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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眾號侵犯肖像權 陳喬恩維權獲支持
因為在微信公眾號的服務軟文中使用了明星陳喬恩的一張圖片,江陰某商場被陳喬恩給告上了法庭,近日,江陰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判決商場賠償陳喬恩經濟損失30000元以及維權費用3083元。
2016年5月,陳喬恩委托律師向江陰某商場發出《律師函》,認為上述文章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了陳喬恩的照片進行商品的宣傳推廣,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公開道歉、賠償經濟損失。
江陰某商場辯稱,涉案服務宣傳軟文及配圖等內容,均是百麗鞋業(上海)有限公司創作、提供並要求被告發布的,故百麗鞋業(上海)有限公司才是實際侵權人,而且原告無證據證明被告從中獲得直接經濟利益,其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不應當構成侵權。
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都享有肖像權,是否侵犯肖像權應當滿足三個構成要件。第一就是要有使用肖像的行為,第二,是否經過本人的同意,第三就是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這個案件中,商場是構成侵犯陳喬恩的肖像權的,首先商場的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中使用了陳喬恩的照片,就算這張照片是其他人提供的,但是是通過商場的微信公眾號發布出來的,那麼商場應當是照片的使用人。第二商場使用陳喬恩的照片並沒有經過陳喬恩本人的同意。第三,商場發布該文章的目的是為宣傳其商場內所銷售的百麗女鞋,想以此借助陳喬恩的知名度來提高百麗女鞋的關注度,招攬顧客,顯然係以營利為目的。所以最終法院認定商場侵犯了陳喬恩的肖像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因為商場在判決前已經刪除了侵權的文章和照片,所以,法院最終判決商場在其微信公眾號上向陳喬恩賠禮道歉,並結合商場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影響範圍、損害後果及陳喬恩的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確定商場賠償陳喬恩經濟損失30000元以及維權費用3083元。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提醒,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開設了自己的微信公眾號,微信公眾號是一種自媒體,已經成為發布信息的重要平台,所以微信公眾號發布者應當對其發布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當發布的信息違反真實性原則,侵害他人私法權益時,則構成侵權。因此,在發布圖片和文章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如果是以自己名義發布的信息,要確保文章不要有抄襲的行為,圖片的來源是合法的,如果是轉載他人的文章,也應當要經過他人的同意,並注明“轉載”的字樣,不能把別人的文章直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發布。
來源:江陰市人民法院
最後更新:2017-10-07 22:2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