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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組團遊”不可“遊”於法律之外
摘要:如今,通過微信、QQ等社交平台組織開展拚團旅遊的模式越來越火暴,火暴的同時,這一旅遊經營模式產生的風險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本報記者 路彤報道
如今,通過微信、QQ等社交平台組織開展拚團旅遊的模式越來越火暴,火暴的同時,這一旅遊經營模式產生的風險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日前,《廣東省旅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17年7月27日通過,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對於時下熱門的微信、博客等社交平台從事組團活動做出了明確規定: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組織旅遊的名義,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平台或者行業協會、學會、車友會、驢友會、俱樂部等形式,從事旅遊經營業務。未取得導遊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的個人,不得從事導遊、領隊業務。”
違反上述條款的,《條例》中也規定了相應的懲罰措施,如:無資質搞網絡旅遊經營者,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無資質做導遊、領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價格便宜 形式多樣
大眾旅遊時代的到來使旅遊市場日趨火暴。
“我們所說的是利用微信拚團遊的情形,不包括一般親朋好友、同事等熟人之間偶發的、自助性的、不盈利的結伴組團旅遊方式。”湖南科雲律師事務所律師鄧毅灃博士告訴《中國產經新聞》記者,“利用微信等從事旅遊經營業務的旅遊經營模式主要是指組織者利用微信等社交平台發布旅遊信息,以低價、自助旅遊等條件吸引旅遊者,利用從景區及商家獲得更為優惠的價格,從中賺取差價,名為自助旅遊,實為商業運營,同時利用法律法規監管漏洞及旅遊執法部門執法困難等因素逃避監管。”
微信拚團遊是一種新出現的旅遊模式,通過微信群、QQ群和論壇等網絡社交平台組織的,可以在短時間內聚集很多人,拚團遊受大家追捧,相較於參加旅行社出遊具備許多優勢。
業內人士認為,相對於傳統旅行社組團,微信應用廣泛且朋友圈裏大多都是生活中的熟人或朋友,由個人在微信群裏發起一次自助旅遊,很容易一唿百應。且自發形成的“微信組團旅遊”多實行AA製,不帶盈利性質,不僅價格相對便宜,而且頗為靈活多樣,因此在大眾旅遊市場上越來越火暴。
有分析認為,在旅行遊覽過程中,旅遊者在時間安排和旅行節奏方麵有較多的自主權,旅遊舒適度能夠較好體現;旅遊人數達到一定數量也比單個人出遊在景區門票以及食宿價格上有更多優惠,價格成本可控;而且,拚團遊還可以尋找合適的旅伴,使旅途增添無窮樂趣。不管是網上拚團還是同事、親友之間的拚團,成團之後的旅遊者在興趣愛好、個人素養、文化品位等方麵相對更具有一致性,旅途也會比較愉快。
問題很多但不能“一刀切”
“微信組團旅遊”便捷、靈活,但是否真的是一場完美的旅行呢?出現安全問題能否及時解決呢?
中國旅行社某分社負責人稱,其實旅遊就是在住宿和交通方麵花錢,其他的門票通過內部渠道可以以很低的價格拿到。特別是去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等地旅遊,全程花費基本上就是機票和酒店住宿費用,那裏的景點幾乎不收錢。“微信組團旅遊”就像代購和微商一樣,風險很大而且很不安全,出了事情沒有誰能負得起責任。
相關人士也坦言,“微信組團旅遊”不好做,如果開設國際遊風險就更無法估計。
不同於這些旅行社,鄧毅灃對記者詳細介紹了微信旅遊會出現的問題:“一是微信等拚團旅遊活動發起人的素質良莠不齊,缺乏必要的監管,無法保證旅遊體驗;二是很多組織者組織活動時,缺乏應對災害天氣、安全事故等突發險情時的安全保障措施,無法保障旅行安全;三是參與拚團遊的人員魚龍混雜,發起人與遊客之間難以形成強有力的管理、控製關係,甚至個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也難以保障;四是這類活動發生安全事故時,事故責任主體難以界定;五是拚團遊會產生旅遊監管盲區,使旅遊監管部門無法事前獲知消息,給旅遊執法取證帶來困難,難以保障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盈利性質的拚團遊問題很多,那是否應該禁止相關活動呢?
對此,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消費者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蘇號朋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對於拚團遊這種新的旅遊形式,不能一出現就一刀切地令行禁止,既然這種新的旅遊形式是適應社會需求而產生的,那麼就必然有其受眾群體。“可以作一些變通考慮,試著將這部分具有經營性質的拚團遊組織納入到合法經營的範圍內,按照旅遊法的規定來進行管理,這樣一來,行業更加規範,也更加便於管理。”
中研普華研究員揭小蘭告訴《中國產經新聞》記者,“通過社交媒體招徠遊客拚團遊,在市場上已經形成了一種現象,這也從側麵反映了中國旅遊市場的需求旺盛。對這樣的經營行為也不能一禁了之,可以采用一種疏導的方法,可以敦促其申請旅行社經營許可,投保旅行社責任險,交保障金,將其合法化。”
亟待法律規範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關於微信旅遊出現安全事故的案例比比皆是:如,戶外旅遊愛好者田某通過微信群參加拚團遊,在遊玩過程中不幸造成腰椎體急性壓縮性骨折,向旅遊組織者索賠時遭拒。法院判決,組織者不以贏利為目的,田某由於坐姿不對造成受傷承擔全部責任。
業內人士表示,由於這類旅遊往往沒有簽訂書麵旅遊合同,甚至沒有購買相關保險,就連費用也是隨意轉出轉進,發票更加無從獲取,即使遊客的權益受到侵害,往往也投訴無門,多是遊客吃啞巴虧,損失無法挽回。所以一旦發生事故,旅遊者自身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急需通過立法進行規範。
對此,鄧毅灃博士說,“《廣東省旅遊條例》的相關規定是對利用微信等社交平台從事旅遊經營業務的行為所做的具體規定,有利於規範旅遊市場主體的準入,對相關從業人員及旅遊者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指引,更好地維護和規範旅遊行業市場秩序,保障大眾旅遊消費者的財產人身安全和正當消費權益,值得其他地方借鑒參考。”
他補充,“無論是國家層麵的法律還是地方的規定,對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經營旅行社業務均持否定態度,且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現有法律並未對“從事旅遊經營業務”的含義進行明確,而且利用社交平台拚團的活動難以監管、取證,使得一般意義上的組團自助旅遊與利用微信等從事旅遊經營業務難以區分。所以,相關部門應該對“旅行社業務”、“從事旅遊經營業務”的含義作出具體規定,明晰 “從事旅遊經營業務”的邊界,既為旅遊業服務提供者提供明確的指引,也便於執法部門監督、執法。”
業內人士表示,雖然“微信組團旅遊”乘上了“互聯網+”的快車,屬於一種旅遊新業態,但“微信組團旅遊”始終沒有改變旅遊需要規範的本質屬性。對其設置必要的業務資質門檻,讓其不遊離於法律法規的約束之外,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最後更新:2017-10-08 00:28:22