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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微信上這些事千萬做不得,小心被判刑或拘留!

10月8日起,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和《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開始施行。新規明確,互聯網群組“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以後,微信上哪些消息不能再發了?

除此之外,微信上還有哪些事情做不得,你都清楚嗎?

快跟小編一起往下看!

這6件事千萬做不得

1

微信代購彩票被判刑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一起微信代購彩票刑事案件。被告人羅某、王某、李某、劉某在未取得中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授權的情況下,利用網絡社交平台擅自發行、銷售彩票,分別被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王某、劉某、李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判。

2

微信上不可銷售香煙

福建省一小夥張某未獲煙草專賣許可,通過利用網絡微信、QQ等方式與他人交易並郵寄發貨,非法經營香煙數額24萬餘元,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而被公訴。

近日,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3萬元;非法所得10萬元,予以依法沒收,

煙草作為特殊商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許可證才能進行銷售,而且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微商們千萬不要通過微信等互聯網形式銷售香煙,這是法律法規嚴厲禁止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製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

微信代購醫療物品需相關資質

有人因售賣美瞳被起訴

日前,江西南昌西湖區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擅自銷售美瞳的網店店主盛某某,被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依法提起公訴。

據悉,2015年至2016年7月間,被告人盛某某在未取得相關資質的條件下,在淘寶網店“海外代購超市”購進美瞳產品,並在網絡平台對外銷售,非法獲利1萬餘元。

據了解,美瞳屬於醫療器械產品,直接接觸眼角膜,有較高的風險,必須經過相關部門審批,在獲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後方可開展銷售。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開辦第一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企業,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開辦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企業,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並發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根據該條例,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或追究刑事責任。

4

微信上這類消息千萬別發!

已有多人被拘留

2016年9月4日晚,張強(化名)在北京昌平區回龍觀半壁店一出租房內玩微信。當他使用“本·拉登”頭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時,一個網友說了句“看,大人物來了”。於是,張強就順著這句話,發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因這一句開玩笑的話,他卻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遼寧沈陽青年吳某用微信建了一個100餘人的微信群。群員馬某在群中每天都發布“有大片看”的信息,向群員收取數十元會費,每天向交錢的人發送淫穢視頻。群主吳某因視而不見,涉嫌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

微信上任何發言都要擔負法律責任,所以群裏的夥伴們今後說話一定要注意!

5

身份信息、位置信息、孩子照片

統統曬不得!

很多人喜歡在朋友圈曬車票、護照、飛機票等,但這些票據上的二維碼或條形碼都含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借助特殊軟件,便能輕易讀取。

“陌生人叫出孩子名字搭訕”的新聞屢見不鮮,不法分子很可能是通過父母的朋友圈知道的。家長發布孩子照片、文字記錄時,無意間會泄露孩子的相貌和姓名。

6

朋友圈投票有貓膩

已有人盯上你的個人信息!

在微信朋友圈,你有沒有為朋友家的孩子投過票?或者為自己家的孩子拉過票?不知何時起,朋友圈拉票變成了一種常態。而媒體調查發現,朋友圈投票早已蛻變成“傳銷式”商業活動,參與者的個人信息存在被泄露的風險,成為“黑色利益鏈”牟利的工具。

評選最萌寶寶之類活動的主辦方多是早教中心、民辦幼兒園、兒童攝影店等,作文比賽、才藝比賽之類活動的主辦方大都是一些社會培訓機構。可以說,這些評比投票活動完全是商家的一種營銷手段。更有甚者,對活動參與者的個人信息打起了歪主意。

遼寧省公安廳刑事偵查局民警李濤介紹說,他們在打擊電信詐騙時遇到過這樣的案例,“父母把孩子的身份、姓名、就讀的學校甚至照片都提供給後台,後台將這些個人信息非法出售,不法分子拿到後編造一些重病、車禍的消息,對父母進行詐騙。”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朋友圈這種“綁架式”、“傳銷式”投票摻雜著大量的商業行為,可能藏匿黑色產業鏈,應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盡早喊停,“朋友圈這種熟人社會的拉票已經失去了公平的意義,完全按照人脈拉票,所以並不存在對一個作品或者人真實的評價。所有人在投票之前必須先關注一個公眾號,這也是商業機構用最廉價的噱頭去拿到用戶最寶貴的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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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化網上輿論環境專項整治工作開展以來,浙江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公安、通管等相關部門,保持勁頭不鬆、力度不減,陸續查處各類違反互聯網管理法律法規、傳播有害信息的案件。現將第三批共14起典型案例(發生在寧波的3起)通報如下:

