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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送达是否有效?关于微信送达司法文书的几点探索
“法眼观察”三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黄文海 富宁法院
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应用程序—微信(wechat)自2011年1月推行以来,因其高效、便捷的推送功能,日趋成为时下重要的互联网信息交流平台。如何将这一科技成果深度融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运用新媒体破解长期以来制约人民法院诉讼高效的瓶颈性“送达难”等问题,是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值得探析的问题。笔者结合富宁法院运用微信电子送达系统的实践情况,试着从微信电子送达的法律依据、积极作用、基本要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等角度浅谈自己的看法,以期能对基层人民法院进一步提升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及创建法院系统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方面有所裨益。
一、微信送达的法律依据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简称新民诉法)。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这是我国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电子送达制度。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电子送达制度进行了补充细化规定。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据此,法律明确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讯为电子送达的三种主要形式,同时采用兜底条款,即“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且“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都可以用来作为电子送达的形式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3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要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若干意见首次明确将微信作为电子送达形式纳入我国法律制度体系。
微信作为中国大型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腾讯公司推出的一个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是即时收悉且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特定系统,属于电子送达中的新型送达媒介,综合前述,微信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律依据充足,属于电子送达方式中的新型送达形式。
二、微信送达司法文书的现实意义
微信应用程序支持跨通信运营商、跨操作系统平台通过网络快速发送免费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在此过程需消耗少量网络流量。微信送达司法文书与其他传统送达方式相比优势明显,对缓解人民法院“送达难”具有积极意义。具体如,操作简便,承办法官只需将编辑好的诉讼文书在互联网一端上传,轻轻点击发送即可;快捷高效,点击发送后几乎瞬间就能到达并能在线查阅,当事人即刻知须权利义务;成本极低,只需消耗少量网络流量,极大节约了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基层人民法院积极运用微信电子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可有效减轻法官日常程序工作量,让法官将更多的时间用于解决疑难案件和提高审判能力上,提高审执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另一方面,微信送达司法文书对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微信送达诉讼文书运用大数据、信息化电子科技信息通信技术手段,使得互联网的创新科技成果服务于案件的审判、执行中,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创建“智慧”法院以及法官顺应互联网信息时代发展中提高司法为民水平等等方面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三、微信送达诉讼文书的基本要件
(一)人民法院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具体规定
微信作为新型的媒体传介,人民法院运用微信科技进行送达司法文书尚处在探索阶段,为此,富宁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富宁县人民法院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确保电子送达工作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1.司法文书电子送达(以下简称“电子送达”)是以提高审判效率为目标,依托互联网和移动终端,通过富宁县法院微信平台在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之间实现安全的文书送达和数据交互过程。
2.电子送达的适用对象为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以及公诉机关等(以下简称“受送达人”)。
3.电子送达实行自愿原则。受送达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直接送达或通过特快专递等传统方式送达文书。
4.立案阶段,立案人员应当主动向受送达人推介使用电子送达方式接收司法文书。案件办理阶段,相关宣传解释工作由承办法官负责。受送达人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立案人员或承办法官、书记员应当引导其填写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必要信息,并签订同意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书。受送达人应如实向本院提供详细的电子送达地址,本院将向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进行电子送达,如送达地址变化应及时告知本院,因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而未及时告知本院导致法律文书送达错误的由该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5.适用电子送达的司法文书类型。(1)刑事诉讼方面:刑事出庭通知书、阅卷通知书、简易程序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出庭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自诉状、补充材料通知书(自诉)、应诉通知书(自诉)、改变管辖决定书、改变管辖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等。(2)民事诉讼方面: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答辩状、廉政监督卡、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阅卷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等。(3)行政诉讼方面:行政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阅卷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审判组织变更通知书等。(4)执行程序方面:执行前语、传票、廉政监督卡、执行申请书、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5)其他:当事人同意送达的其他程序类文书。
6.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裁定书,执行异议裁定书等实体性文书不适用电子送达。
最后更新:2017-10-14 11:4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