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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侵犯肖像权 陈乔恩维权获支持
因为在微信公众号的服务软文中使用了明星陈乔恩的一张图片,江阴某商场被陈乔恩给告上了法庭,近日,江阴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商场赔偿陈乔恩经济损失30000元以及维权费用3083元。
2016年5月,陈乔恩委托律师向江阴某商场发出《律师函》,认为上述文章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陈乔恩的照片进行商品的宣传推广,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江阴某商场辩称,涉案服务宣传软文及配图等内容,均是百丽鞋业(上海)有限公司创作、提供并要求被告发布的,故百丽鞋业(上海)有限公司才是实际侵权人,而且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从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其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不应当构成侵权。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都享有肖像权,是否侵犯肖像权应当满足三个构成要件。第一就是要有使用肖像的行为,第二,是否经过本人的同意,第三就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这个案件中,商场是构成侵犯陈乔恩的肖像权的,首先商场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陈乔恩的照片,就算这张照片是其他人提供的,但是是通过商场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出来的,那么商场应当是照片的使用人。第二商场使用陈乔恩的照片并没有经过陈乔恩本人的同意。第三,商场发布该文章的目的是为宣传其商场内所销售的百丽女鞋,想以此借助陈乔恩的知名度来提高百丽女鞋的关注度,招揽顾客,显然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最终法院认定商场侵犯了陈乔恩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因为商场在判决前已经删除了侵权的文章和照片,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商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向陈乔恩赔礼道歉,并结合商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影响范围、损害后果及陈乔恩的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商场赔偿陈乔恩经济损失30000元以及维权费用3083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提醒,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设了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是一种自媒体,已经成为发布信息的重要平台,所以微信公众号发布者应当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当发布的信息违反真实性原则,侵害他人私法权益时,则构成侵权。因此,在发布图片和文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如果是以自己名义发布的信息,要确保文章不要有抄袭的行为,图片的来源是合法的,如果是转载他人的文章,也应当要经过他人的同意,并注明“转载”的字样,不能把别人的文章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发布。
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
最后更新:2017-10-07 22:2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