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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用戶協議引爭議 版權保護任重道遠

摘要:關於內容版權保護的話題,一直都不缺火藥味,類似條款並不是“首秀”。而微博的這一動作,也點燃了內容版權保護這把“火”。

本報記者 趙碧報道

近期,新浪微博對用戶協議中涉及內容版權的條款進行了更新,這一更新迅速引起圍觀和討論,特別是其中有這樣的一條:“未經微博平台事先書麵許可,用戶不得自行或授權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使用微博內容。”

而這一條款也被部分網友“解讀”為霸王條款。作家馬伯庸更是質疑稱:“我在微博上首發了篇文,雜誌想刊登,可如果新浪不同意,我本人點頭都沒用?”

隨後,新浪微博官方發布的《微博用戶內容版權權益釋疑》指出,版權或者著作權理所應當屬於內容創作者所有,微博作為發布平台隻享有一定範圍的使用權。而未經微博平台同意,用戶不可自行授權、允許、協助第三方非法抓取已發布的微博內容。

業內人士認為,新浪微博此舉也反映出版權競爭日趨激烈。事實上,關於內容版權保護的話題,一直都不缺火藥味,類似條款並不是“首秀”。而微博的這一動作,也點燃了內容版權保護這把“火”。

內容之爭成為導火索

記者了解到,新浪微博與今日頭條在原創內容上早就展開了激烈競爭。比如,前段時間,今日頭條以私信的方式,發給用戶一個通知,如果用戶點擊同意,那麼今日頭條會把用戶在微博上發的內容,同步到今日頭條上。而在9月10日晚間,今日頭條向用戶推送信息,宣布將於近期停止提供新浪微博的賬號服務。也就是說,此前利用微博接口登錄今日頭條的用戶,今後都需要更換其他方式登錄。

不僅今日頭條,微信平台的用戶協議中,也有類似的條款,用戶想要轉載微信公眾號的文章到其他平台,也需要向騰訊提交申請,並取得平台的書麵許可。

之前新浪微博官方公布的社區公告中,稱某第三方新聞平台在微博毫不知情、並未授權的情況下直接從微博抓取自媒體賬號的內容,鑒於其行為性質嚴重,微博先行暫停了第三方接口,並表示將會依法維權。新浪微博副總裁曹增輝也發文稱其通過技術突破微博防線,並稱“這種公司做得再大,也贏得不了任何尊重。”

業內人士表示,今日頭條和微信的舉動,微博方麵認為這是不正當競爭,就發布了這個用戶協議,和用戶做協議更改,更改之後便於訴諸法院進行維權。如果沒有這個條文提醒的話,那非常有可能在後麵的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

“這個協議的背後其實是優質內容之爭。”北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朱巍向《中國產經新聞》記者表示,新浪微博用戶協議中說不經允許的,不得向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地把微博內容轉讓給別人,表麵上看約束的是用戶的權益,實際上是為了應對其他。

另外,朱巍提到,微博、微信都有類似規定,實際微博此次用戶協議,就是把這些所有行業中都存在這樣的保密協議中的規定,特別是提示用戶操作的部分公開出來,這樣對內容市場的發展起到了更好的保護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新浪微博作出此種限製的本質在於保障自己的流量,通過流量來獲得更多的廣告收入,通過格式條款獲得相應的權利也是為了達成這一目的。”湘潭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鄒琳向《中國產經新聞》記者表示。

同時,鄒琳提醒道,我們不能讓流量綁架了商業模式,更不能讓商業模式綁架了基本權利。

我發布的微博,版權歸誰?

新浪微博用戶協議也引發了大家的討論,我發布的微博,版權到底屬不屬於我?這樣的協議是否屬於霸王條款?

“新浪微博的用戶協議相應條款顯然不合法,甚至不符合基本的邏輯。”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理事孫山向《中國產經新聞》記者說道,首先要區分用戶在平台上發布內容的屬性。如果是原創內容,用戶享有著作權;如果是轉載內容,用戶根本不享有權利。對於後者,新浪微博如何能讓用戶授權?

