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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了錢“消失”了,寧波妹子為討債,向法院出示其微信轉賬截圖,結果不被認可!微信轉賬這些坑,你得避免……
隨著移動支付的普及,越來越多的人習慣使用微信轉賬。微信轉賬雖然方便,但也容易帶來麻煩。最近,法院審理了多起因微信轉賬帶來的財務糾紛案件。
為何提供了微信轉賬截圖
法院仍不予認定?
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的小琳曾通過微信轉賬給朋友小張2000元,但並沒有讓小張補一份借條。之後小張遲遲沒有還款,還玩起了“人間蒸發”。無奈之下,小琳向象山法院提起了訴訟。
開庭後小張仍然下落不明,沒法到場。庭審過程中,小琳沒法提供手機上轉賬給小張的原始頁麵,隻出具了一份微信轉賬截屏的打印件。
此外,打印件上顯示的收款人竟然是一個網名——“重*再來”。因為是網名,沒辦法確認這個網名是否為被告小張。
小琳提供的微信轉賬截屏打印件雖然能當證據使用,但是不能孤證定案。鑒於此,法院最終以證據不足駁回了小琳的訴訟請求。
通過其他方式將孤證補充成完整證據鏈
孫先生近兩年陸續通過微信轉賬借給朋友丁先生12萬元,沒有借條。丁先生遲遲不肯還款,孫先生隻能向律師尋求幫助。
由於丁先生的微信賬號並非實名,而是公司名稱。律師建議孫先生分別在微信、短信中向對方發去信息,大致內容為:“丁***,我是***,我在***時借給你,合計***,請你盡快歸還。”
此時,丁先生並不知道孫先生已打算提起訴訟,沒有提防。在短信和微信上都回複:“有數了。”隨後,孫先生又給對方打去了電話,在電話裏進一步確認借貸的事實,並進行電話錄音。
這一係列舉措使得原來的孤證變成了完整證據鏈,最後,孫先生的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丁先生基本將錢還清。
法官:盡量采用傳統借條及銀行轉賬借貸
審理相關案件的法官分析,現實中微信轉賬金額的來源有兩類:
一是與微信平台綁定的銀行卡,這種方式可以根據相關的微信聊天記錄、銀行的存取款流水記錄形成證據鏈來證明借款事實。
二是零錢提現。一些手機的係統無法顯示轉出轉入對方的昵稱,僅有金額、交易日期、交易號碼及“朋友已確認收錢”等字樣。僅憑轉賬記錄根本無從證明已收款的“朋友”是否就是借款人本人。
所以,必須要有微信運營商出具的相關身份證明信息,或者借款人真人頭像照片、聊天記錄、錄音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必要時還需要進行公證。
因此,法官建議盡量采用傳統的借條及銀行轉賬交易的方式進行借貸比較靠譜。
律師建議:不要因為礙於情麵不寫借條
且最好附上身份證
律師建議,錢可以在網上微信轉賬,借條要當麵給,且最好附上借款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不要因為麻煩、礙於麵子等原因就不寫借條。如果礙於客觀情況不方便立書麵證據,則要留心收集、固定電子證據。
如果是通過微信轉賬等方式借錢給對方,務必在附言欄目裏備注好錢款的性質。另外,還可以在溝通中再次確定對方的身份信息、款項性質,減少後期可能引發的麻煩。
戀人間轉賬999.99元和1000元
性質可能有不同
值得一提的是,戀人間轉賬999.99元和1000元的性質往往可能不同。前者因為有特殊含義且不符合借貸習慣,往往被認為是贈與,後者則可能被認為是借貸。
何小姐平時會發520元、1314元、999.99元等金額微信紅包、轉賬給男友朱某,並經常附有愛意滿滿的語言。分手後,她認為這1.2萬餘元都是借款,要求前男友償還。
法院審結後認定,520元、1314元、999.99元等金額不是一般借款習慣上的整數,根據生活經驗和借貸習慣,可以推知何某上述轉款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祝福、愛慕或贈予性質,而非朋友間的借款。
而微信轉賬給朱某的3800元、1000元、900元等款項中沒有附言用途,且在微信聊天中,朱某亦承諾部分還款和寫借條給何某,說明朱某向何某借了部分款項亦是認可的,被認定為借貸。
律師表示,從司法實踐來看,兩百元及以下的紅包,如果沒有其他證據,通常被認為是用來表達愛意。不過具體情況還要由法院鑒別、認定,不能一概而論。
紅包發錯,對方不肯還怎麼辦?
律師提醒,市民一旦發現轉錯賬後,應立即和對方聯係或請求平台客服幫助協調,並向對方提出退還誤轉款項的請求。一般情況下,對方核實後會主動還款。
如對方拒不退還,事主可以要求對方返還不當得利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此時,當事人要注意保存轉賬記錄、銀行卡明細等證據。關於收取對方錯轉款項的行為,依照民法規定應當屬於法律所規定的不當得利。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
最後更新:2017-09-04 12:4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