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4
搜狐
東海證券托管丹東港公司債違規未盡責 證監出警示函
1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證監局網站發布公告稱,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托管丹東港集團有限公司(簡稱發行人)於2016年10月27日發行的5.6億元公司債券(簡稱“16丹東港”)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地履行受托管理責任,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遼寧證監局決定對東海證券及發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全文:
關於對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擔任丹東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於2016年10月27日發行的5.6億元公司債券(以下簡稱“16丹東港”)受托管理機構過程中,發行人未披露公司與關聯方的資金拆借情形,未及時披露債券存續期內發生的可能影響償債能力或債券價格的重大事項。我局已經對發行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你公司作為“16丹東港”的受托管理人,沒有按照《債券受托管理協議》第四條約定,在債券存續期內持續有效督促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沒有持續有效關注發行人的資信狀況,對相關情況進行持續有效跟蹤和監督,未能勤勉盡責地履行受托管理責任。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範和監管規則,按規定履行義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遼寧監管局
2018年1月12日
最後更新:2018-01-17 12: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