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搜狐
微信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嗎?看看這裏怎麼說!
導讀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一直是困擾監管部門的老大難問題,手段少、程序多、時間長,不一而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所以,民事訴訟的送達對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具有重要、直接的借鑒意義。這篇文章頗具亮點,在這裏特別和大家分享,也非常期待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在依法的前提下,更加務實、靈活、高效!
微信送達司法文書的探索
黃文海
智能終端提供即時通訊服務應用程序—微信(wechat)自2011年1月推行以來,因其高效、便捷的推送功能,日趨成為時下重要的互聯網信息交流平台。如何將這一科技成果深度融合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運用新媒體破解長期以來製約人民法院訴訟高效的瓶頸性“送達難”等問題,是當前深化司法體製改革背景下值得探析的問題。筆者結合富寧法院運用微信電子送達係統的實踐情況,試著從微信電子送達的法律依據、積極作用、基本要件、需要注意的問題等角度淺談自己的看法,以期能對基層人民法院進一步提升審判效率,減輕當事人訴累及創建法院係統統一的電子送達平台方麵有所裨益。
一、微信送達的法律依據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的決定》(簡稱新民訴法)。新民訴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係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這是我國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確規定電子送達製度。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簡稱新民訴法司法解釋)對電子送達製度進行了補充細化規定。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電子送達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係統作為送達媒介。”據此,法律明確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訊為電子送達的三種主要形式,同時采用兜底條款,即“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且“即時收悉的特定係統”都可以用來作為電子送達的形式。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幹意見》(法發〔2016〕21號)第3條明確指出,人民法院要完善送達程序與送達方式,積極運用電子方式送達。當事人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並確認傳真號、電子信箱、微信號等電子送達地址。充分利用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建立全國法院統一的電子送達平台。若幹意見首次明確將微信作為電子送達形式納入我國法律製度體係。
微信作為中國大型互聯網綜合服務提供商騰訊公司推出的一個為智能終端提供即時通訊服務的免費應用程序,是即時收悉且能夠確認其收悉的特定係統,屬於電子送達中的新型送達媒介,綜合前述,微信送達訴訟文書的法律依據充足,屬於電子送達方式中的新型送達形式。
二、微信送達司法文書的現實意義
微信應用程序支持跨通信運營商、跨操作係統平台通過網絡快速發送免費語音短信、視頻、圖片和文字,在此過程需消耗少量網絡流量。微信送達司法文書與其他傳統送達方式相比優勢明顯,對緩解人民法院“送達難”具有積極意義。具體如,操作簡便,承辦法官隻需將編輯好的訴訟文書在互聯網一端上傳,輕輕點擊發送即可;快捷高效,點擊發送後幾乎瞬間就能到達並能在線查閱,當事人即刻知須權利義務;成本極低,隻需消耗少量網絡流量,極大節約了司法成本,減輕當事人的訴累。基層人民法院積極運用微信電子方式送達司法文書,可有效減輕法官日常程序工作量,讓法官將更多的時間用於解決疑難案件和提高審判能力上,提高審執效率,縮短辦案周期。另一方麵,微信送達司法文書對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微信送達訴訟文書運用大數據、信息化電子科技信息通信技術手段,使得互聯網的創新科技成果服務於案件的審判、執行中,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和創建“智慧”法院以及法官順應互聯網信息時代發展中提高司法為民水平等等方麵有著重要的積極作用。
三、微信送達訴訟文書的基本要件
(一)人民法院司法文書電子送達的具體規定
微信作為新型的媒體傳介,人民法院運用微信科技進行送達司法文書尚處在探索階段,為此,富寧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本院工作實際,認真研究製定《富寧縣人民法院司法文書電子送達規定(試行)》,確保電子送達工作形成製度化、規範化。
1.司法文書電子送達(以下簡稱“電子送達”)是以提高審判效率為目標,依托互聯網和移動終端,通過富寧縣法院微信平台在人民法院和訴訟當事人之間實現安全的文書送達和數據交互過程。
2.電子送達的適用對象為刑事、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以及公訴機關等(以下簡稱“受送達人”)。
3.電子送達實行自願原則。受送達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以直接送達或通過特快專遞等傳統方式送達文書。
4.立案階段,立案人員應當主動向受送達人推介使用電子送達方式接收司法文書。案件辦理階段,相關宣傳解釋工作由承辦法官負責。受送達人同意適用電子送達的,立案人員或承辦法官、書記員應當引導其填寫身份證號、手機號碼等必要信息,並簽訂同意電子送達方式確認書。受送達人應如實向本院提供詳細的電子送達地址,本院將向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進行電子送達,如送達地址變化應及時告知本院,因當事人變更送達地址而未及時告知本院導致法律文書送達錯誤的由該當事人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5.適用電子送達的司法文書類型。(1)刑事訴訟方麵:刑事出庭通知書、閱卷通知書、簡易程序決定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出庭通知書、限期舉證通知書、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自訴狀、補充材料通知書(自訴)、應訴通知書(自訴)、改變管轄決定書、改變管轄通知書、不予受理決定書等。(2)民事訴訟方麵:民事起訴狀副本、民事答辯狀、廉政監督卡、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傳票、閱卷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出庭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裁定書、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通知書、小額訴訟程序告知書等。(3)行政訴訟方麵:行政起訴狀副本、答辯狀、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督卡、傳票、閱卷通知書、出庭通知書、告知當事人審判組織組成人員通知書、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通知書、審判組織變更通知書等。(4)執行程序方麵:執行前語、傳票、廉政監督卡、執行申請書、受理通知書、執行通知書等。(5)其他:當事人同意送達的其他程序類文書。
6.刑事判決書、裁定書,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裁定書,執行異議裁定書等實體性文書不適用電子送達。
最後更新:2017-10-16 23: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