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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紅包玩出賭博味 昆明首例微信紅包賭博案

昆明首例微信紅包賭博案2名嫌疑人被批捕

微信已成為人們生活中重要的社交工具,朋友間、親人間建立一個微信群發紅包、聯絡感情、娛樂生活,是當下最受追捧的網絡行為。然而微信紅包越受追捧,就越容易發生“玩過頭”的情況,顧先生就被朋友拉進這樣一個微信群,進群後他才發現,群裏已經不是單純的發紅包娛樂,微信紅包已經成押注賭博的工具。

“根據莊家發出的紅包隨機猜位數,可以押大小、單雙,中獎賠率為下注金額的2至68倍。這種玩法也讓人一晚最多能輸上千元。”顧先生說。

以前,一個賭場被查獲總會有固定的場所、賭客、籌碼、管理人員等證據。微信這一虛擬場所固然增加了案件的查辦難度,但在環環相扣的證據鏈下,雲南省首例微信紅包賭博案3名組織者最終難逃法網。因涉嫌開設賭場罪,日前,趙某某、楊某某兩人被西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逮捕,束某因患心髒病被取保候審。

60餘人參賭涉案50餘萬

大學畢業後,趙某某選擇自主創業,並成為一個生意人。去年,他被拉入一個微信群後發現群裏在利用微信紅包進行猜尾數押注賭博。早在微信紅包“流行”後,他就聽朋友說過,省外有人利用微信紅包賭博,但這是他第一次親眼目睹微信紅包賭博的玩法。跟著玩了幾局後,趙某某很快就退群了。

但是,群裏那種賭博方式卻烙在他心裏。想到自己也能用這種方法賺上一筆,今年2月20日,趙某某創建了一個名叫“帆船酒店”的微信群,並將自己的高中同學楊某某,老鄉束某拉進群裏,說明建群的目的後,三人一拍而合,開始拉身邊的朋友入群。很快,群裏人數就達到60餘人。

“進到群裏,群主要求說話要小心,不能出現‘賭博’、‘押注’等字眼,他們稱莊家叫‘工頭’,賭客叫‘礦工’,參賭叫‘挖礦’,以便掩人耳目。”顧先生說,在群裏,如果隻想著搶紅包而不參與賭博,就會被群主踢出群,長期潛水不說話,也會被踢出群。

然而,賭博一事還是很快就被發現了,今年3月初,西山公安分局治安大隊行動中隊民警根據群眾舉報,獲知了名叫“帆船酒店”的微信聊天群有通過微信紅包組織賭博的重大嫌疑。3月7日,趙某某、楊某某、束某先後落網。隨後,該案移交西山區檢察院審查逮捕。

“最先的群主是趙某某,今年3月因為工作關係趙某某將群主轉給楊某某,束某在群裏長期坐莊。”檢察官介紹,群裏的賭博方法有兩種,一種莊家發出3元紅包後分成5份,賭客猜5個紅包的最後一個數字下注,賭客每注可以買單個也可以買多個數字,根據數字多少賠率為2到68倍不等。另一種,莊家發出3元紅包後分5份,賭客猜5份紅包的大小或者單雙,並進行賭博下注。

賭博前,賭客都必須先將下注金額通過微信紅包或者微信轉賬的方式給莊家。群成員如要當莊家,需通過微信紅包或微信轉賬支付給群主1000至2000元不等的保證金。下注金額為10到200元時,支付1000元押金,下注金額為20到400元,則押金為2000元,群以200到500元不等對押金進行抽水。此外,莊家需給群主每小時60元的使用費。

經查,該案參賭人員涉及昆明、大理等多個州、市,僅僅10餘日的時間,參賭金額達到人民幣50餘萬元。

虛擬空間也算開設賭場罪

“3月的紅包分成5等分,手氣好最多也不過能搶到1塊錢,紅包金額不大,但在該案中,參賭的押金和下注金額累計起來卻是個不小的數目。”檢察官介紹,隨機紅包的尾數是不確定的,對於賭客來說,猜中的幾率很小,基本輸多贏少。而群主成了最大贏家,經初步統計,坐莊時間最長的束某共計接受賭客下注金額為85180元,趙某某接受賭客下注金額21220元,楊某某接受賭客下注金額20190元。

幾年前,開設賭場罪的範圍就已經不僅限於實體場所,虛擬空間也算,通過微信群、網絡等虛擬空間開賭場,更拉低了開設賭場的門檻,社會危害性升高。案件承辦檢察官解釋,我國《刑法》303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2010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或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屬於“開設賭場”行為。

“很明顯,趙某某等人微信群發紅包賭博的這種押注的行為已經構成開設賭場罪。”檢察官說,現在,“互聯網+”理念在給市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在改變著很多人的思維方式和社交模式,但違法分子也同樣會利用“互聯網+”進行違法活動。

隨著微紅紅包接龍、微信紅包詐騙、微信紅包賭博等事件越來越頻發,逐漸有不少群眾發出“取消微信紅包玩法”的聲音,但大部分群眾還是認為小額互發紅包是親友間聯絡感情的另一種方法。對此檢察官提醒,而朋友間的小額互發,沒有營利性質的可視為贈予,不會涉嫌違法。但市民麵對“互聯網+”帶來的違法活動,其經驗仍有不足。大眾應加強法律意識,切勿以身試法,同時需要有一定的風險意識,當發現事件性質變味時,及時終止、拒絕。

記者蔡靖妮 通訊員張麗雲報道

最後更新:2017-10-08 06: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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