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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時俱進加強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
昨日,中國保監會就擬修訂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償付能力管理規定是保險行業的綱領性文件。現行的管理規定還是2008年保監會發布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8年第1號,簡稱1號令)。但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1號令已經不能完全適應行業發展和監管需要,亟待修訂和完善。主要體現在不能適應償二代下的監管製度、不能滿足保險業風險防範的需要。
其實,早在2016年償二代正式實施後,保監會就啟動了1號令修訂工作,並於2016年底起草完成了初稿。今年以來,保監會又按照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保監會“1+4”係列文件的要求,對初稿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可以說,這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內容,很好地體現了最新的監管精神,是一個與時俱進的監管文件。
今年以來,保監會連續對外發布強化保險監管、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整治市場亂象、彌補監管短板等通知文件,展現出一個敢於監管、強於監管、精於監管的形象。
新的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相比過去也有很多突破之處。比如,對保監局在償付能力監管中的職責進行了再定位,明確其“三個參與、一個負責、一個監督”的職責,保監局的償付能力監管職責有利於整合集中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防範行業風險。
又如,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償二代的監管指標標準。過去,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標準為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標準為100%這兩個指標是判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否充足的主要指標。但新規則在上述兩項指標的基礎上,又增加了風險綜合評級達標標準,要求風險綜合評級達標標準需為B類以上,且3個指標同時達標,才是償付能力達標公司。任意一項指標不達標的,為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這相當於3個條件都具有“一票否決權”,提升了償付能力監管達標標準。
另外,征求意見稿還增加了監管合作和協調的內容,這是設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之後,保險監管與時俱進的又一次體現。征求意見稿提出,保監會將按照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要求,加強與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外匯管理局的監管協作,包括加強金融審慎監管製度的協調,強化對跨市場、交叉性金融風險的監測和防控等等。
可以預見,嚴格執行新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將成為保監會下一階段的重點工作——償二代二期工程的重要內容。
(原標題:與時俱進加強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
最後更新:2017-10-21 0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