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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集巨资后资金断裂入狱,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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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集巨资后资金断裂

海口网报道称:2017年9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布服务和保障金融稳定发展十大典型案例。2014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冯某理利用所加入的手机微信群“珠江汇”,以支付高额利息为名,先后向被害人尚某、张某等多人多次循环借款,并支付每月3分的利息。后以更高额利息出借给何某、程某夫妇等人,其中出借给何某、程某夫妇的款项高达1亿元。2014年7月开始,何某、程某夫妇由于经营不善未能及时还本付息,导致冯某理资金链断裂继而不能偿还集资的款项约3600万元。后冯某理到公安机关自首。广州番禹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2万元。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金融秩序由金融管理秩序、金融交易秩序和金融机构内部秩序三个有机统一的方面结合而成,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保证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向,保护广大公众的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金融储蓄的管理秩序,而且由于因为金融储蓄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对储蓄管理秩序的侵犯必将侵犯整个金融信贷秩序。所以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所谓“公众”意即吸收存款对象的不特定性,指社会上大多数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和机构存款,所以公众包括法人。且本罪只要求行为针对社会上大多数人,并不要求实际从社会上大多数人得到资金。笔者认为,关键问题是行为的性质是否金融业务活动。如果行为属金融业务活动,而对象又为特定少数人,则可以依刑法的“但书”出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对于后者,依《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将存款用于帐外经营活动;2、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3、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4、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5、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6、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帐户;7、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其中第1项将帐外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时才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后几项行为行政法规中也没有被规定为犯罪,不宜作为犯罪。所以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不构成本罪。只有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能够构成本罪。

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很多,如利用非法成立的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组织吸收存款,典型的包括抬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一些合法的组织也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如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对这些组织上从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论处。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冯某理利用微信群,以支付高额利息为名,涉案人员超过40人,涉案金额逾3.5亿元,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和损害了受害群众的经济利益,法院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有力震慑了潜在犯罪,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最后更新:2017-10-08 06: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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