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7
微信
浙江大学:微信10万 文章等同于C刊论文
作者/北京分站研究员 许路阳
来源/一读EDU编辑部
全文2235字,预计阅读4分钟
刚刚过去的周末,浙江大学的一纸新规成了人们热议的焦点。
大家谈论的源头是浙江大学近日发布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浙大师生在一些主流媒体和中央级媒体上刊载的优秀网络传播成果,经申报认定后,可等同于“国内权威学术期刊”、“一级学术期刊”、“核心期刊”刊发。
(来源:澎湃新闻网)
很多朋友戏言:
咪蒙、周小平等网络红人都可以到大学当教授啦!
浙江大学以后的教授都是网红啦!
为何会出现“10万+”网文等于核心期刊论文?且看下文
01
浙江大学试行的背景:
宏观政策背景是,去年,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曾指出,要探索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学校科研成果统计、各类晋升评聘和评奖评优范围。
微观学校现实就是,浙大的网络文化氛围浓厚,据统计,大大小小的官方新媒体平台已经接近250个,有了这些新媒体推送的文章,浙大至少不愁没成果可以认定。
当然,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的门槛不会那么低,浙大不会只认定那些新媒体的产出成果,如果要评,宣传部在校内搞个内部评奖也就可以了,不至于上升到这个新规的层次。
这个新规更大的意义恐怕还在于,为一些不适应现行学术评价体系的公共知识分子、媒体型学者提供一个更有利于展现他们才华的评价方式。
与擅长在以学术期刊为核心打造起来的学术圈子里,利用有些“八股式”的论文体现自身价值,争取晋升条件的“书斋型”学者不同,有些学者就在大众传媒上,以发表文章、担任解说嘉宾等形式传播自己的思想,
虽然他们可能没有亮眼的权威期刊论文可以傍身,但他们同样创造出不可忽视的思想、学术价值和舆论影响力。
举例
而那些经过一轮轮同行评议打磨出的期刊论文,在清华大学副教授刘瑜看来,无非就是“弄出一个常识性的、跟我外婆认识水平相当的、甚至有时候还不如我外婆认识水平的结论,然后拿着这个结论到处开会,发paper,出书,评职称,当专家”。
这种问题可能在社科领域反映得更为突出:刘瑜曾以《为什么我不喜欢学术圈子》为题,抨击了大部分美式社科学问属于“精致地平庸”的问题,而在她看来,大部分中国社科学问目前还停留在“不精致地平庸”这个水平上。
刘瑜资料图(来源:搜狐)
高校有必要给予那些有学术功底和潜力的公共知识分子,公平、科学接受学术评价体系评议的权利和资格,当然,如要实现这点,也可将学者们在媒体上的行为纳入“社会服务”这一评价维度,但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上述精神给了高校利用评定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同时探索在“科研”评价维度评价公共知识分子的便利。
或许,浙大在决定试行新规时,并未想到这点,但理论上,新规确实可以帮到公共知识分子,否则,如果高校不改变以权威核心期刊为导向的评价体系,他们就很难仅凭在大众传媒上的作为获得职称、评奖上的突破。
从这个意义上出发,笔者支持浙大做出试行、探索。
浙大回应称不会降低有关学术标准
该《办法》一出,旋即在网上引起热议,不少文章用《网文10万+可算学术论文》为标题,认为《办法》将“媒体点击量”与学术论文的学术价值等量齐观,极易导致学术之“退步”;也有支持者觉得浙大这一新规冲击了高校现有的单一学术评价体系,是改革创新之举,勇气可嘉,值得提倡。
对此,浙大相关部门回应媒体称,出台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认定办法,旨在探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呈现方式的多样化。人文社科研究不能远离现实,认定优秀网络文化成果,是为了回答在互联网时代,如何利用新型传播手段扩大优秀学术成果影响面这一重要课题,认定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不会降低有关学术标准。
浙大方面表示,网络文化成果是优秀的网络文化原创作品,大学要鼓励和引导师生产出高水平的成果。学校希望在这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并在具体工作中不断加以完善。对于满足《办法》中基本条件的成果申报,要由专家委员会以实事求是、严谨科学的态度,秉承严肃的学术传统、学术规范和学术标准进行严格评审,来看是否能评定为相应的学术成果。
02
不过,即便出发点是好的,如果有关规定制定得不合理,也是得不偿失的。
“偏袒”文字类成果
