黄晓明“吃喝嫖赌”、“欠下了3.5个亿,带着他的baby跑了”,并称黄晓明是“王八蛋老板”,暗示黄晓明和其代言的“东虹桥金融在线”兑付危机有关系,该微博一经发出得到大量转发。12月20日,黄晓明起诉微博用户侵犯名誉权一案在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宣判,黄晓明胜诉,法院责令涉事微博用户袁某向黄晓明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加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6万多元。北京海淀法院在其官方微博发文,黄晓明本人转发,称“只希望这个世界多一些善意”。
2017年3月15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官方微博”发布了关于伊能静名誉维权系列案件的律师声明,称“麻辣婊哥”、“娱老板”、“杂文作家王圣强”等相关营销号,先后不断通过微博发表了大量持续重复的严重侮辱、恶意诽谤的言论,伊能静忍无可忍,于2015年6月25日在微博上发布一封律师函,正式提起法律诉讼。在伊能静诉诸法律途径后,经由经海淀法院审理判决确认,其言论构成对伊能静女士名誉权的侵犯,判处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伊能静女士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3800元整。
但更多的是取证不易或者申诉时间较久等原因,即使发布了律师函或者报案,最终也是不了了之。像霍建华也是历经三年,两次审判,最终胜诉。
二、言论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要有一定的限度
当今社会是一个网络及自媒体高度发达的时代,人人都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自己就某些人或事情的看法。但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自己发表的言论是否损害到他人的名誉,广大民众包括具有相当文化层次的公众人物在对名誉权保护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对明星的名誉权保护来说,就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1、就言论的内容来看,到什么程度或者以什么标准来判断是否算侵权?就这个问题,以下两个结果相反的案例也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案件一:董洁经纪人VS潘粤明
2012年12月,潘粤明诉至法院称,董洁其经纪人任佳莺在新浪微博等网络上,以”董洁工作室团队“的名义,发布所谓的《董洁工作室》声明,声称潘粤明故意散布关于董洁的传闻,捏造潘粤明“嗜赌成性”等虚假事实,指责潘粤明的人格。同时,申江公司采访任佳莺后,在其发行的《申江服务导报》上用整版篇幅刊载了以“董洁指责潘粤明嗜赌、抢房、不管儿子、负债类类”的文章(以下简称“《董》文)。故,潘粤明起诉任佳莺、申江公司侵害了自己的名誉侵权,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经法庭查明事实后认为,从《董洁工作室声明》的内容来看,其指责潘粤明抹黑董洁等问题,但在现有证据均不能证明潘粤明存在文中指责的行为。就证明力而言,也不能证明潘粤明嗜赌成性。因此上述声明对潘粤明的指责没有事实依据,客观上会造成潘粤明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侮辱、诽谤。
案件二:汪峰VS“中国第一狗仔”卓伟
2015年4月,卓伟在其个人新浪微博上分享了“全民星探”发布的名为“【独家】章子怡汪峰领证蜜月会友妇唱夫随”的文章,并标题为“赌坛先锋我无罪,影坛后妈君有情”。该微博在网络上迅速被传播,传播范围甚广。汪峰认为卓伟在其个人微博上以“赌坛先锋”对汪峰进行侮辱诽谤,已经严重侵犯了汪峰的名誉权,遂诉至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汪峰曾多次在境外赌场活动并经多家媒体报道,赌博一事并非无中生有。根据分析“赌坛”一词并不意味着给予汪峰法律意义上的否定评价。而“先锋”一词更近于一种修辞上的表达,该表达虽有一定夸大的成分,但本身并无侮辱或诽谤的内容。“赌坛先锋”一词难以认定构成对汪峰的侮辱或诽谤。
根据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判断名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首先需要判断该讼争的言论是否属实。其次,就需要再行判断基本属实的言论,是否使用了贬损性、侮辱性的语言,是否有悖通常的价值评价标准。如果以上条件可以确认,则还需考虑这样的言论是否事实上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二、新闻工作者发布的文章内容也时常会引发公众人物名誉侵权纠纷,那么新闻人是否能随意披露公众人物的私生活呢?披露的限度又在哪里呢?
现回到案件一:董洁经纪人VS潘粤明
申江公司记者王×撰写的《董》文糅合了《董洁工作室声明》对潘粤明的指责、任佳莺在与记者王×私信中提到的“抢房子”“连自己的儿子都不让住进去”等内容以及网络关于董洁养家、儿子将由董洁抚养的传闻。
新闻工作者有时会为了追求轰动的效应,在没有小心求证的前提下夸大事实,随意发表言论,不惜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自媒体时代下人人都在享受言论自由时,新闻人是影响着社会价值判断的风向标,不应该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背离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意义。同时,在民众由其是公众人物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的情况下,新闻人在发表言论时也应当注意自己的法律风险。
3、公众人物在享有普通公民不能享有的社会知名度、关注度、影响力等特有利益时,是否应当对涉及自身的言论有容忍义务?
公众人物的身份特点容易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具有吸引舆论的特质,使得社会对其评论具有全方位、多角度、纵深性、持久性的特点,其亦有更多的机会通过媒体对相关报道或评论加以澄清,因此,其理应对社会评论具有更大的容忍义务。但社会公众对于明星私生活的知情权,仅为个人消遣或娱乐的需求,并非应当加以保护和鼓励的正当合理的知情权,相比较于该类知情权,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利也应当被保护。
文章来源:温翔话娱、张璐壬
推广:李超翔
最后更新:2017-10-28 23: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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