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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購並舉中建立“房價之錨” 租賃權與所有權都是居住產權

在一些城市展開租購同權試點之後,國家級的《住房租賃管理條例》的立法工作也開始啟動。近日有媒體報道,國務院法製辦、住建部組成聯合調研組,赴多地對《住房租賃管理條例》等征求意見和建議。據報道,這個文件將在租金、租期、承租人居住權利保障等方麵做出規定,要求各地建立住房租金發布製度,定期公布區域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進一步建立租購並舉的長效機製。

市場始終是先行者。與立法啟動相隨的是,租賃REITs等市場層麵的工作也在積極啟動。深交所近日公告,長租公寓資產類REITs新派公寓權益型房托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正式獲批發行。支付寶也在八大城市上線了百萬套租賃房源,推廣“付一押零”模式。

當前需明確的是,人們對房屋租賃市場的認知還存在思維定勢。這主要源自房屋租賃權在現實中未能得到有效保護,其內涵和外延也相對模煳,人們習慣性地認為租賃權派生於產權,理所當然不能與產權享受同樣權益。出租人及其代理人違反租賃合同成本較低,單方麵違約事件頻發,承租人權益未能得到很好保護和尊重,致使市場上房屋租賃合同普遍偏短。租賃者在享受公共服務等方麵也與房主不同。這些因素不僅導致國內未能發展出一個有效的房屋租賃市場,而且影響了房市價格發現機製的有效發育,對整個房市產生了一定程度的扭曲。

其實,住房所有權在產權階位上並不高於租賃權,兩者嚴格意義上同屬於一種財產類的居住產權,最大不同是期限:房主擁有的產權實際上是一種永續租賃權,房價是未來虛擬房租的提前貼現,也即大家購買房產是一次性地購買了無期限居住權(假設70年後會自動無續費續約);而房屋租賃權是有期限的居住產權。兩者並無本質區別,也不應有序位之別。

其理據為,中國房地產是建立在土地國有基礎之上,居民購置房產主要購置的是房產區位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附屬物產權。針對這種特殊性,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了用益物權定義,即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概念的引入,在法律上厘清了房產的財產屬性,對穩定社會秩序具有積極的意義。同時,用益物權概念的引入也為房屋租賃權提供了合乎法理的依據,即房屋租賃權也應作為一種居民財產權得到尊重,受到法律保護。

租賃市場之於整個房市,可以比擬於國債收益率曲線之於整個金融市場,具有基準性特征,房租是房屋居住使用權的收益,房價的定價之錨本質為居住使用權收益的貼現。因此,租賃市場可以看作是居住使用權的零售市場,而銷售市場為居住使用權收益的批發市場。房屋租賃市場深度不夠、機製不健全,租賃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得不到有效尊重,房價就事實上失去了定價之錨。

為此,房地產市場的長效機製理應包括租購並舉。唯有發展起健全的房屋租賃市場,為房市培育出基準定價曲線,房市才能真正健康發展。

(原標題:在租購並舉中建立“房價之錨” 租賃權與所有權都是居住產權,其價格具有相關性)

最後更新:2017-10-19 06: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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