首先,《办法》所认定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还是偏向于文字类成果,而对视频类、音频类成果考虑得不是很周到,尤其是对音频类成果,表现在:
01
《办法》第八条列举的“本办法所称的各类媒体范围”中,并未包含一家广播电台,甚至连两大国家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中国国际广播电台都未计入。
02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原创文章的字数限制,但却未根据影音、动漫作品的特点,规定相应诸如播放时长之类的限制。
03
《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作者概念,并未包括在电视节目中做出评论、解读、解说的嘉宾,浙江卫视就有类似电视评论节目,如果浙大师生在其中作为评论嘉宾,表现获得认可,按照此《办法》就不能申报、认定为优秀网络文化成果。
媒体认定标准有争议
其次,《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的申报标准,将媒体分成了“三六九等”,其中,部分媒体的入选引发了一些争议。
按照第六条规定,只要作品在中央级报刊、电视新闻媒体刊发或播报,并且形成了网络传播,最低也可申报认定为等同于国内核心期刊刊发,但作品如果未在中央级报刊、电视新闻媒体刊发或播报,要想被认定,条件要更为“严苛”:还需形成重大网络传播或较大网络传播。
如果要确保认定合理,就需要对中央级报刊、电视新闻媒体的入选范围严格“把关”,针对部分网友认为不该入选的一些媒体,更需再仔细斟酌。
即便是《办法》枚举的“其他主流媒体”也不一定科学,例如,浙大求是新闻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是否适合列入,尚有一定商榷空间。
由宣传部牵头组织专家评定委员会似不妥当
再次,关于哪些作品可以被认定为优秀网络文化成果,整个《办法》是依靠刊发媒体、传播效果、政府有关网络文化评选等方面进行辅助把关,克服了单独依靠传播效果衡量作品是否优秀的弊端,但《办法》第九条对“重大网络传播”和“较大网络传播”的具体界定,还需在实践中加以检验,必要的话,还需进一步调整。
最后,除上述把关机制外,《办法》还设有最终一道把关机制,即由党委宣传部每年6月牵头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看起来更像是一个临时成立的委员会,而非常设机构。
根据《办法》规定,届时符合申报标准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数量应该不会太少,如果只是在6月学年末成立临时委员会进行评定,反而会加大参与委员会的专家们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进而可能会影响评定结果的科学有效性。
评定重要学术标准和学术成果本身就属于学校、院系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由宣传部另外临时组织一个特别委员会评定,也稍显多余,浙大倒不如考虑在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立一个工作组或专门委员会,定期处理评定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的有关事宜。
03
综上所述,一读君并不反对浙大试行新规的做法,反倒认为,按照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未来不排除还有其他高校也将探索类似举措,因此,与其一味反对浙大新规,倒不如多给浙大一些舆论空间,让他们充分探索,为其他高校的后续跟进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
不过,浙大《办法》中的部分规定还值得商榷,校方也应重视校内外对于学校新规的关切和有关建议,在实践中对有关探索进行完善。
但网络平台发声:为学术文章刷量将删除处理
《办法》中指出,“较大网络传播”是指作品被不少于10家主流媒体及其网站、“两微一端”和重要商业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刊发、转载;微信公众号刊发的作品,阅读量不少于10万;头条号刊发的作品,阅读量不少于40万。
有网友提出,会不会存在买流量、刷阅读量的情况?将如何监管?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
点击播放
GIF/157K
最后更新:2017-10-08 08: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