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二) 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 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问题和情况 (五)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向当地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出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最后更新:2017-01-04 22:3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