1、沈某、陳某製造散布治安事件謠言案件。2017年7月2日,湖州人沈某、陳某根據網傳視頻,虛構事實,謠傳湖州八裏店鎮發生治安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經查實,依法分別處以沈某、陳某行政拘留4日、3日。

2、徐某製造散布火災致多名武警消防戰士殉職謠言案。2017年7月25日晚上,台州徐某聽聞當地紫陽街發生火災,隨即在微信朋友圈製造散布該次火災致多名武警消防戰士殉職的謠言,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經查實,依法處以徐某行政拘留4日。

3、張某製造散布治安事件謠言案件。2017年7月30日晚,台州張某在微信群中散布血腥圖片,謠傳當地發生惡性治安事件,並將微信群聊天記錄截圖轉發至新浪微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經查實,依法處以張某行政拘留7日。

4、徐某等4人製造散布治安案件謠言案。2017年7月31日下午,寧波人胡某在微信群中發布網上一治安事件視頻、圖片,謠傳寧波奉化某菜場發生治安案件。與此同時,微信群內成員徐某、楊某、王某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傳播散布該謠言,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經查實,依法處以胡某、王某行政拘留5天,處以楊某、徐某罰款500元。

5、翁某製造散布火災死傷謠言案件。2017年8月中旬,溫嶺翁某在多個微信群內製造散布黃岩一家具廠起火致人員傷亡的謠言,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經查實,依法處以翁某行政拘留8日。

6、包某製造散布拆遷致多人死亡謠言案件。2017年8月23日,紹興柯橋人包某為泄私憤,在網上製造散布當地拆遷致多名老人死亡的謠言,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經查實,依法處以包某行政拘留7日。

7、吳某製造散布娛樂場所命案謠言案件。2017年8月23日晚,舟山人吳某途徑公安機關對當地娛樂場所集中整治現場,將拍攝的現場照片、視頻傳至微信朋友圈,謠傳當地一娛樂場所發生命案,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經查實,依法處以吳某行政拘留10日。

8、王某製造散布故意傷害案謠言案件。2017年8月23日,台州椒江人王某在微信群散布網傳視頻,謠傳為當地一娛樂場所發生的故意傷害案,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經查實,依法處以王某行政拘留8日。

9、網易遊戲論壇違規案件。經查,網易遊戲論壇(www.16163.com)存在違法違規賬號注冊的行為,違反《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定》,影響惡劣。2017年9月,網信部門責令網站刪除違規賬號,並暫停新用戶注冊3天。

10、潘某、羅某製造散布群體性事件謠言案件。2017年9月1日晚,河南人潘某、貴州人羅某在新浪微博、快手等社交平台謠傳台州溫嶺橫峰一菜農非正常死亡進而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經查實,依法分別處以潘某、羅某行政拘留5日、7日。

11、武林網散布低俗色情信息案件。根據監測發現和網民舉報,2017年9月7日,寧波市鄞州優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網站“武林網”存在低俗色情信息。經查實,依法對該公司處以警告處分,並處罰款5000元。

12、孟某某製造散布城管執法命案謠言案件。2017年9月12日下午,寧波人孟某某途徑北侖一城管執法現場,為吸引朋友關注,將現場照片發至微信朋友圈並謠傳城管執法致人死亡,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經查實,依法對孟某某處以行政拘留7日。

13、王某製造散布涉拆遷謠言案件。2017年9月20日,衢州王某為牟利,製造涉當地危舊房治理改造征收工作謠言,並通過微信散布至700餘名微信好友和若幹微信群,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經查實,依法處以王某行政拘留7日。

14、“平陽草根新聞”“平陽草根”“微平陽”等3個微信公眾號違法違規案件。經查,溫州市微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運營的“平陽草根新聞”“平陽草根”“微平陽”等3個微信公眾號存在違規轉載時政類新聞、散布低俗色情信息、散布謠言及不實信息、擾亂互聯網信息傳播秩序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2017年9月22日,網信部門依法對上述違法公眾號予以關停處理。

來源:NBTV新聞中心

最後更新:2017-10-12 18: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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