孫山表示,原創內容已構成作品,新浪微博所提供的格式條款也違背著作權法的基本法理,影響到我們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基本權利,限製了用戶的主要權利,也未履行適當的提示義務,這一格式條款的不合法和不合理性非常明顯。即便新浪方麵後來作了澄清,也不能改變之前無視著作權的事實,也不能使後來的聲明合法化。

然而,也有法律人士認為,該問題涉及用戶生成內容的著作權保護問題,之前已經有很多學者進行了研究,但是目前我國在這方麵的研究還未形成一定的共識,是一個比較前沿也比較複雜的問題。比如,有人認為用戶生成內容的轉發可定性為合理使用或者適用默示許可;有人提出“社交例外原則”,認為不需要過多地去幹預;也有人提出需要通過簽署“知識產權協議”的方式來減少網絡平台責任的承擔風險;也有人認為應該成立一個集體管理組織“微著協”來解決上述問題。

“版權歸屬還需要基於現有生效法條的闡釋。”鄒琳認為,在相關法條中都沒有轉載文章適用合理使用的規定,也沒有提出類似默示許可製度的明確規定;社交例外原則並沒有成為著作權領域一個常規法律原則;簽署知識產權協議並不能完全避免平台責任;現有集體管理組織的運行都存在諸多問題,“微著協”是否能夠達到理想的效果也並不能有一個明確的預期。

事實上,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著作權的主體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這些能夠被確定為著作權主體的,都有一個要求,就是必須“創作作品”。也就是說,網絡服務平台作為一個平台服務者,並不創作作品,不能被認定為著作權主體。

再者,著作權主體的權利範圍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所謂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而對微博平台上自己上傳的內容進行的轉發行為可被認定為行使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因此著作權人是應當有此自由的。

鄒琳表示,對於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行使的自由,網絡平台不能過分幹預,不能強製要求簽署書麵協議,否則將被認定為屬於幹涉著作權人行使正當權利的行為。

平台、用戶合力保護版權

著作權運營已經成為一個巨大的產業,該產業最大的獲利者可能不是原著作權人,而是內容運營商。如何維係一個龐大的產業鏈,通過充分保障權利人的利益,來更大程度地激勵原始創新,成為一個值得考慮的問題。

目前,不論是涉及著作權侵權還是個人隱私泄露等,都會將內容網站即網絡服務提供商告上法庭,多數網絡平台敗訴。然而,如果互聯網服務商不能進行一定的自主管理,將會阻礙互聯網平台的正常運行和互聯網產業的創新發展。

也有觀點認為,中國內容生產領域的洗稿、盜版、抄襲橫行,對著作權和知識產權的叢林蹂躪已經造成劣幣驅逐良幣,而微博用戶協議新規是一股清流,真正地保護用戶著作權。

孫山對此提出質疑,微博用戶協議新規是一把雙刃劍,客觀上能起到規範市場秩序、保護知識產權的效果,但容易被濫用,而且極大限製了作者的權利,以一種非正義的方式來實現“可能”的正義和必然的商業利益。

朱巍認為,各大平台的用戶需要保護好自身合法權益。用戶想維護自己的著作權的話,那麼在一個平台發布信息的時候,可以特別標注“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對以後的維權可以更加的方便,更加的有效率。

“應該從製度層麵進行創造性的製度設計。”鄒琳建議道,該製度設計應該秉承以下原則:平衡網絡用戶、網絡平台與版權人三方利益,同時,在保障權利人能夠自由行使言論自由和保障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維護網絡平台的正常運營。

“在遵循現有法律規則的前提下,實行‘網絡自治’模式。”朱巍如此建議,對於平台,若需要轉發,應注意“非商業性,注明來源,用戶確認內容不侵權,不對原作品產生負麵影響”等因素。同時,可以設置網絡平台的控製權,但這個權利不能太大,隻能是一些程序性規則,這些規則需包括“書麵許可的及時性保障,明確網站審查的內容和流程,若由於網絡平台的原因給權利人及公眾造成損失的責任承擔”等。

最後更新:2017-10-08 07: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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