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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網安部門備案告知書

告知書 根據公安機關相關工作要求,請提供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單位或個人配合公安機關開展以下工作: 一、提供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的單位(IDC): 1. 請 在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轄區公安機關網安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聯網時間已超過30日的應在接到通知5日內到所在轄區公安機關網安部門辦理備案 手續)。注:單位網站到網站辦公地所在轄區公安機關網安部門備案,個人網站到個人現居住地所在轄區公安機關網安部門備案。 2. 進一步核實開辦互聯網搜索引擎,即時通訊服務,電子商務、供求信息發布網站,博客網站,網絡社區、中小型論壇等交互式欄目網站的用戶真實信息,並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關鍵詞開展自查清理工作。 二、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單位或個人(ICP): 如你單位(個人)已提供以下互聯網信息服務: 互聯網搜索引擎;即時通訊服務;電子商務、供求信息發布網站;博客網站;網絡社區、中小型論壇等交互式欄目網站。 請 在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轄區公安機關網安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聯網時間已超過30日的應在接到通知5日內到所在轄區公安機關網安部門辦理備案 手續)。注:單位網站到網站辦公地所在轄區公安機關網安部門備案,個人網站到個人現居住地所在轄區公安機關網安部門備案。 對逾期不履行備案的單位(個人),公安機關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進行查處。(責任編輯:中電雲集)

最後更新:2017-01-04 22: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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