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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不是法外之地!临朐一男子在微信上发布不当言论被拘留

8月16日,临朐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一男子在某微信群中发布实施爆炸的言论。

由于该言论涉嫌违法,临朐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受理此案后,经缜密侦查,最终锁定了陈某,并将其成功抓获。

经查,陈某,男,33岁,临朐县寺头镇人,货车司机,因对政府有关货车环保的政策措施不满,发表攻击党及扬言炸毁国家某重点场所的极端言论。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临朐县公安局对陈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陈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对自己的错误言行十分后悔。

临朐公安提醒

临朐公安提醒广大网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互联网上散布过激言论是违法行为,虽然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但任何人都不能突破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底线,希望网大网民要引以为戒,注意公共道德和法律约束,认真规范自己的网络言行,如随意散布过激言论,最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延伸阅读

散布极端言论会受哪些处罚呢?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更新:2017-09-06 07: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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